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彦,女,1976年12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捕前住青岛市馆陶路14号甲401户,
无业。
被告人孙彦于1996年5月通过青岛北体商务有限公司李某结识青岛林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
经理裴某。孙利用裴急于贷款的心理,许诺自己能从银行办出“存一开二”的承兑汇票。孙彦在办理
此项业务过程中,背着裴某以“存一开一”的方法办出一笔500万元人民币承兑汇票,进而骗取裴信
任。 之后, 孙彦以办理贴现、继续办理第二笔承兑为名,先后骗取青岛林岳房地产开发公司人民币
873.5万元, 除借给他人700万元外,其余均被其挥霍。案发后,从被告人孙彦处追回款物价值人民币
3.8万余元,从借款人处追回款物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彦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
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判处被告人孙彦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孙彦服判不上诉。
孙彦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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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彦,女,1976年12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捕前住青岛市馆陶路14号甲401户,
无业。
被告人孙彦于1996年5月通过青岛北体商务有限公司李某结识青岛林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
经理裴某。孙利用裴急于贷款的心理,许诺自己能从银行办出“存一开二”的承兑汇票。孙彦在办理
此项业务过程中,背着裴某以“存一开一”的方法办出一笔500万元人民币承兑汇票,进而骗取裴信
任。 之后, 孙彦以办理贴现、继续办理第二笔承兑为名,先后骗取青岛林岳房地产开发公司人民币
873.5万元, 除借给他人700万元外,其余均被其挥霍。案发后,从被告人孙彦处追回款物价值人民币
3.8万余元,从借款人处追回款物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彦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
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判处被告人孙彦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孙彦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