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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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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登记
青岛市1985年前的婚姻登记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1986年在市内各区和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了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员均由经过培 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民政干部担任。截止1987年底,青岛市共有婚姻登记处 172个, 婚姻登记档案室13个,婚姻登记员329人,其中婚姻登记代办员164人。全市 婚姻登记工作初步实现了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1987年, 全市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77049对(含涉外结婚登记13对,其中中国公 民同处国人的3对; 内地公民同港澳同胞的5对;国内公民同港澳同胞的5对;国内公 民同华侨的5对);离婚登记674对,恢复结婚登记63对。出具《夫妻关系证明》28件; 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2件。 根据新《婚姻登记办法》和民政部的要求,1986年7月1日,青岛市正式启用了全 国统一的《婚姻状况证明》 。 1987年1月日, 正式启用了全国统一的《结婚证》、 《离婚证》 、 《结婚登记申请表》、《离婚登记申请表》、《夫妻关系证明书》、 《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 证明书》等8种新的婚姻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