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1&A=8&rec=179&run=13

(1995年12月28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适应深化企业改革
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妥善做好社会再就业工作,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关于实施再
就业工程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再就业工程提出以下意见。一、
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范围、主要任务和目标 再就业工程的实施范围:已办理求职登
记手续的社会失业职工;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经批准关、停的特困企业的职工;
企业的富余职工(上述人员简称再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
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运用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优惠政策,综合
开展劳动就业服务和管理,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煤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扩
大安置渠道,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再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目
标是逐步形成政府重视、社会各方支持、措施配套的促进再就业的运行机制,到2000
年,将我市失业职工再就业率逐步提高到70%以上,城镇失业率控制在3%左右。二、
实施再就业工程的主要内容实施再就业工程,主要是对再就业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就
业指导、转业转岗培训、组织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鼓励企业通
过发展生产、创办劳服企业、压缩使用农村劳动力,增加新的就业岗位,鼓励再就业
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克服单纯依靠政府安置就业的思想,提高自身素质,组织起来就
业或自谋职业。(一)积极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劳动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失业职工宣
传就业政策,介绍就业形势和用工信息,指导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发动全社会做好失
业职工的转业培训,特别要发挥劳动部门办的劳动就业训练机构的指导、示范作用。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 优先推荐就业。1.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按不低于招用职工总
数20%的比例录用符合条件的失业职工。失业职工失业12个月以上的,劳动部门可介
绍到用人单位试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留用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以年龄、婚
否等条件拒绝接收。失业职工专业技能暂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可在一定时间内由
劳动部门或委托其他部门、单位进行培训。经用人单位试用,失业职工确不能胜任的,
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退回, 劳动部门另行推荐就业。2.凡市政府确定的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分流到社会的失业职工,由就业
服务机构依据企业提供的职工名单、档案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
的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按规定发放失业救济金。该类企业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职
工时, 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3.对失业职工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被用人单
位招用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招用1人,劳动部门向用人单位支付2400元的安
置补助费。 4.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办理营业执照后,可将本人尚
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作为生产经营启动资金。5.失业职工领取失
业救济金期满仍未能再就业,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将其领取失业救济金
的期限延长到退休年龄。6.失业职工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
或无故不参加再就业服务项目的,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7.失业职工享受失业救
济期满,经再就业服务仍无法实现再就业,且符合民政救济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社会
救济。(二)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在依法实施企业破产中,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妥
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保持社会稳定。1.对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企业主管部
门要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的安置以在系统内调剂安置为主;在
系统内调剂安置确有困难的,由劳动部门会同经委等有关部门协助在其他系统内调剂。
分流调剂安置人数应不少于安置职工总数的70%。 2.破产企业职工可全部或部分随
拍卖资产一并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需安置补助费首先从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转
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仍不足的,由同级财政支
付。3.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凭破产企业证明等材料,
由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 并在6个月内给予减征管理费的照顾。职工所在企业可按
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4. 对破产企业组织职工开
展生产自救兴办第三产业占用的固定资产, 人均占用资产达到2万元的,可不列入破
产财产,职工视为就业,不再分流安置。5.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0年,且距法定离退休
年龄5年以内的难以安置人员, 可提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离退休费用纳入社会统筹。
未纳入统筹的津(补)贴及应支付的医疗费、遗属生活补助费从处置破产财产收入中支
付。(三) 组织困难企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1.对经批准关、停的特困企业的职工,企
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帮助企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开展多种经营及扩大社会服务等渠
道进行安置。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困方案,利用闲置的厂房、设备开展多种形式
的生产自救。银行要按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原则投放一部分周转金,帮助企业上一些
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安置企业职工。企业或主管部门可与有吸纳能力的单位协商,
在保留原劳动关系的同时,开展劳务交流或组织职工到社会上从事以社区服务为主要
