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实施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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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2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报告,1996年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为控
制济南市人口机械增长,缓解市区人口增长过快所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促进城市基
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参照外地经验,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实施范围第一条 凡因调动工作、分配安
置等,经有关部门批准迁入市建成区(含中央、省驻济单位),并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的
所有“非迁非”、“农迁农”人员均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建成区的范围为历下区、
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以及历城区的洪家楼镇、十六里河镇、华山镇、王舍人镇、
党家庄镇。 第二章 计划申报第三条 下列人员,由各归口管理部门申报人口机械增
长计划指标:(一)省、市委组织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和随迁家属。(二)省、市人事部
门批准调入的干部和随迁家属批准在建成区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家属。
(三)省、市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职工和随迁未成年子女、列入省招生计划招收的技校
新生和批准在建成区单位安置的毕业生。(四)省、市计划、教育部门批准列入招生计
划招收的普通高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新生, 批准在建成区单位安置的毕业生。
(五)省、市民政部门批准在建成区单位安置的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
兵和军队离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职工及随迁家属。(六)省、市老干部
局批准在建成区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七)省、市政府批准进入建成区的成建制单位人
员。(八)市公安局批准的职工、居民家属、落实政策人员。第四条 上述人员还应具
备固定住所、 固定职业和收入等基本条件。第三章 办理程序第五条 上述各级归口
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下年度需要办理数量的建议计划,于
每年的12月份送市计委。对于符合本规定,年度计划不可预计的组织、人事、劳动、
民政部门所需指标由市计委据实安排。第六条 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根据济南市
经济发展和社会各方面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各部门的申请数进行平衡,编制人口机械
增长计划,经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控
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实行指标化管理,对迁入济南市建成区的人员使用《计划指
标凭证》 ,《计划指标凭证》按市下达的计划指标数配发,每个指标l份。第七条各
归口管理部门在计划指标内,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迁济人员进行审查并出具批
准文书。第八条 经上述归口管理部门批准的人员持《计划指标凭证》和有关批件,
到市公安、粮食部门申请办理落户供粮审批手续后,按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增容配套费
或办理城市增容配套费减免手续,然后到所在的公安分局开具户口准迁证。第四章收
费管理第九条 迁入建成区的下列人员, 应交纳2000—20000元的城市增容配套费。
具体标准如下: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10000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000部队调入驻市区无军籍人员5000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5000从外地招工、 招干
10000不符合政策规定异地安置的复退军人8000外地生
源的普通高校大专毕业生5000外地生源的普通高校大专自费生、 委培生;普 8000通
中专, 技校毕业生办理居民家属非农业人口迁入投靠父母、配偶、子女
5000其他人员10000农迁农人员20000其中: 婚嫁10000成建制迁入单位职工
及家属子女20000第十条以下人员免于收费:(一) 因夫妻两地分居调入企事业单位的
职工及其随迁未成年子女;恢复户口性质的落实政策人员。(二)因工作需要,经省、
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未成
年子女,经考核录用的国家公务员以及调入的省委管理的企业干部和西藏内调干部及
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三) 驻济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含
高级技师和研究生毕业以上高等学历的人员) 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四)符合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按政策应接收安置(含异地安置)的转业、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军队
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职工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按规定回原籍安
置的离退休老干部、退休老工人,及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五)随军家属、特一
等伤残军人家属、烈士子女和因工死亡、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子女。(六)驻
济和市属普通高校、 普通中专、 技工学校按国家、省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
(七)本市建成区生源的普通高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和外地生
源属我市建设需要的本科毕业生。(八)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济工作并定居的外国专家及
配偶,经批准在建成区定居的华侨、归侨、港澳台同胞(从境外迁入)。(九)原为建成
区常住人口的刑满释放人员。第十一条对下列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减半收费:(一)经
批准从外地引进的中级专业职称人员(含工人技师)。(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的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第十二条 符合减免条件的人员由归口管
理部门审查后,填写《免缴城市增容配套费审核表》,由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
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领导小组审批。第十三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政
策,严格审查把关。对在落户审批和城市增容配套费征收工作中违犯政策、营私舞弊
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各部门不得在本规定之外加收任何费用。第十四条 所收城市
增容配套费资金,仍按市政府济政发[1992]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按市财政预算外资
金专户储存和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公安、文化、卫生、体育、
粮油供应网点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第
五章 组织领导第十五条 成立济南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由公安、劳
动、粮食等部门参加,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计委。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批人口机
械增长计划;对建成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控制建
成区人口机械增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控制建成区人口机械增长的政策研究。第
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原“农转非” 和“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管理办法和城市增
容配套费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
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6年3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