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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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山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于1996年12月14日起正式颁布实施。
该条例共分总则、拆迁管理一般规定、拆迁安置、拆迁补偿、搬迁、过渡和回迁、
罚则与附则等7章64条。 与1991年10月23日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
定》比较,有多处重大修改。对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改按居住面积和使用面积“双
控”安置标准为统一按使用面积确定安置标准。对被拆迁安置房屋超出原房屋面积部
分,被拆迁人应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其标准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造价和
被拆迁人的承受能力测定、公布。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只获得其相应房屋面积的承租使
用权。
为保证按期回迁, 该条例增加了有关临时过渡期限、超过临时过渡期限增
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回迁保障措施的规定。对拆迁安置、纠纷的裁决处理方面, 明确
规定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