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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和置换试行意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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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和置换试行意见出台
经市政府批准,1998年12月8日,《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和《青岛市公有 住房置换试行意见》,由市房管局正式发布施行。 《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规定,凡青岛市四方区、李沧区和胶南市的市民,既 可将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进行出售、出租、赠与交换或抵押,也可将符合房改出售条件、尚 未购买的公有住房实施出售或交换;房改公有住房由5年后上市改为按成本价购买的现在即可上市交易, 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补交差价过渡为成本价后可上市;居民可出售、交换符合房改出售条件但尚 未购买的公有住房;已购、可购公房上市出售过户之日起6个月内新购进住房的,对原售房收入中用于 新购房款的部分免收(退还)有关税费,并按所购住房支付款高于原售房收入的差额征收契税和交易手续 费;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其收益在交纳有关税费后的增值部分全部归购房居民所有。 《青岛市公有住房置换试行意见》规定,居民可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按市场交换价值有偿转让使 用权,换购商品住房或差价换房,成交价格由双方议定,不需评估;公房转让按使用成交价格0.5%、差价 换房按差价0.5%收取交易手续费,免收其他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