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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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1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
城建档案) 的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所形成的有保存、使
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济南市城建档案管
理办公室主管本市城建档案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济南市档案局负责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第五条 长期或永久保
存的城建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接收范围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
分类大纲》执行。第六条 凡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建档案,其所在单位或
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搞好收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不得损坏、
遗失或占为己有。第七条 凡在本市市区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均须按规
定编制工程竣工档案。竣工档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后,建设单位负责向市城建档案
馆报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合同时,应明确编制竣工档案的责任。第八
条 编制工程竣工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绘制工程竣工图,须采用全市统一坐
标系和高程系实测数据;(二)竣工档案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落成实体同步编制,不
得在工程竣工后补绘; (三) 编制隐蔽工程档案应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照片或录像;
(四)必须图物相符。第九条 编制竣工档案必须系统完整,准确可靠,能反映工程真
实情况,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并有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
签章。第十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应当现场监督检查竣工档
案编制情况。市建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时,应协助做好工程竣工
档案编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大中型工程竣工时,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应参加竣工验
收。工程竣工档案不合格的,不得接收进馆。第十一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
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自工程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 其他各类城建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存三年后,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三)凡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应当是原件,或者是原件的缩微摄影胶片。第十二
条 为保证竣工档案的完整、合格和及时移交,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
应向市城建档案馆交纳竣工档案保证金。竣工档案保证金交纳数额为:工程总造价在
100万元(含) 以内的,按工程总造价的4%交纳;工程总造价超出100万元的,其超出
部分按2%交纳, 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2万元。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
工档案后,市城建档案馆须在七日内将保证金如数退还建设单位。第十三条 市城建
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科学整理,并编制检索目录。有条件的,应尽量
采用现代化检索设施。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应积极开发利用档案,充分
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需要利用城建档案单位
和个人可直接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申请利用档案,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单位和个人
的申请,提供所需要的档案资料及有关数据。但属于保密的档案除外。第十五条 档
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借阅、泄密或损坏
档案。第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可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 对违
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
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 工程竣工后,未如期移交城建档案的;(二)向市城建档案
馆报送的档案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三)编制的竣工档案与建设工程不符的;(四)拒不
交纳竣工档案保证金的;(五)泄露城建档案机密的;(六)造成城建档案损坏、丢失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
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于1986
年5月27日发布的《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