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2&A=16&rec=95&run=13

工作概况
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先后制定了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青岛市促进
企业技术创新条例、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和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4件地方性
法规;分别修改了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废止了青岛市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清算条例。完成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
例等11个调研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为保障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制工作室先后组织召开了20多次法规论证修改座谈会,参加人数500
多人次,发出征求意见的通知和信件700多份,汇集整理修改意见和建议4000多条,完成各类材料30多
万字。
年内,法制委员会共召开了8次全体会议和1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对7件法规案进行了统一审议。
认真完成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共发来本市《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草案)》等15部法律、法规草案,征求修改意见。对此,市人大常委会法
制工作室共组织召开了征求修改意见座谈会10多个,提出修改意见200余条,及时汇总上报。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分别召开了由市直有关
部门、有关专家及各区(市)人大常委会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对汇总的修改意见,进行了
认真的整理、研究,经向主任会议汇报之后,及时进行了反馈。
11月,市地方立法研究会召开理事座谈会。会议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2003年立法计划建议稿和如
何进一步搞好地方立法研究会工作进行了座谈和研讨,并就市地方立法研究会2002、2003年的工作进
行了总结和安排。市地方立法研究会有关领导及研究会部分理事参加了会议。座谈会由市人大常委会
秘书长、市地方立法研究会副会长钱善本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先平、殷康生出席会议并讲话。
地方法规修订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4月17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6日经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并由青岛市人大
常委会公告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有效地加强了旅游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发展。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02年4月17日经市十二届人大
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6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并由青岛市
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施行,加强了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了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青岛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4月17日经市十二届
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6日经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并
由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自2002年5月16日起施行。
《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于2002年6月20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7
月27日经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批准并由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自2002年9月
1日起施行。该条理的施行,对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
的生产、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着重要作用。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于2002年8月22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8日经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并由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自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施行,将更加有效地保护生活饮用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
持续发展。
《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于2002年8月22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
年9月28日经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并由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自2002
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于2002年10月25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2日经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并由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
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