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1&A=7&rec=174&run=13

(1994年12月3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为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资金的
良性循环,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就我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
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提高公有住房租金(一)凡市、区房管部门直
管的公有住房,驻济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企业化工厂和军办企业的自
管公有住房均执行本规定的统一标准。(二) 自1994年12月1日起各类住房每平方米使
用面积月租金分别为:钢混结构 0.90元砖混结构一等 0.90元砖混结构二等
0.72元砖木结构一等 0.90元砖木结构二等 0.72元砖木结构三等 0.63元简易
结构 0.54元(三)租金调剂因素:1、地段等级。各类地区调剂系数分别为:一
类地区102%;二类地区100%;三类地区98%。2、楼房层次。总楼层7层(含)以下的
各层次调剂系数分别为:1、4层100%;2、3层105%;5层(含)以上在100%的基础上
依次递减5%;3层(含) 以上平顶楼房顶层再减5%。有电梯的高层住房,底层和顶层
为95%,其它层均为100%。3、房屋朝向。平房朝向的调剂系数分别为:北屋100%;
西屋、南屋98%;东屋96%。楼房朝向的调剂系数分别为:东西朝向98%;一套住房
全为背阴房间的96%;其他100%。(四) 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后,对超标准住房仍实行
超标加租。根据省有关规定,住房标准以建筑面积计,一般职工65平方米,科级75平
方米,处级90平方米,厅级120平方米。租住1995年6月底前投入使用的现住房,超过
标准20%以内(含20%)的部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在房改现行租金的基础上加收1元;
超过标准20%以上的部分, 加收2元。租住两处房以上超过标准的,原则上只保留一
处, 对不退房者,超过标准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在房改现行租金的基础上加收2元。
租住1995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新房,超过标准的,租金一律加收2元。(五) 提高公有
住房租金后,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月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月收入 (包括住
房补贴)7%以上的部分,可由职工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的补助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
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经市总工会、职工所
在单位、住房产权单位共同确认的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可申请缓期交纳提租后
新增加的租金,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六)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后,对1937年7月
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提租后增加的租金(即提高后的房租与房改前房租的差额
部分) 全免;对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提租后减收增加部分的65%;
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 提租后减收增加部分的50%。退休职工减
收本次提租后新增加租金的20%。夫妻双方均享受减免待遇的,按其参加革命工作较
早的一方实行减免,享受减免待遇的职工辞世后,其配偶继续享受减免待遇,减免部
分由原享受减免待遇的职工所在单位给予补助。对民政部门确认的无工作单位、享受
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烈属和革命伤残、复员军人以及社会救济户等增加的租金,由产
权单位给予全免。超过住房分配控制标准部分支付的房租不予减免。(七)本规定中未
涉及到的有关政策,仍按市政府济政发[1992]7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二、住房公积金
的归集、使用和管理(一)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
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按
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市
房改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
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市房改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积金
的使用计划。济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工作,
按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公积金使用计划安排使用。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三)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市
建设银行和市工商银行成立的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并根据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住房公
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四)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住
房公积金缴交率,逐月缴纳住房公积金。自1994年6月1日起,行政、企事业单位和职
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各为5%,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各为8%,缴交率要随经
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目前尚未实行的,至迟到1995年1月1日起
都要实行。(五) 计交公积金的工资总额1、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职工,按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 以工资改革后的工资构成及发放的其他各种补贴、津贴。2、执行企业
工资标准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和1971年底以前的计划内临时工的标准工资 (档案
工资) 、浮动工资、加班工资、奖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各种补贴、津贴。(六)
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
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
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和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核拨;差
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核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
列支。(七)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建、大修住房和交纳购房的分
期付款,不得用于住房的内部装修、一般养护和其他生活费支出。单位可以低息贷款
的形式,使用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用于购、建住房。(八)对拒不汇交住
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市房改领导小组采取必要的措施,强行收缴。(九)本规定未涉及
到的有关规定,仍按市政府58号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