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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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10号(1994年3月6日发布)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4]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
市贯彻实施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地方城镇居民户
口的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凡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予以办理
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一)已符合国家“农转非”政策,因“农转非”指标所限
暂不能办理“农转非”的人员;(二)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无地农民;(三)按市
人事局下达的计划,经县(市) 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选聘的乡镇党政群机关任职满4
年的干部及女干部的未成年子女, 任职满3年的县以下党政机关科级以上干部家属;
(四)经省、市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在县城以下城镇企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市区满8
年以上的农业户口职工及女职工的未成年子女,对于城镇工业交通和建筑业等急需的
艰苦工种可以作为特殊情况给予照顾;(五)1985年登记在编并持有省教委颁发的《任
教证书》的在职民办教师及女民办教师的未成年子女 (包括已办理“农转非”的公办
女教师的未成年子女);(六)在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工作满5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或
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以及女职工的未成年子女;(七)经批准招收的农、林、牧、渔
场原农场户口的工作满3年的职工及女职工的未成年子女;(八) 原户口已被注销、在
城镇居住10年以上、有住房并有稳定生活收入来源的户口待定人员;(九)在县城以下
城镇, 能够自已解决经营场地、资金并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生产经营3年以上
的业主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乡结合部从事经营活动的同类人员可以参照
办理;经商人员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必须整户办理,不能分户;(十)经计划部门批
准招收的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含技工学校)自费生,毕业后被城镇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人
员;(十一)国家和省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招收的
在开发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农业户口职工,引进的人才连续任职2年以上,并被用人
单位认定作出贡献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十二)县及县以下城镇企事业单位
引进的具有大专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技师) ,在受聘单位工作2年以上并被用
人单位认定作出贡献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十三)被分配在县城以下城镇企
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大专毕业生、工作7年以上的中专毕业生(含技校毕业生)的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十四)被评聘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技师)的城镇企事业单位
的农业户口职工;(十五)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实际投资额40万美元以上兴
办实业所聘用的在投资所在地有固定住所的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以及投资者的亲
属(只限5人) ;(十六)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用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侨汇在城镇购建
房屋(市区30万元)、需要照顾的大陆亲属(只限2人)。二 、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性质
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属山东省非农业户口,由公安部门单独统计,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
口的人员在粮油供应、劳动就业、子女上学、计划生育等方面与国家统一管理的城镇
非农业人口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迁移的,可以在省内县城以下
城镇迁移流动。对符合上述第(一)、(四)、(八)、(九)、(十一)、(十五)、(十六)条
款的人员,经批准可以迁入我市市区。对办理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后又自愿迁回农村
落户的,准予重新落农业户口。三、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审批和管理实施地方城镇居
民户口,必须加强宏观调控,由市计委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镇对人口
的承受能力,结合控制人口总量、调整人口结构的目标进行综合平衡,编制下达我市
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年度计划指标,并使用《济南市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指标凭证》,
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批工作。各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在市计委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对有关人
员的基础材料进行汇总。县(市)、区局单位将汇总后的材料报各县(市)、区公安(分)
局,经审查同意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市直以上单位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市公安
局审批。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根据市公安局的审批意见办理落户手续,粮食部门
同时办理粮簿备案手续。无地农民申请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经市有关部门审查同
意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四、关于收取城市(镇)增容配套费问题为缓解城市公
共基础设施的压力、加强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对办理地方城
镇居民户口的人员,收取城市(城镇)增容配套费。具体收取标准如下:(一)对因办理
地方城镇居民户口需要迁入市区建成区的人员,按每人3000元收取城市增容配套费。
其他人员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收取城镇增容配套费。(二)对于经过批准办理了地方居
民城镇户口的市区建成区的经商人员,按每人6000元收取城市增容配套费。县城驻地
经过批准办理了地方居民城镇户口的经商人员,按每人4000元收取城市增容配套费。
(三)对在乡镇转户的农、林、牧渔场人员、计划生育人员和民办教师,免于收取城市
(城镇)增容配套费。如上述人员同时或今后再办理民办转公办或转干、转工手续时,
仍需按规定交纳城市(城镇)增容配套费。(四)对于已在外地办理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
民户口,确有正当理由要求迁入我市的人员,按我市人口迁入的有关规定办理 (另文
下发) 。(五)对于原有耕地80%以上被国家建设项目划拨的无地村,在办理地方城镇
居民户口时免于收费。如被占用土地部分由国家划拨,其余自用的,应按国家划拨土
地的相同比例折算减免额。在收费范围内的人员持交费通知到指定银行专柜交费。市
计划、公安、粮食部门依据银行收据和《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指标凭证》办理有关手续,
所收资金专户储存,由市财政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对于超出济政发[1992]28号文件规
定标准的资金做为城市发展基金专项保管,用于支持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增值部分用
于建立我市人口现代化管理网络。城市(城镇)增容配套费的收费办法仍比照农转非收
费办法执行,由市统一收取,其中各县(市)按实际办理人数收费额的80%返还,主要
用于办理人员所在城镇的社会公益设施的建设,其余20%由市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补
助市、县、乡之间的交通、通信设施的建设。实施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涉及面广,各
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计划指标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县
(市)区、各部门不得出台收费政策规定。对于以往个别县已经办理的类似户口,要进
行清理整顿,符合本通知规定范围的,由市有关部门重新予以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
民户口,不符合条件的,有关县要做好工作,办理清退。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以
权谋私的要严肃处理。过去市里下发的有关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方面的文件,与本通知
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济南市城市建成区范围济南市城市建成区的范围
1.历下区、 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全部街道办处及姚家镇、七贤镇、北园镇、段
店镇、吴家堡镇。2.历城区洪家楼镇、十六里河镇、华山镇、王舍人镇、党家庄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