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1&A=8&rec=144&run=13

【职工队伍】1995年末,全市职工总数99.82万人。其中:国有单位职工71.27
万人,比上年增加0.44万人;集体单位职工22.08万人,比上年减少0.70万人,其
他单位职工6.47万人,比上年增加0.78万人。国有单位职工中:中央属单位16.82
万人,省属单位14.46万人,市、县(市)属单位39.99万人;企业47.29万人;事业
单位17.92万人,机关6.06万人。主要分布:工业26.94万人,占37.8%;批发、
零售贸易和餐饮业5.95万人, 占8.3%;科研、文教、卫生事业14.58万人,占20
.5%。集体单位职工中:企业21.46万人,事业单位0.59万人。主要分布:工业13
.33万人,占60.4%;建筑业1.99万人,占9%;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4.42万
人,占20%。

(王云南)

【劳动就业及劳动力管理】近年来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社会劳动力的能力逐年下
降,加之企业分流出的富余职工越来越多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进城市,挤占了
就业岗位。集体、三资企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有限,导致新成长的劳动力就业更加困
难,形成了新的就业压力。对此,劳动部门加大了劳动就业宏观调控的力度,促进各
种渠道就业。一是加强就业指导,改变观念;二是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三是
积极发挥各级职业介绍所(中心)的职能,扩大职业介绍的范围。全年共安置城镇劳动
力就业2.1万人, 失业率控制在2.3%以内。完成市政府要求全年安置2万人,失业
率控制在2.5%以内的任务,保持了就业局势的稳定。大力发展劳服企业,不断提高
安置待业青年、吸纳富余职工的能力。年末,全市有劳服企业940个,职工4.6万人,
其中吸纳失业、 富余职工1.38万人。全年实现生产经营额10亿元,利税6000万元。
全年培训各种专业技术人员8580人。在全市开展了有5.4万人参加的“技能月”活动。
评选出了“济南市十大技术能手”,济南第四棉纺织厂挡车工王静侠获“全国技术能
手”称号。在全市技工学校中开展“教学质量年检查评估”活动,针对某些技校存在
的薄弱环节,进行有重点地整改,取得良好效果。为确保招生质量,招生工作中严把
“考试关、录取关”。全市技校共招新生5406人,安排1997名毕业生就业。(王云南)

【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见“综合经济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分目)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深化。年内为15万
离退休人员增加了待遇, 年末人均月退休费用达到420元,并为离退休人员建立了正
常的增资机制。对99户停产、半停产企业应缴的养老金予以缓缴,同时为这部分企业
的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拨付了退休费用,维护了社会稳定,年末,统筹范围内,离退
休人员15.3万人,在职职工57.8人。失业保险发挥了稳定职工队伍,稳定社会的作
用。年末,累计接收失业职工12550人,重新安置就业6847人,安置率达54%。年末,
为保证困难企业职工过好年, 拿出400万元用于特因企业职工的救济。拿出部分基金
用于失业、富余职工的转岗培训和开展生产自救。为失业、富余职工的再就业创造了
良好的条件。(王云南)

【职工工资及管理】1995年,市、县(市)属企业人均货币工资5202元,全市职工
平均工资为5850元。工资分配制度与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不断完善。到年末,全市实
行岗位技能工资的企业201户, 职工18万人,分别比上年增20户和1.1万人。总结推
广了“一等品计件工资、岗位工资、提成工资”等多种形式的分配办法,促进了企业
自主分配制度的深化。 劳动工资计划宏观调控力度加大。对市属543户“工效挂钩”
企业的工资执行情况逐户进行核算,对工资总量的增长进行合理的调控,抑制不合理
的分配。(王云南)

【公布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确保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
下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全国多数省会城市出台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借鉴外地做法和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结合济南市实际,市政府于5月22日公布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规
定:驻济南市五区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180元,驻五县(市) 企业职工最
低工资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150元,经济欠发达的县可下浮10%。

(王云南)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至1995年底,全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单位2528户,
职工62.8万人, 分别占企业和职工总数的80%和90%。其中:市、县 (市) 属企业
2294户, 职工46.7万人,分别占企业和职工总数的95%和98%。除中央、省属企业
外,市、县(市)属企业基本实现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王云南)

