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计划委员会济南市公安局关于济南市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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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12日) 根据市政府济政发[1994]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第一
章总则第一条 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是指在山东省内有效的非农业户口,办理地
方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原则上与国家统一管理的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第二
条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使用的《户口簿》与当地的国家统一管理的城镇居民
《户口薄》相同,也不另加注明。迁移时使用非农业《户口迁移证》。第二章 地方
城镇居民户口的计划管理和审批第三条 全市的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计划由市计委编制、
下达。计划指标实行分级管理。市属单位和市区所需指标由市计委下达给市各有关部
门。各县(市)的指标由市计委直接下达给各县(市)计委,由各县(市)计委根据本地的
实际情况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计划部门分解计划要主动同公安部门会商。为保证计
划指标的落实,使用《济南市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凭证》(以下简称《凭证》),按计划
指标数配发,办理人员每人一份,做为审批依据。《凭证》由归口管理部门领取。第
四条全市的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由市公安局审批。市属单位和市区的人员,由各归口管
理部门审查后,将全部材料报送市公安局审批。县(市)、区以下单位由县(市)、区公
安局审查,然后报市公安局审批。没有市公安局的审批章,任何县(市)、区公安(分)
局和派出所都不能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入户手续。第三章 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办
理程序第五条 申请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必须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签
字。有关受理单位应将办理地方城镇户口后的实际情况如实告诉申请人,不得进行夸
大性的宣传。第六条 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实行指令性计划指标与政策双控的原则。
在办理程序上采取“个人申请、归口审查、统一审批、分级管理”的办法。第七条对
符合市政府文件规定条件的职工居民家属、户口待定人员、经商人员,直接向现居住
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核实同意后,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查,然后由县(市)、
区公安局报市公安局审批。这部分人员应提供本人申请、原居住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
明。经商人员还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纳税证副本、经营用房和资信证明。第八
条 无地农民的审定标准为以自然村为计算单位,每人实际占有耕地低于0.1亩的人
员。由该村在征得大多数村民的同意后,经所在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所在县(市)、区
土地局、公安局、计委核实后,由县(市)、区政府行文报市政府,经市计委、公安局、
土地局审查同意后转报省政府审批。无地自然村必须提供原有耕地、现有耕地、国家
征用土地的文件、实有人数的书面情况。第九条 符合市政府文件规定条件的乡镇党
政群机关干部及女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县以下党政机关科级以上干部家属、专职计划
生育工作人员及女职工的未成年子女、开发区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子女、县及县以下
大专、中级职称人员及家属子女等人员,县以下的由所在单位向县(市)人事部门提出
申请,县(市)人事部门核实,经县(市)公安局审查后报市公安局办理审批。市直和市
区单位由市人事局审查,报市公安局审批。申办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人事档案和任职
情况的证明,女干部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第十条符
合市政府文件规定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转招、农林牧渔场职工以及女职工的未成年
子女、中级职称中的工人技师、技校毕业生的配偶和子女等人员,县以下单位由所在
单位向县(市)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报县(市)公安部门审查,然后报市公安局
审批。市直和市区单位,由所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报市劳动局审查。
市劳动局审查后报市公安局审批。技工学校的自费生录用后由市劳动局审查,报市公
安局审批。允许市区城镇工业交通和建筑业急需的艰苦工种给予照顾的规定适用于纺
织、建筑、机械等行业的特定工种。特定工种的认定,由行业主管局提出,经市劳动
部门审查后,报市计委、公安局审定。申办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本人档案、市以上劳
动部门批准的招工表、同企业签定的合同、原居住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等材料。第
十一条 各县(市)民办教师及女教师的未成年子女,由所在单位向县(市)教委提出申
请,核实后报县(市)公安局审查,然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区的同类人员由市教委审
查,报市公安局审批。申办人员必须提供省教委颁发的《任教证书》、所在单位有关
任教情况的证明,女民办教师还需提供末成年子女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第十二条 计划外大中专自费毕业生由录用单位向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后报市公安局审批。申办人员必须持有毕业证和分配部门出具的证明信。第十
三条 各县(市) 外商投资企业可向本县(市) 外经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县
(市)公安局审查,然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区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市外企管理局提出
申请,经审查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准。第十四条 侨汇购房人员向当地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
报市公安局审批。侨汇购房人员需提供境外汇款存根、购房产权证。第十五条 办理
程序为先审批、后交费,再开具《户口准迁证》。按以下顺序进行:①上述市、县两
级有关归口部门按实际管理范围受理申请。②将经初步核实的人数,各县(市)部门报
县(市)计委,市直部门报市计委,提出建议计划。③市计委根据各部门和各县(市)计
委的申报情况,会商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市的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计划并分级下
达。④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到同级计划部门领取《凭证》。⑤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审查申
办人员的原始材料,核查无误后列出花名册,按照上述管理分工分别报县(市)、区公
安部门审查、市公安局审批。如果需要,市公安局可以调阅申办人员的档案。⑥市公
安局审批后,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通知申办人员所在单位或本人,按照规定到指定
银行交纳城市(城镇)增容配套费。⑦办理人员持《凭证》、审批件和收据到县(市)、
区公安局开具《户口准迁证》。然后办理入户和粮簿备案手续。⑧《凭证》由办理人
员妥为保存。第十六条 申办人员如果缺少《凭证》,或虽有《凭证》但没有加盖市
计委、市公安局、市粮食局的专用章均不得办理入户和粮簿备案手续。第四章 城市
(城镇)增容配套费的收取第十七条 城市(城镇)增容配套费由市统一收取,为便于群
众交费,各县(市)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人员的城镇增容配套费由市委托各县(市)有
关部门代办收取。第十八条 收取城市(城镇)增容配套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的“城市(城镇)增容配套费收款收据”。使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收据均属无效。“城市
(城镇)增容配套费收款收据”一式七联,分别为:①交市计委联,②交市公安局联,
③交市粮食局联,④交市财政局联,⑤交派出所联,⑥代办银行记帐存根,⑦本人收
据。各县(市)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时,可将本业务上级部门的收据联代为收存,定
期上交。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见附表。任何单位不得在附表的标准之外以任何借口收
取其它费用,一经发现,市财政局有权对有关单位给以经济处罚。对于给工作带来重
大影响的,市有关部门有权重新调整其职责分工。第二十条 各县(市)代市收取的资
金,80%返还各县(市)自行安排使用,使用的方向必须严格遵守省政府、市政府的规
定,不得挪作他用。各县(市)计委利用这部分资金审批下达项目时要抄报市计委、市
财政局备案。其余20%由市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补助市、县、乡之间的交通、通信设
施的建设。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济政发[1994]10号文件中规定的城市发展基金,资金
来源为超出济政发[1992]28号文件规定的每人2000元标准以上的部分。第二十二条市
(城镇)增容配套费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第五章 附 则第
二十三条 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由公安部门管理,使用的准迁证、迁移证、
移居证等单独登记存放,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项目等也应单独登记。为便于
统计,在《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右下角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右上角分别加盖“山
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专用章”。该专用章由省公安厅统一刻制。第二十四条 办理
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材料使用“户口专用章”,其他部门使
用行政公章,市公安局仍使用“济南市公安局农转非户口审批专用章”第二十五条本
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户籍管理部分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其
余部分由市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