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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鲁光受贿、徇私舞弊案
被告人翟鲁光,男,1960年11月27日生,汉族,河北省南皮县人,原系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外汇
资金处副处长,住青岛市东海一路23号11栋1-2户。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3年1月至1994年11月,被告人翟鲁光在担任中国银行山东省分
行外汇资金处交易科负责人和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代客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为在该处做
外汇买卖的济宁康明集团总公司所属公司多分利润,并允许该公司总经理刘延民多次透支保证金。自
1993年8月至1995年11月,被告人分别在办公室、本行门口等地,先后4次收受刘延民所送的美元存单4
张,共计12万美元。还于1993年3、4月间,收受刘延民以外汇资金处职工集资炒汇分成的名义所送的
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5万元。1994年4月6日晚,被告人越权经营外汇买卖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情况暴露后,
为逃避追究,将4张美元存单退还给刘延民。
1994年2月,被告人在担任交易科负责人和副处长期间,在代客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出现亏损。
为挽回损失,被告人违反中国银行总行有关规定,开始越权经营。在出现巨额亏损后,不按总行规定
平仓止损,继续加大外汇交易的敞口头寸,并对有关领导隐瞒事实真相。1994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
总行下发《关于暂停外汇按金交易的通知》后,其拒不执行,致使损失不断扩大。至1995年4月17日,
按东京外汇市场价格计算,被告人在代客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违规越权经营给国家造成损失1.48亿美
元,折合人民币12.44亿余元。
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翟鲁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
人贿赂,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案发前能退回全部赃
款,案发后能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不必立即执行。其在代客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违规越
权经营,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构成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翟鲁光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
一审宣判后,翟鲁光未提出上诉。
李世界杀人、盗窃、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被告人李世界,男,1955年1月5日生,汉族,出生地为山东省诸城市,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青
岛市黄岛区海南岛路113号,无业。198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世界刑满获释后,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通缉
期间,于1996年12月24日晚,窜至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陈家村其前妻家中。当日23时许,青
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派公安人员到其前妻家抓捕李世界时,李世界公然拒捕,持随身携带的五连发猎
枪朝2名公安人员头部射击,致1人重伤、1人轻伤,后畏罪逃离现场。1999年2月26日,公安人员在诸
城市将其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五连发猎枪1支、子弹20余发。
另查明,被告人李世界还于1995年5月~1998年10月被通缉前后,单独或与罪犯曹立文(同案犯被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孙中日(已枪决)等多人交叉结伙,先后窜至诸城市、日照市和本市黄岛区等
地,盗窃人民币、汽车、家电等款物。其中,被告人李世界单独盗窃5起、为主盗窃15起,共窃得款
物价值人民币7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世界因犯罪被通缉期间,公然拒捕,持枪朝2名公安人员头部射击,
分别致重伤、轻伤,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大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持枪击伤他人,构成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情节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必须严惩。
故依法判决被告人李世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
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一审宣判后,李世界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1999年12月15日,李世界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