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3月2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各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 6号文件《轨发国家物价局关于1987年物价安
排意见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1987年物价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坚
持改革,稳步前进,保持基本稳定”的方针,各级领导要按照国务院和省的统一部署,
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采取有力措施,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坚决把零售
物价水平控制在计划目标之内,以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此,要着重抓好以下
几项工作:
一、加强市场粮价管理,稳定市场粮价。各县黄岛区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
施,切实加强对市场粮价的管理。粮食生产县要组织物价、工商、粮食、供销、外贸
等有关部门成立市场粮价协调小组,按照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原则,因地、因时、
因品种制宜地议定议购粮食的最高限价;非粮食生产县,要参照粮食主产县规定的限
价品种和限价水平加强管理,并搞好与累领地区的衔接。各粮食经营单位和用粮的工
业企业,都必须严格按产地规定的限定的限价执行,严禁抬价争购。粮食部门和其他
部门经营议价粮油,要采取微利政策,并要规定合理的进销差率。
二、切实安排好副食品的生产和供应,保持零售价格基本稳定。要加强对肉、蛋、
菜等副食品生产的管理。安排好市场供应。各县和黄岛区地产地销的带骨统货猪肉的
零售价格, 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毛白差率,不得随意扩大。市内5区国营、集体商业部
门经营的猪肉,在维持去年财政补贴额不变的情况下,继续实行指导性价格。物价部
门要根据质量季节、供求的变化适当拉开质量差价和季节差价。对禁猪民族供应的牛、
羊肉商业部门要对供应方法和销售价格作合理安排。蔬菜的价格要基本保持去年的水
平。对秋季大白菜等主要品种仍实行指导性价格。国营、集体商业零售部门经营的蔬
菜,购销差率仍控制在20%—30%的幅度之内。物价部门必要时要对当令主要品种规定
最高零售限价。
三、加强对生资料价格的管理。计划内供应的生产资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定价,
不准擅自加价和巧立名目加收费用。计划外供应的生产资料,包括企业自销的部分,
要加强指导。物价、物资、工商、机械等有关部门要组成价格协调小组,对钢材、生
铁、木材、煤炭、纯碱、水泥等主要品种议定市场最高限价,经销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四、为鼓励出口创汇,控制和降低出口成本,对大宗紧缺的出口商品,要认真执
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指导价格,必要时有关部门可规定最高限价。各有关单位都必须
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不准抬价争购和压价收购。
五、切实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调价品种和放开价格的品种范围。为保持今后
市场物价和基本稳定,对上调价格的品种要严格控制,只对少数严重影响生产的突出
不合理的商品价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适度调整。今年我市不再下放价格管理权
限,不再增加放开价格和实行浮动价格的品种范围。已经放开的自行车、缝纫机、电
冰箱、洗衣机等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品种提价,应向物价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物价
部门可以制止或推迟执行。各业务主管部门下达涉及上调价格(进费)的文件,都必须
经物价部门会签同意。对已实行浮动价格、季节性差价和花色差价的商品,价格上升
幅度不得突破国家规定。
六、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涨价。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乱收费、
乱涨价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未经批准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要取消,违反规
定乱收费的要纠正。今后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的重要收费项目,要由物价
部门颁发收费凭证,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另作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随
意涨价、扰乱市场,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七、进一步加强物价检查监督。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物价检查队伍的建
设,充实物价检查力量。要迅速把职工物价检查队伍建立起来,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
检查、 监督作用。要搞好经常性的物价检查,重点104页检查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
切的副食品、日用工业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对违返物价政策乱收费、乱涨
价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不能让其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
(1987年3月2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各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 6号文件《轨发国家物价局关于1987年物价安
排意见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1987年物价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坚
持改革,稳步前进,保持基本稳定”的方针,各级领导要按照国务院和省的统一部署,
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采取有力措施,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坚决把零售
物价水平控制在计划目标之内,以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此,要着重抓好以下
几项工作:
一、加强市场粮价管理,稳定市场粮价。各县黄岛区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
施,切实加强对市场粮价的管理。粮食生产县要组织物价、工商、粮食、供销、外贸
等有关部门成立市场粮价协调小组,按照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原则,因地、因时、
因品种制宜地议定议购粮食的最高限价;非粮食生产县,要参照粮食主产县规定的限
价品种和限价水平加强管理,并搞好与累领地区的衔接。各粮食经营单位和用粮的工
业企业,都必须严格按产地规定的限定的限价执行,严禁抬价争购。粮食部门和其他
部门经营议价粮油,要采取微利政策,并要规定合理的进销差率。
二、切实安排好副食品的生产和供应,保持零售价格基本稳定。要加强对肉、蛋、
菜等副食品生产的管理。安排好市场供应。各县和黄岛区地产地销的带骨统货猪肉的
零售价格, 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毛白差率,不得随意扩大。市内5区国营、集体商业部
门经营的猪肉,在维持去年财政补贴额不变的情况下,继续实行指导性价格。物价部
门要根据质量季节、供求的变化适当拉开质量差价和季节差价。对禁猪民族供应的牛、
羊肉商业部门要对供应方法和销售价格作合理安排。蔬菜的价格要基本保持去年的水
平。对秋季大白菜等主要品种仍实行指导性价格。国营、集体商业零售部门经营的蔬
菜,购销差率仍控制在20%—30%的幅度之内。物价部门必要时要对当令主要品种规定
最高零售限价。
三、加强对生资料价格的管理。计划内供应的生产资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定价,
不准擅自加价和巧立名目加收费用。计划外供应的生产资料,包括企业自销的部分,
要加强指导。物价、物资、工商、机械等有关部门要组成价格协调小组,对钢材、生
铁、木材、煤炭、纯碱、水泥等主要品种议定市场最高限价,经销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四、为鼓励出口创汇,控制和降低出口成本,对大宗紧缺的出口商品,要认真执
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指导价格,必要时有关部门可规定最高限价。各有关单位都必须
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不准抬价争购和压价收购。
五、切实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调价品种和放开价格的品种范围。为保持今后
市场物价和基本稳定,对上调价格的品种要严格控制,只对少数严重影响生产的突出
不合理的商品价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适度调整。今年我市不再下放价格管理权
限,不再增加放开价格和实行浮动价格的品种范围。已经放开的自行车、缝纫机、电
冰箱、洗衣机等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品种提价,应向物价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物价
部门可以制止或推迟执行。各业务主管部门下达涉及上调价格(进费)的文件,都必须
经物价部门会签同意。对已实行浮动价格、季节性差价和花色差价的商品,价格上升
幅度不得突破国家规定。
六、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涨价。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乱收费、
乱涨价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未经批准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要取消,违反规
定乱收费的要纠正。今后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的重要收费项目,要由物价
部门颁发收费凭证,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另作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随
意涨价、扰乱市场,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七、进一步加强物价检查监督。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物价检查队伍的建
设,充实物价检查力量。要迅速把职工物价检查队伍建立起来,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
检查、 监督作用。要搞好经常性的物价检查,重点104页检查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
切的副食品、日用工业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对违返物价政策乱收费、乱涨
价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不能让其在经济上占到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