内容的集体劳务。当地政府可根据情况将部分社会公益事业、简易工程或劳务交给困
难企业职工承担, 实行以工代赈。2.困难企业要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具体按市政
府济政发[1995] 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3.困难企业兴办劳服企业、组织职工开
展生产自救缺乏起动资金的,银行要给予贷款支持,劳动部门要给予一定的贴息扶持。
(四)多渠道安置企业富余职工企业富余职工安置以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安置为辅,
鼓励富余职工自谋职业。 1.大力发展劳服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凡富余职工占企业职
工总数10%以上的县以上集体和国有企业,都要兴办劳服企业。可将原服务型、福利
型的单位及主业以外的生产经营项目,成建制地转为自负盈亏的劳服企业。鼓励安置
富余职工的第三产业、新兴企业、多种经营实体等与劳服企业结合。经市就业服务机
构认定为劳服企业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①新办劳服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
富余职工达到企业人员总数60%的, 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人员占
30%以上的, 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的各种生产经营实体被认定
为劳服企业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统一享受新办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②适当放宽开
办劳服企业条件。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可办成以批发为主的经营性实体,并可
适当放宽经营范围。减半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卫生费,免征商业网点费、综合治理
治安费、绿化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5]12号文件规定,免收国家能
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新办劳服企业,劳动部门减半收取管理服
务费。③劳服企业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劳动部门不核减主办单位的工资总额。因安置
富余职工而节余的工资总额允许主办单位自主使用。新办的经济实体另行核定工资总
额。 2.鼓励富余职工自谋职业。富余职工申请辞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经企业
批准在办理辞职手续时,按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给一次性安置费。3
.通过企业之间劳务合作调剂的富余职工,可与原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待遇
等由新单位与原企业协商确定。 4.富余职工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和与原单位签订协
议同意“两不找”保持劳动关系或自谋职业的,且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的,
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享受养老、失业保险待遇。三、相应配套措施(一)搞活劳动用工,
开展职业介绍。所有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都要进入劳动力市场,实行双向选择,竞争就
业。凡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企业职工,可在国有、集体、三资、股份制
等不同所有制企业间流动。劳动部门要办好职业介绍机构,发挥职业介绍主渠道作用,
扩大服务范围,设立失业职工、富余职工求职窗口,开展介绍失业职工、富余职工到
用人单位试工业务,积极推行计时工、临时工、季节工等灵活的用工形式。并建立劳
动力资源和用工信息库,及时发布职业信息,搞好中介服务。失业职工、富余职工求
职登记给予免交个人费用的照顾。富余职工较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可在劳动部
门职业介绍中心(所)内设立窗口,开展企业间、行业间富余职工调剂、交流、调动、
劳务合作等业务。(二)加强城乡劳动力统筹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盲目流入。从
明年开始,实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要
持本人所在地县(市)就业服务机构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来我市务工的外来劳
动力要到用人单所在市、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持此证到公
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我市各乡镇都要建立劳动服务站,做好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统
计、登记办证:技能培训、组织劳务输出等工作。劳动部门对使用农村劳动力要进行
政策指导,加强宏观调控。单位招聘录用职工应按照先城镇后农村的原则,先从城镇
非农业人口中招用。对招用农村劳动力继续实行经劳动部门审批制度,按照“先报后
批,批后再招”的程序进行。对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要进行清理,腾
出岗位优先安置待业青年、失业职工和富余人员。(三)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开展劳
动监察。驻我市的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
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招收招用职工都要通过市、县(市)、区职业介绍
中心(所)办理有关手续。招工招聘广告必须经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的,
不能对外宣传、张贴、散发,各新闻传播媒介不得刊登播放。要进一步清理整顿民办
劳务介绍所,健全资格审查制度,严格审批手续,统一收费标准,按规定开展劳务中
介。对未经批准,违反规定从事劳务中介的,坚决予以取缔。劳动部门要建立监察队
伍,依法开展劳动监察。(四)积极组织开展就业、转业培训。把组织失业职工、富余
职工转业培训和技能开发作为再就业工程主要任务。对失业职工的转业培训要不低于
70%。主管部门和企业应根据各自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富余职工、关停企业职工
的转岗培训,提高职工技能和素质,为再就业创造条件。经培训实现再就业的,就业
服务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补助部分培训费用。(五)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工作。逐步把
失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镇所有职工。当前,要强化失业保险基金收缴,凡在规定范
围内的企业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纳失业保险基金的义务。失业保险金
首先要保证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确保专款专用,发挥社会保障和促进再就业作用。
(六)多渠道筹集资金。为解决再就业经费困难,市财政从1995年到2000年,每年安排
资金500万元, 与就业基金合并, 周转使用, 用于再就业工程;根据劳动部劳部发
[1994] 458号文《关于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精
神,报经省物价局批准后,由劳动部门向使用农民合同制、转换工、临时工的单位,
按人征集一定数量的劳动力调节费,补充就业基金用于再就业工程;金融部门每年应
安排一定额度贷款,扶持为安置再就业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再就业工程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事关改革、稳定、发展大局,各级政府、各
部门要高度重视,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实行目标责任制,发动各方面力量关心支持再
就业工程。要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深入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扎实有效地做好促进再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