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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同信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被告人刘同信,男,1957年10月25日生,汉族,出生地青岛市,文化程度大专,系青岛市城阳区粮食局局
长,捕前住青岛市李沧区南崂路1066号内302户。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5年3月至1997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同信利用其担任青岛市城阳区
粮食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以购买1000吨储备粮为由,在未实际购进储备粮情况下,指使该局财务科副科长
范某某、第八面粉厂仓储科科长张某某等利用倒帐、搞假发票入帐平帐,搞假入库单冲帐平库等手段,
以购小麦储备粮为名,分五次将支付给所谓供粮单位“青岛中栋开发公司”的人民币189.536万元,分别
假借他人名义私存。其中,人民币51万元系城阳区财政局拨给区粮食局的仓储费和利息补贴;人民币40
万元,原系区粮食局拨给局属建筑公司准备征地建办公楼的工程预付款,被刘同信私自挪用给个体户万
某某等进行营利活动后,又以购买储备粮为名私存;余款98.536万元人民币系区粮食局公款,亦被刘同信
以购买储备粮名义私存。后在区财政局领导检查储备粮的情况下,被告人刘同信指使范某某带领检查
组查看区粮食局代市粮食局存放的粮食,欺骗检查组,以掩盖没有购买1000吨储备粮的事实。1997年8月,
被告人刘同信伪造假名“王海军”,用上述非法占有以外的公款人民币4.16万余元,购买商品房1套。
综上,被告人刘同信共计私存占有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93.696万余元。案发后,从被告人刘同信
处追缴财物价值人民币259.6万余元,扣除上述被其非法占有的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93.696万余元及
刘同信的收入差人民币5 904元、受亲属赠款人民币5万元、为孙某某购房余款人民币1.8万元、收回的
下拨流动资金10万元、小金库款人民币15.3万余元,尚有人民币33.2万元,被告人刘同信无法说明来源。
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同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
严重,并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无法说明财产来源,分别构成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
依法从严惩处,且应数罪并罚。鉴于案发后赃款、赃物均被追回,依法可不立即执行死刑。据此,依法
判处被告人刘同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 000元;其财产差额部
分人民币33.2万元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刘同信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强强奸、抢劫、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王强,男,1975年2月8日生于青岛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捕前住青岛市四方区嘉善路24号10
号楼4单元602户,无业,1992年3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原青岛市台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10
月15日被减刑释放。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7年12月至2000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强在夜间以强奸为目的,先后
窜至本市市南区金湖小区、市北区标山路、四方区重庆路等地,尾随12名妇女,至其居住地楼梯口等处,
采取用手掐脖子,用纱巾、绳子勒其颈部等暴力手段,先致被害妇女昏迷,后实施强奸犯罪。共强奸作
案12起,将3名妇女强奸,对9名妇女实施强奸未遂,并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致3人死亡,1人轻伤;被告人
王强实施强奸犯罪后,抢劫9名妇女的金首饰、手机、传呼机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 000余元,并致4人
轻伤。
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强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多人多次,并致3名妇女死亡、1名妇女轻伤,构
成强奸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危害极大,且系
累犯,依法必须严惩。被告人王强还在实施强奸犯罪后,抢劫被害妇女财物,构成抢劫罪;该还故意伤害
妇女,致多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所犯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并罚。据此,依
法判处王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一审审判后, 王强不服, 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查后,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0年7月28日,王强被执行死刑。(刘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