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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国故意杀人、奸淫幼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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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军国故意杀人、奸淫幼女案
被告人王军国,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青岛市人,捕前住青岛市云南路2号乙502户,无业。1992 年7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6年8月被释放。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王军国于1998年5月9日晚6时许,携带尖刀窜至本市金湖路, 见女学生卢璐(15岁)路经此处,即尾随至金湖路中段,趁卢不备持尖刀朝其胸部等处猛捅数刀,致其右心 室破裂、大失血休克死亡。1998年5~6月间,被告人王军国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本市第六海 水浴场、利群商厦、南山市场、商业职工医院附近等处,采取乘人不备、持刀朝要害部位猛捅的手段, 杀伤妇女4名(其中俄罗斯妇女1名),致2人重伤、1人轻伤、1人轻微伤。 被告人王军国还于1998年3月22、31日,分别窜至本市华严一路、无棣路附近,采取掐脖子等暴力手 段,欲对2名女学生实施强奸,因被他人发现,均奸淫未成。 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军国持刀滥杀无辜,致多人伤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 别恶劣, 社会危害极大, 且系累犯, 依法必须严惩;该犯还犯有奸淫幼女罪(未遂),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1998年8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王军国死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以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 王军国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8年12月19日,王军国被执行枪决。(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