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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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仲裁委员会于1996年4月10日成立。 下设办事工作机构——青岛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系青岛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局级事业单位,设有经济仲裁处、民事仲裁处、涉外
仲裁处、案件受理处、仲裁联络处、综合处6个内部工作机构,负责处理青岛仲裁委员
会的日常事务。主要受理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知识产权合同、金融证券期货交易、
房地产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海事海商合同、民事合同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等纠纷案件。
青岛仲裁委成立后,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上水平,三年创一流,把青岛仲裁委员会办
成立足青岛、面向全省、辐射全国、适应“龙头”地位、适应现代化国际城市需要、
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山东仲裁中心”的工作目标, 积极开展各
项工作。1996年, 受案78起,涉及争议标的额1.4亿余元,结案34起,同期收、结案数量
及涉及争议标的额在全省名列第一。
1995年6月,青岛市成立了由副市长闵祥超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青岛
仲裁委员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1995年9月,市编委正式下文同意成立青岛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并定为市直正局级单位, 人员编制40人。1996年3月,市政府批准由11名社会各
界专家、学者组成青岛仲裁委员会领导机构;3月下旬分别完成了首批仲裁员聘任和部
分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依据《仲裁法》完成了《青岛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
《仲裁员守则》等50余份仲裁法律文书的制作。1996年4月初,省司法厅核发了登记证,
准予青岛仲裁委员会登记;4月10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大会,宣布青岛仲裁委员会正式
成立。
为建立健全仲裁工作网络体系, 青岛仲裁委在全国15个大、中城市以及美国、加
拿大、香港等聘任了181名各界专家、学者担任青岛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在本市部分
大、中型企业中聘任了273名仲裁联络员; 建立了青岛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在
本市有关行业聘请了35名资深专家担任专家咨询员。这三支队伍的建立, 为青岛仲裁
事业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