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山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于1996年12月14日起正式颁布实施。
该条例共分总则、拆迁管理一般规定、拆迁安置、拆迁补偿、搬迁、过渡和回迁、
罚则与附则等7章64条。 与1991年10月23日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
定》比较,有多处重大修改。对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改按居住面积和使用面积“双
控”安置标准为统一按使用面积确定安置标准。对被拆迁安置房屋超出原房屋面积部
分,被拆迁人应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其标准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造价和
被拆迁人的承受能力测定、公布。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只获得其相应房屋面积的承租使
用权。
为保证按期回迁, 该条例增加了有关临时过渡期限、超过临时过渡期限增
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回迁保障措施的规定。对拆迁安置、纠纷的裁决处理方面, 明确
规定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经山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于1996年12月14日起正式颁布实施。 该条例共分总则、拆迁管理一般规定、拆迁安置、拆迁补偿、搬迁、过渡和回迁、 罚则与附则等7章64条。 与1991年10月23日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 定》比较,有多处重大修改。对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改按居住面积和使用面积“双 控”安置标准为统一按使用面积确定安置标准。对被拆迁安置房屋超出原房屋面积部 分,被拆迁人应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其标准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造价和 被拆迁人的承受能力测定、公布。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只获得其相应房屋面积的承租使 用权。
为保证按期回迁, 该条例增加了有关临时过渡期限、超过临时过渡期限增 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回迁保障措施的规定。对拆迁安置、纠纷的裁决处理方面, 明确 规定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