【贯彻实施《劳动法》】1995年是《劳动法》实施的第一年,各级劳动部门把贯
彻、宣传《劳动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大宣传、执法力度。全年共举办各种类型
的《劳动法》学习班15期,培训2000多人。在全市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
大检查, 有3008个单位进行自查,涉及职工74万人。在自查的基础上,对598户用人
单位重点抽查, 涉及职工40万人。促使用人单位整改其违法行为,有2万多名职工补
办了用工手续,补发工资554万元、加班工资28万元,补缴养老金440多万元。 (王云
南)

【实行双休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国务院关
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要求,济南市自1995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职
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市政府同时要求,实行这一制度,
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从5月1日起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
度有困难的企业, 可以延期实行,但最迟应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5月20~30日,
市劳动局对市属、县(市)区属企业及中央、省属驻济企业,从5月1日起实行每周或平
均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情况进行抽样调查, 调查结果如下:13个系统中的193个市属
企业,已开始执行新工时制度的有107个,占55.4%;县(市) 、区属217个企业,已
执行的29个,占13.4%;10个中央、省属驻济企业中,已执行的4个,占40%。 (徐
伟)

【劳动争议仲裁】1995年,劳动争议案件比上年增长48%,而且集体上访人数增
多。 全年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55起, 接待争议上访1140人次, 共鉴证劳动合同
261136份,结案率达到95%以上。保证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王云南)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监察】进一步强化“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
众监督、劳动者遵规守纪”的工作体制,加强了部门之间安全生产信息联系。狠抓企
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和处理结案工作,严肃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安全生产一
票否决制的落实。以预防为主,狠抓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在全市开展了春、夏、
冬易发事故季节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建筑、高空作业、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进行重
点检查。全年排查的36起重大事故隐患107条,已整改l01条。积极开展“第五次安全
生产周”宣传活动,增强了全民的安全文化意识。对企业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进
行检查。针对有些企业劳动环境差,防护设施不健全等现象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对
三资、私营企业进行了重点检查,减少了职业病的发生。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对起重机械(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使用必须经劳动部门的认可。杜绝了无证制
造、无证使用的现象。对矿山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进行整改,32处私开矿井被停封。
锅炉压力容器定检率达98%,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共培训特种
作业人员6890人, 发证6428本。1995年,全市共发生各类事故1402起,死亡548人,
重伤955人, 与1994年相比分别上升40.83%、35.64%、42.11%,经济损失1294
.3万元。(王云南)

【避雷设施检测工作步入正常轨道】根据济南地区气象资料统计,全市每年有雷
暴天气28.5天, 较高年份50多天,为全省多雷击区域。据调查每年都有因雷击造成
停电、停工、线路中断、建筑物损坏和因雷击诱发火灾等事故发生,造成严重经济损
失和人畜伤亡。济南是座老城,许多单位的避雷设施大部分自安装以来未进行检测和
检修,已达不到规定的避雷技术要求,有的甚至有引雷的可能。为了杜绝重大事故发
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减少事故损失,经市气象局和市劳动局、市公
安局、市人民保险公司商定,并联合下达通知,确定自1995年起对全市避雷设施实行
定期检测。通知要求,凡济南市及所属县(市)各单位,中央、省驻济单位,驻济部队
的避雷设施都应接受检测。建立每年检测一次制度,凡有避雷设施的单位,都要建立
检测档案,实行《避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证》管理制度。对检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避
雷设施,限期改正,并重新检测直至合格。对拒绝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改进
并继续运行的单位,将根据劳动安全法规和消防法规进行处罚。此项工作由济南市气
象局气象科技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提供咨询服务。(隋国熙)

【亚都重大火灾事故】(见“政法·公安国家安全”分目【扑救亚都重大火灾】)

