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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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3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的决定》和《山东省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安居工程内容及规
划目标安居工程是指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安居住宅开发建设和供给分配体制及制
定、组织实施与该体制相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法规和方案的一项系统工程。安居
住宅是指由政府负责组织建设,以建设成本价或房改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向城镇中低收
入住房困难户提供的市政和生活服务设施配套的住宅。安居工程的主要内容:(一)制
定和组织实施相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法规和方案。 (二) 建设和筹集安居住宅。
(三)登记和认定住房困难户。(四)分配、出售和管理安居住宅。实施安居工程的规划
目标: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实施安居工程计划,确保本世纪末我市人均居住面
积达到8.5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0%,使每户有一套经济适用的住房。二、安居
住宅建设(一)市房改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居工程的实施和经济适用房的
开发建设。安居住宅建设计划,由市政府审批后施行。(二)安居住宅小区要按照“标
准不高水平高,面积不大功能全,造价不高质量高,占地不多环境美”的要求进行建
设。住宅类型主要以2室户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少量3室户和1室户。(三) 要优
选施工队伍,运用新技术、新材料,加强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监督,降低工程造价,
保证质量,提高安居住宅的综合效益。(四)有能力组织建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把房改
形成的资金,特别是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充分利用起来。根据本单位住房困难户
的数量,申请进入安居工程开发基地,自建解困住宅,也可利用已经占用的土地,建
设解困住宅;建房资金不足时,可按规定在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余额内申请低息
贷款。部门和单位经批准进入安居工程开发基地自建解困住宅的,同样享受规定的优
惠政策。鼓励集资合作建房。凡集资合作建房者,可进入“安居工程”小区内建房,
并享受优惠政策。集资合作建房出资份额不低于成本价的,拥有全部产权。(五)结合
“安居工程”的实施,对我市危旧房屋进行连片改造,以加快住房解因步伐。这项工
作由市房地局具体负责,由各区房地局申报危旧房屋改造计划,市房地局审核后,报
市计委审批,市建委备案。三、安居工程扶持政策(一)多渠道筹集安居住宅建设资金:
从1994年起,凡在济南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都要按中发[1993] 6号、鲁政
发[1993] 99号文件规定,暂以商品房全部开工面积25元/平方米提供住房解困资金;
各级政府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房改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和其
他城市住房资金;国家发放的安居工程专项贷款和承担房改信贷业务的金融部门专项
贷款;引进外资及其他可用于安居住宅建设的资金。(二)对安居工程市政府给予行政
划拨土地,优先安排建房计划,优先规划定点;减免市政工程设施配套费、教育设施
配套费、商业网点费、人防工程费、水电增容费、用电权费、供电网改费、新型建材
基金、城建档案押金等项收费;按规定程序报经财税部门同意,给予减、免、缓交营
业税、所得税等税费的优惠政策。(三)政府承担的各种税费,作为政府开发建设安居
住宅的投资,不列入成本,计入安居住宅的总造价。(四)为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保证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建立个人购买安居住宅的储蓄、抵押贷
款制度。个人首次付款的比例要达到房价的30%以上,分期付款期限为10年。由承担
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个人买房的抵押贷款业务。四、安居住宅出售
及安置(一)安居住宅建设成本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费、
建设用地费和不超过前3项费用之和3%的管理费。(二)安居住宅按成本价向已实行住
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未按政策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的,不得以成本价出
售。单位以成本价购买的安居住宅可按房改规定的价格向个人出售,房改价与成本价
的差额由单位负担;家庭收入较低、无力购房的住房困难户,经审批,可以成本租金
租住安居住宅,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近期解困安置标准。对高收入的居民以市场价出
售。(三)经济适用房实行预交定购金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开工建设时,按照工程
预算价款每套住房预收50%的定购金。随着施工进度,逐月交纳剩余房价款,工程竣
工前,全部交清。对预交定购金者,按照交款时间前后依次优先安排住房,优先选择
地点和住房层次。房价款全部交清时,方能取得住房权。(四)解困安置中腾空的市、
区直管公房,仍用于解困,主要安置区街企业中的“双困户” (住房困难户、生活困
难户) 。腾空的单位自管房,由产权单位安置本单位的住房困难户。安置后原则上按
成本租金起租。愿意买房者也可以按房改有关规定购买该住房。腾空的私房,一律由
产权所有人处理。五、住房困难户的认定(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是指家庭经济收入
较低,无能力按市场价购、租住房且属住房拥挤户、不便户、无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
低于解困阶段目标的住房困难户。(二)建立住房困难户的申报、登记、统计、审核制
度。各单位负责本系统、单位住房困难户的登记、审查、安居住宅的购买、分配等工
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无业人员中住房困难户的登记和上报;市房改办负责审核、
汇总。六、安居住宅的管理(一)单位购买的安居住宅,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如确需转
让要经安居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并补交安居住宅成本价与总造价的差价款,增值部分
按比例分成,同等条件下安居工程主管部门有优先受让权。(二)安居住宅推行社会化、
专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体制,按照《济南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和
有关小区管理的规定执行。(三)加强对实施安居工程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方案的,
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