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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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概况
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为贯彻实施《立法法》,制定了实施条例,成立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及
时编印了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实行统一审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使立法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全年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5件,修改法规12件,废止法规1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交付
的25件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
1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4月6日,经山
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该条例对执法主体、执法责任制
工作的考核与监督进行了规范。
2月27日,市十二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青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该条例是本市第一
部在人代会上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它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原则、权限、程序及相关
事项作了明确规定;4月6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4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学习贯彻《青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部
分委员、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市地方立法研究会部分理事参加了
会议。
7月16~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审了《青岛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草案)》和
《关于修改〈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公路路政管
理条例》和《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九件地方
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于8月18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公
布施行。
10月9~12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先平带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人员,到全国人大
常委会法工委汇报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组成及开展工作的情况,并了解了《工会法》修正案的审议
修改情况。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
3月6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青
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讨论通过了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并就如何搞好法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
了研究讨论。
4月24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统一审议了《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和《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修订草案)》。5月18日,再次统一审议了《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青岛市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修订)》均于5月19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通过;于6月15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施行。该
条例对高污染燃料及设施的使用进行了限制,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的行为确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9月6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六次全体会议,统一审议了《关于修改〈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
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该决定于9月2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0月28
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10月26日,根据本市私营企业发展较快的实际情况,召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统
一审议了《青岛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草案)》。该条例于11月2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通过;12月7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02年2月1日
起施行。该条例的实行,为确保私营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
供了保障。
12月2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九次全体会议,统一审议了《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办法(修订草案)》和《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两个条例均于2002年1月9日经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月24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并由
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