【“1·3”和平路电缆沟爆炸事故】1月3日17时53分,和平路东起山大路,西至
历山路,北起羊头峪东沟街北端,南至和平路变电站的地下电缆沟突然发生强烈爆炸,
致使2.2公里路段的人行道和部分路面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严重地段临街建筑物的
玻璃被炸毁,人行道的铺路花砖炸到快车道上,电缆沟内有6路出线(市中两路专用线)、
1路音频共7台10千伏开关同时跳闸,造成大面积停电,并造成死13人,伤48人的重大
伤亡事故。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评估,事故的直接经
济损失429.1万元。参照劳动部劳安字[1990] 9号文有关规定,“1·3”爆炸事故是
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和中共济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
视。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了以副市长张福山、谭永青
为领导的现场指挥部,连夜组织指挥抢救伤员,调查事故原因,部署善后处理工作。
同时,积极主动地协助和配合国务院调查组、山东省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经
国务院和省联合组成的事故调查专家组现场勘测、调查访问以及对物证的理化检验,
确定为气体爆炸。爆炸的原因是,位于爆炸电缆沟西端470米处的中压煤气管道破裂,
泄漏出来的煤气经过土壤、 电缆沟壁的缝隙流入北侧相距1.13米的电缆沟,并沿电
缆沟扩散和积聚, 煤气通过缝隙逸入电缆沟上面临时搭建的1家个体玻璃商店内,当
局部浓度达到爆炸下限时,与店内蜂窝煤炉内明火发生爆炸,进而引起电缆沟的可燃
气体连续爆炸。省安全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检测分析的结果是:铸铁煤气管裂纹的性质
是脆性断裂,其形成原因与下列因素有关:①煤气管铸造缺陷 (如气孔、夹杂、重皮
等) ;②管基存在石块;③静载、动载以及温度的变化,对煤气管裂纹的发生和扩展
起着促发作用。 铸铁煤气管横截面上发现的3种不同的金相组织区,也对裂纹的发生
及扩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这次事故的发生,属多因一果。管道建设管理单位原
济南煤气公司(现济南市管道煤气公司)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
责任,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负有领导责任;管线生产单位济南铸管厂领导负有重要责
任;在煤气管道上方安全距离内违章堆放大量材料,并用大型载重车辆反复碾轧路面
的中建八局二公司第一项目部领导也负有一定责任。 据此,1995年7月对“1·3”爆
炸事故的责任者依法依纪分别做出处理:济南市管道煤气公司管线所巡线员李某,施
工员陶某,副所长郑某工作玩忽职守,对爆炸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按照法
律程序追究责任;原济南市管道煤气公司二科科长王某,具体负责工程施工,对出现
的工程质量问题失察, 负重要领导责任, 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但在1992年1月至
1993年9月煤气管道工程施工期间受贿现金5.5万元, 已构成受贿罪,“1·3”事故
前已被逮捕;济南市管道煤气公司经理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
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分管煤气管道工作的副局长,在负责煤
气管道工程施工期间工作失职,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公用事业管理局
党委委员、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
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济南铸管厂厂长对产品质量管理不严,对事故负有重要责
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中建八局二公司第一项目部经理对事
故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济南市政府分管城建和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也在市长办公会和民主生活会上作了深刻的检查。8月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就“1·3”
爆炸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发了通报。(市史志办)

【长城冷食厂氨瓶爆炸事故】 6月15日13时40分,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六分公司
所属长城冷食厂发生氨瓶爆炸事故,泄露的氨气致使附近的六分公司幼儿园43名儿童
中毒。经抢救治疗,中毒儿童基本痊愈,恢复健康。据市有关部门鉴定,事故的发生
是由于氨气充装过量加之管理不当所致。发生爆炸的液氨气瓶是长城冷食厂1993年从
外单位购进的旧气瓶,无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情况下要求充装单
位给予充装。因液氨充装过量,气瓶管理使用不当及在阳光下曝晒 (当日最高气温32
℃) ,直接导致了爆炸事故。济南化肥厂气瓶充装总站无专人负责气瓶充装质量的检
验,在发现该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且无瓶重标记的情况下,违章充装,并超装20%。
天桥消防器材维修厂在不具备气瓶检验条件的情况下,对气瓶进行检验,并向用户出
具检验合格证,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此次爆炸事故,氨瓶使用者长城冷食厂和
氨气充装者济南化肥厂气瓶充装总站分别负有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氨瓶检测单位天
桥消防器材维修厂负有一定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有关部门、单位对
事故责任者分别作出处理:长城冷食厂分管技术的副厂长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给予
撤销副厂长职务,降一级工资的处分,罚款2000元,并作深刻检查;长城冷食厂厂长
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降标准工资1级1年的处分,罚款1000元,并作深刻检查;济
南化肥厂气瓶充装总站当事充装员违章充装,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
分,扣发6月份奖金;济南化肥厂气瓶充装总站发货工段负责人对充装工作管理不力,
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6月份半月奖金;济南化肥厂供销公司
贮运部经理负有领导责任, 作书面检查,扣发6月份半月奖金;未经批准,天桥消防
器材维护厂不得从事气瓶检验业务。10月17日,市政府办公厅将事故情况及处理意见,
向全市作了通报。 事故责任三方按5:4:1的比例承担了对中毒儿童及家长的经济赔
偿。至年底,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基本结束。(陈鲁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