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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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顺利完成局机关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和
行业管理,加快行业立法步伐,强化执法力度。《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经市人大常委
会审议通过,1996年8月23日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
9月23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我市集中供热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完成了《青岛
市城市公共汽电车交通专营管理办法》、《青岛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青岛市液
化气管理办法》、《青岛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增容费、公
共供水建设资金收缴管理办法》,并上报市政府;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对《青岛
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立法进行了调研。全年实施行政处罚1700余次, 纠正各种违法
行为罚款40余万元。 年内对所属企业采取了一系列指导措施, 与企业签订了1996~
1997年度亏损总额包干经营目标责任书, 与市财政局签订了一包二年的亏损补贴包干
合同,协调市有关部门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调整了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集中供
热价格,进一步理顺了公用事业价格体系,指导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煤制气二期
工程、娄杭供水工程等重点工程进展顺利, 为群众解决了一些供水、供气、供热和公
共交通方面的实际问题。在全市率先推行社会服务责任赔偿制度, 并在全系统全面推
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