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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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政府和“两院”的法律监督。
一是听取和审议报告。1988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了《文物保护法》、《食品
卫生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关于普法工作、民事审判、
打击经济犯罪、社会治安、海事法院等工作报告17次。通过审议报告发现问题提出意
见和建议,责成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二是组织视察和调查。1988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了对环境保护法、计量法、普法
教育、城市总体规划、打击经济犯罪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视察和调查,每次视察
和调查都写出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视察(调查)报告,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推动了各项事业的深入发展。
三是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 1988年常委会共受理人民群众信访2500多件
(人)次,对信访反映出的问题,都以转办、催办、自办分别作了认真处理,对严重
违宪、违法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重要的申诉案件,领导亲自批办,督促有关部门
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