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朱怀娟伤害赔偿案 资料库:青岛年鉴库 章节:青岛年鉴1998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1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1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11/article/21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11/article/21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朱怀娟伤害赔偿案


    原告朱怀娟,女,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沂南县辛集镇郑家营村农民;被告即墨市即墨
镇建筑工程公司;被告闫德京,男,1953年8月18日生,汉族,原即墨市即墨镇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人;
被告陈本伟,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无业;被告许修平,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
业。
    1994年3月底,原告朱怀娟从家乡沂南县来青,在被告闫德京组建的建筑施工队当雇工。同年4
月8日晚7时许,被告闫德京所雇佣的2名雇工陈本伟、许修平因违章操作,将长期存放在工地女工宿
舍门前的稀料桶引燃,导致女工宿舍失火,将在宿舍内休息的朱怀娟烧伤。原告被烧伤后,先后花费
4万余元治疗,该款由被告闫德京垫付。现原告伤未痊愈,仍需治疗。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残已构
成4级。被告建筑工程公司是闫德京所组建施工队的挂靠单位。原告被伤害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
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建筑工程公司认为,与原告之间无任何劳动关系,且原告请求已过诉讼
时效,所以不应承担责任。被告闫德京认为,自己不是本案被告,且原告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故不
应承担责任,再者,已为原告垫付6万余元医疗费,请求法院予以处理。被告陈本伟、许修平认为,
当时干活时,由于天黑看不清,点火照明,引起火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
怀娟为被告致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闫德京为施工队的组建者,是主要受益人,因其对施
工队和雇员疏于管理,对此应负主要责任;被告陈本伟、许修平违章操作,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
此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建筑工程公司为闫德京施工队的挂靠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
156650元整。宣判后,被告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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