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李梅诉青岛西装厂等侵害消像权案 资料库:青岛年鉴库 章节:青岛年鉴1988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1/article/24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2/section/1/article/24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李梅诉青岛西装厂等侵害消像权案
1985年至1986年期间,被告青岛西装厂、青岛市邮电局、青岛印刷厂、青岛市文 化服务公司,未经原告李梅(女,8岁)父母的同意,擅自将李梅的消像用于商品广告, 登载于1986年《青岛电话号薄》上,并造成消像缺损。原告李梅及其法定代理人1987 年6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判决被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1987年12月,当事人双方经法院调解,自愿达成协议:1.青岛西装厂、青 岛市邮电局、青岛市文化服务公司和青岛印刷厂向李梅表示歉意;2.青岛西装厂赔偿 李梅人民币340元整,青岛市邮电局赠送李梅纪念品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