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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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3月2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各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 6号文件《轨发国家物价局关于1987年物价安
排意见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1987年物价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坚
持改革,稳步前进,保持基本稳定”的方针,各级领导要按照国务院和省的统一部署,
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采取有力措施,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坚决把零售
物价水平控制在计划目标之内,以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此,要着重抓好以下
几项工作:
一、加强市场粮价管理,稳定市场粮价。各县黄岛区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
施,切实加强对市场粮价的管理。粮食生产县要组织物价、工商、粮食、供销、外贸
等有关部门成立市场粮价协调小组,按照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原则,因地、因时、
因品种制宜地议定议购粮食的最高限价;非粮食生产县,要参照粮食主产县规定的限
价品种和限价水平加强管理,并搞好与累领地区的衔接。各粮食经营单位和用粮的工
业企业,都必须严格按产地规定的限定的限价执行,严禁抬价争购。粮食部门和其他
部门经营议价粮油,要采取微利政策,并要规定合理的进销差率。
二、切实安排好副食品的生产和供应,保持零售价格基本稳定。要加强对肉、蛋、
菜等副食品生产的管理。安排好市场供应。各县和黄岛区地产地销的带骨统货猪肉的
零售价格, 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毛白差率,不得随意扩大。市内5区国营、集体商业部
门经营的猪肉,在维持去年财政补贴额不变的情况下,继续实行指导性价格。物价部
门要根据质量季节、供求的变化适当拉开质量差价和季节差价。对禁猪民族供应的牛、
羊肉商业部门要对供应方法和销售价格作合理安排。蔬菜的价格要基本保持去年的水
平。对秋季大白菜等主要品种仍实行指导性价格。国营、集体商业零售部门经营的蔬
菜,购销差率仍控制在20%—30%的幅度之内。物价部门必要时要对当令主要品种规定
最高零售限价。
三、加强对生资料价格的管理。计划内供应的生产资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定价,
不准擅自加价和巧立名目加收费用。计划外供应的生产资料,包括企业自销的部分,
要加强指导。物价、物资、工商、机械等有关部门要组成价格协调小组,对钢材、生
铁、木材、煤炭、纯碱、水泥等主要品种议定市场最高限价,经销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四、为鼓励出口创汇,控制和降低出口成本,对大宗紧缺的出口商品,要认真执
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指导价格,必要时有关部门可规定最高限价。各有关单位都必须
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不准抬价争购和压价收购。
五、切实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调价品种和放开价格的品种范围。为保持今后
市场物价和基本稳定,对上调价格的品种要严格控制,只对少数严重影响生产的突出
不合理的商品价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适度调整。今年我市不再下放价格管理权
限,不再增加放开价格和实行浮动价格的品种范围。已经放开的自行车、缝纫机、电
冰箱、洗衣机等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品种提价,应向物价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物价
部门可以制止或推迟执行。各业务主管部门下达涉及上调价格(进费)的文件,都必须
经物价部门会签同意。对已实行浮动价格、季节性差价和花色差价的商品,价格上升
幅度不得突破国家规定。
六、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涨价。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乱收费、
乱涨价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未经批准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要取消,违反规
定乱收费的要纠正。今后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的重要收费项目,要由物价
部门颁发收费凭证,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另作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随
意涨价、扰乱市场,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七、进一步加强物价检查监督。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物价检查队伍的建
设,充实物价检查力量。要迅速把职工物价检查队伍建立起来,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
检查、 监督作用。要搞好经常性的物价检查,重点104页检查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
切的副食品、日用工业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对违返物价政策乱收费、乱涨
价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不能让其在经济上占到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