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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立法与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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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立法与监察
1998年,市人大常委会把《青岛市劳动监察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市劳动局于一季度完成该《条 例》起草、调研和修改工作;11月12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该《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于12 月对其进行初审和调研,待讨论通过后将提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该《条例》是青岛市劳动监察 的程序法,主要确立了监察主体、管辖范围、内容和程序,确定了监察机构职责及用人单位、监察机构 的法律责任。 年内,市劳动监察机构采取劳动年检、专项检查、案件专查等方式,共对10490户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涉及职工79.27万人,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537份,责令补办劳动用工手续12.6万人,督促用 人单位为7.6万人补签劳动合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7887万元;为劳动者追回劳动报酬1093万元;取缔非 法职业介绍机构86户。全年受理各类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案件1883起,并对728起进行立案查处,其中结案 717起;。对90户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罚款13.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