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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振刚放火、盗窃案
被告人于振刚,男,1972年4月5日出生于青海省格尔木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青岛市市北区冠
县路49号20户。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于振刚如下犯罪事实:
2001年1月24日凌晨2时30分许,窜至本市中山路136号新昌商店撬门入室,盗窃手表2只、照相机1
架后,纵火烧毁现场的房屋及柜台、商品等财物1宗,并将睡在吊铺上的被害人叶龙、林银英当场烧
死。
2000年3月22日凌晨,窜至本市金乡路19号14户撬门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后,纵火烧毁电
视机、家具、日用品等财物1宗。
2000年9月22日凌晨,窜至本市惠民南路28号1户杨同武住处撬门入室,盗窃现金100余元后,用打
火机点燃床上的被子,烧毁现场的房屋、衣被、床垫、手机等财物1宗。
2000年10月7日凌晨,窜至本市邱县路68号15户撬门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后,纵火烧毁现
场的房屋、电视机、录像机、衣服等财物1宗;随后,又窜至本市朝阳路14号35户撬门入室,行窃后,
纵火烧毁现场的房屋、衣橱及衣服、电视机、双人床、电话、电风扇等财物1宗。
2000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窜至本市市场三路12号甲“大众经营部”撬门入室,行窃后,纵火
烧毁现场的房屋及床、写字台、柜台及电器等财物1宗。
2000年10月15日凌晨,窜至本市邱县路58号,窃得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后,纵火烧毁现场的房屋及
衣被、皮箱、吊铺等财物1宗。
2000年10月17日凌晨,窜至本市易州路42号撬门入室行窃后,纵火烧毁皮鞋等财物1宗;随后,又
窜至本市即墨路31号 “富贵鸟”商店撬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1万余元后,纵火烧毁现场的商品皮
鞋、电脑、办公用品等财物1宗。
2000年10月20日凌晨,窜至本市即墨路33号17户撬门入室,行窃后,纵火烧毁现场的电视机、录
像机、冰箱、家具、书籍等财物1宗。
2000年10月22日凌晨,窜至本市金乡路82号乙4户撬窗入室,行窃后,纵火烧毁单据等物;随后,
又窜至本市李村路2号海情通讯音像中心撬门入室,窃得手机1部后,纵火烧毁电脑、电话机、CD机、
饮水机等财物1宗。
2000年11月3日凌晨,窜至本市芝罘路84号26户撬门入室,行窃后,纵火烧毁房屋、电视机、衣物、
床上用品、家具等财物1宗并烧毁邻居部分财产。
2000年12月8日凌晨,窜至本市胶州路162号甲珊珊美容美发用品店,行窃后,纵火烧毁空调、传
真机、化妆品等财物1宗。
2000年12月13日凌晨,窜至本市胶州路116号31户撬门入室,行窃后,纵火烧毁商品皮包1宗。
2000年12月15日凌晨,窜至本市芝罘路73号14户撬门入室,行窃后,纵火烧毁服装等财物1宗。
2000年12月16日凌晨,窜至本市胶州路136号丙雅美服装店撬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900余元后,
纵火烧毁羽绒服、面包服等财物1宗。
2001年1月1日凌晨,窜至本市中山路20号海产品商店办公室撬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后,
纵火烧毁办公用品、沙发、空调、电话、帐本等财物1宗。
2001年1月21日凌晨,窜至本市市场三路30号甲撬门入室,行窃后,纵火烧毁布料、房屋并蔓延烧
毁邻家及东风电影院财物1宗。
2001年1月28日凌晨,窜至本市邱县路16号22户甲(暂住一对东北夫妇)撬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
币300余元后,纵火烧毁现场。
2001年2月24日深夜,窜至本市海泊路24号15户撬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400余元以及影碟、打火
机等物品后,纵火烧毁现场的电视机、空调、冰箱、照相机、录音机、沙发等财物1宗;25日凌晨,
又窜至本市济宁路47号42户撬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900余元后,纵火烧毁电视机、衣物等财物1宗。
2001年2月27日凌晨,窜至本市金乡东路18号19户撬门入室,行窃后,纵火烧毁现场的家具、电视机、
饮水机及日用品等财物1宗。
2001年2月28日中午,窜至本市上海路70号7户撬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150余元后,纵火烧毁床上用
品等财物1宗。
2001年3月4日凌晨,窜至本市长清路7号4户的长青针织厂仓库,撬窗行窃后,纵火烧毁内衣1宗;随后,
又窜至本市夏津路5号5户撬门入室,行窃后,纵火烧毁商品皮鞋1宗。
2001年3月7日凌晨,窜至本市平度路59号9户撬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及金戒指1枚后,纵
火烧毁电视机、洗衣机、冰箱、家具、衣服等财物1宗;随后,又窜至本市北京路23号212户朱进香住
处,撬门入室,行窃后,点燃衣服,烧毁被褥、家具、衣服等财物1宗。
2001年3月8日中午,窜至本市中山路30号10户撬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2001年3月9日凌晨,窜至本市中山路30号10户撬门入室,行窃后,纵火烧毁服装、房屋地板等财
物1宗;随后,又窜至本市湖北路3号甲《半岛都市报》广告处撬门入室,行窃后,打开现场的自来水
龙头放水后逃离现场。
2001年3月10日凌晨,窜至本市禹城路90号撬门入室,窃得香烟4条、手表1只、手链等财物后,纵
火烧毁电视机、VCD机、音箱、空调、家具等财物1宗;随后,又窜至本市安徽路18号乙1路公交车站
调度室撬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5 500余元,打开现场的自来水龙头放水后逃离现场,随即被抓获
归案。
综上,被告人于振刚共放火30起,致2人死亡,并造成价值人民币176万元公私财产的经济损失。
入室盗窃33起,窃得现金人民币192万余元,以及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的香烟、手表、金戒指、照相
机等公私财物1宗。赃款大部被挥霍,案发后追缴赃款人民币5609元及赃物1宗。
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振刚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并为湮灭其盗窃罪证而放火焚毁公
私财产,致2人被烧死,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情节极为恶劣,后果特
别严重,分别构成放火罪和盗窃罪,依法必须严惩并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
关规定,判处被告人于振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于振刚服判。2001年 9月26 日,于振刚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