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刘洪熙受贿案 资料库:青岛年鉴库 章节:青岛年鉴1998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1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1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11/article/21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11/article/21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刘洪熙受贿案
被告人刘洪熙,男,1943年9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安丘市人,原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副主任、黄岛区副区长。 被告人刘洪熙于1993年初至1996年春节期间,利用分管城建、环保、土地规划和管理房地产开 发、建筑安装、交通、公路等工作之便,先后收受黄岛区交通局原局长禚某某、黄岛镇建筑公司经理 管某某等人送的人民币3026万元、美元2500元、金戒指1枚、金手镯1只、金项链3条、赛格牌组合音 响1台,日产松下录放机、微波炉、彩色电视机、微型摄像机各1台,皮衣1件、皮沙发1套,总价值人 民币3589万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洪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巨额贿赂,为他人 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该到案后认罪 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且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可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决定》有关条款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洪熙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洪熙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