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对提请任免的干部进行审议,决定任免,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
权。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探
索改进和完善人事任免的办法。这主要是:提请任命干部,必须报送较细的考察材料,
发给各位委员;对任命的干部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任命通过后,
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当面颁发任命书,向被任命的干部提出要求,被任命的干部
表示任职后的态度;严格实行了任免的干部必须待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方能到职、
离职、对外公布等规定。1987年市人大常委会共任命32人,免职11人,其中任命市人
大常委会机关干部3人、市政府组成人同5人、市法院工作人员11人、市和县(市)区检
察院工作人员13人;免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职务2人、市政府组成人员职务2人、
市法院工作人员7人。
行使人事任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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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对提请任免的干部进行审议,决定任免,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
权。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探
索改进和完善人事任免的办法。这主要是:提请任命干部,必须报送较细的考察材料,
发给各位委员;对任命的干部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任命通过后,
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当面颁发任命书,向被任命的干部提出要求,被任命的干部
表示任职后的态度;严格实行了任免的干部必须待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方能到职、
离职、对外公布等规定。1987年市人大常委会共任命32人,免职11人,其中任命市人
大常委会机关干部3人、市政府组成人同5人、市法院工作人员11人、市和县(市)区检
察院工作人员13人;免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职务2人、市政府组成人员职务2人、
市法院工作人员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