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博等诉广东神州燃气具联合实业公司侵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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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博,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青岛造船厂职工学校试读生;原告高
毓椿,系高博之祖父;原告刘传玉,系高博之祖母;被告广东神州燃气具联合实业公司。
1993年1月29日晚,高博与其父母高灿柏、李晓毅在家中使用广东神州燃气具联合
实业公司生产的神州牌燃气热水器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致高博父母死亡,高博伤残
九级。为此,高博向法院起诉,要求广东神州燃气具联合实业公司赔偿损失。
市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高博与其父母所使用的被告生产的 “神州牌JSRD-
84C型燃气热水器”, 经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未配备排气筒将废气排至室
外的附件,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国家标准》的规定设置缺氧
保护装置, 与其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不符,亦缺乏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制定的产品
质量标准, 存在一定缺陷。致使原告高博的父母死亡,高博致残,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
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高博、高毓椿、刘传玉抚恤金、死亡补偿费、残疾补助费
等共计人民币254473.7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原告以高博当时住院医疗
费未予赔偿及死亡赔偿金较少为由上诉。 被告上诉认为其生产的热水器为合格产品,
是由于原告一家使用不当造成损害, 不同意赔偿。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
审认定事实清楚, 所作判决适当,上诉人高博所请求医疗费用应予赔偿,其他赔偿数额
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上诉人广东神州燃气具联合实业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故作出终审判决:1.维持市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2.加判上诉人广东神州燃气具
联合实业公司赔偿上诉人高博医疗费11085.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