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实施法律监督 资料库:青岛年鉴库 章节:青岛年鉴1989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2/article/15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2/article/15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88年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政府和“两院”的法律监督。 一是听取和审议报告。1988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了《文物保护法》、《食品 卫生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关于普法工作、民事审判、 打击经济犯罪、社会治安、海事法院等工作报告17次。通过审议报告发现问题提出意 见和建议,责成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二是组织视察和调查。1988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了对环境保护法、计量法、普法 教育、城市总体规划、打击经济犯罪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视察和调查,每次视察 和调查都写出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视察(调查)报告,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推动了各项事业的深入发展。 三是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 1988年常委会共受理人民群众信访2500多件 (人)次,对信访反映出的问题,都以转办、催办、自办分别作了认真处理,对严重 违宪、违法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重要的申诉案件,领导亲自批办,督促有关部门 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