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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实行计划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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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经济贸易实行计划单列
1987年9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以[1987]外经贸管体字第315号文, 批复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计划单列实施方案,同意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实行计划单列, 赋予相当于省一级的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权限。实行计划单列后,青岛市各项对外经济 贸易年度计划和长期计划由经贸部直接下达,其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权限主要是:可以 审批生产性的1000万美元以下的以及非生产性的在能源、运输、原材料和其他生 产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的项目;审批上述限额以下的中外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项目的合同和章程,并颁发批准证书;享有省一级的进口物资的 审批权;根据经贸部的授权,签发有关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和管理出口配额;根据经 贸部的有关,享有省一级的关于设立外贸机构的审批权;根据经贸部的有关规定,负 责直接向经贸部或其授权机关呈报各国各地各地区的商社在青岛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 享有省一级的外贸经营权。 根据经贸部批复精神,为了适应计划单列后对外贸易业务的需要,青岛市将市进 出口支公司调整改建为8个专业分公司,这些公司均按商品经营范围承担其专业总公 司下达的出口创汇等计划任务,财务上与专业总公司挂钩;原青岛市对外经济技术贸 易公司在扩大经营范围的基础上更名为青岛市进出口公司;青纺联和青岛啤酒厂这两 个工贸结合企业,其外贸业务由隶属于山东省对贸局改归青岛市管辖;成立了中国国 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青岛市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