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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抚恤、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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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抚恤、补助
1985年起,国家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实行定期抚恤。 1987年,青岛市享受定期抚恤金总人数为5267人,其中烈士4495人,因公牺牲军人家 属195人,病故军人家属577人。全年定期抚恤金总额135.1万元。 1987年, 全市有革命残废人员10774人,其中在职3751人,在乡7023人。年抚恤 金281.2万元。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切实解决在乡复员军 人生活困难的通知》精神和省民政厅、财政厅的有关要求,青岛市从1986年开始调整 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1987年,全市在乡复员军人27278人,其中退伍 老红军1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1991人,解放战争时期入伍17156人,建国后入伍8130 人。 全年定期定量补助经费总额为225万元。对家居城镇的无固定收入的全部给予定 期定量补助费, 每月每人25至30元。农村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人数由1986年的18927 人增加至19837人,定补面由68.1%提高至72.7%,每月人均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