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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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工商局关于个体私营工商业者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有关
问题的报告(摘要)(1994年7月26日报告,1994年8月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允许部分经济效益好、对发展和搞活经济做出贡献的个体私营工商业者及其
配偶、子女进入城区落户定居。对于符合省政府鲁政发[1994] 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户口个体私营工商业者及其配偶、子女,可予以办理地方城
镇居民户口,迁入我市城区定居:1.在我市投资额20万元以上(含购房费)者;2.近
3年累计纳税额超过5万元的; 3.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4.连续3
年共安置城镇待业人员5人以上并长期稳定工作的;5.吸引外地企业或外资企业来济、
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且资金已到位的。非农业户口的外地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
参照执行,办理非农业户口迁入手续。二、上述人员在粮油供应、劳动就业、子女上
学、计划生育等方面与国家统一管理的城镇非农业人口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同时,
要按照济政发[1994]10号文件的规定交纳每人6000元的城市(城镇)增容配套费。符合
上述条件的人员实行整户办理落户手续,不能分户。三、办理户口迁入的程序。先由
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工商业者本人向当地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原居住地公
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纳税证副本、购买商品房的证明、经营资信
证明和雇佣城镇待业人员的工资条存根。市工商局汇总后向市计委申报计划指标,由
公安部门审查、审批,本人到指定银行交费后,公安、粮食部门凭批件办理落户、供
粮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