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2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引进
国外先进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以下简
称外商) 在我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向型工业加工区等区域内兴办
外商独资区(以下简称外资区) 。外资区规模一般在1平方公里以上。第三条 外商来
我市兴办独资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通过土地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自主规划、自主开发、自
主招商、自主经营,也可以与中方合资或合作开发建设。第四条 外资区的土地使用
权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的不同用途最高为40年至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外商可按
规定申请续期。外商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出让
金。第五条 外商对经批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 (不含
未开发建设的生地) 可以依法转让、出税、抵押。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
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
产转让的除外)。外商个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继承。
第六条 外资区内的水、电、气、热和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优先安排。
水、电、气、热增容费按国家规定标准计收,经批准可分期缴纳。第七条 外资区开
发建设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建设期间免缴土地使用
费。区内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缴土地使用费。
外资区土地使用费按年级差地租的20%收取,每年每平方米超过3元的按3元计收。第
八条 外资区内以兴办外商独资企业为主,也可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鼓励外商兴办大型工业性生产项目和大型高新技术项目;鼓励外商在能源、
交通、电力等基础性行业投资。第九条 按国家税法规定对外资区内企业减免或征收
企业所得税。第十条 外资区内外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入本企业、其他外商
投资企业,或兴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
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于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
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再投资不
足五年撤出的,应交回已退还的税款。第十一条 外资区内的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
得的利润,在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第十二条 外资区内外商投资生产性
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第十三条 外资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
另有规定产品外,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第十四条 外资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建
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及其零配件、办公用品和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辅材
料,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外商独资企业免领进口许可证。但用免征、免税进口的原辅
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时,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补办进口审批手
续,补征关税和增值税。第十五条 外资区内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
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第十六条为支持外资区的开发建设生产,市统一规
划,经海关批准建设保税仓库,供外资区使用。第十七条 外资区内的外籍人员,根
据需要可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第十八条外资区及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确定机构设
置和人员编制,所需职工可在本市范围内招收,也可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认可后到市
外招聘。招收、招聘、辞退或开除职工,应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外资区
内的外籍人员在我市居住、工作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其合法权
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其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应得到尊重。第二十条 本规定同时适用
于在济兴办独资区的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第二十
一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济南市鼓励外商在开发区内兴办外商独资区的若干规定
(1994年5月2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引进
国外先进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以下简
称外商) 在我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向型工业加工区等区域内兴办
外商独资区(以下简称外资区) 。外资区规模一般在1平方公里以上。第三条 外商来
我市兴办独资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通过土地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自主规划、自主开发、自
主招商、自主经营,也可以与中方合资或合作开发建设。第四条 外资区的土地使用
权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的不同用途最高为40年至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外商可按
规定申请续期。外商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出让
金。第五条 外商对经批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 (不含
未开发建设的生地) 可以依法转让、出税、抵押。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
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
产转让的除外)。外商个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继承。
第六条 外资区内的水、电、气、热和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优先安排。
水、电、气、热增容费按国家规定标准计收,经批准可分期缴纳。第七条 外资区开
发建设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建设期间免缴土地使用
费。区内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缴土地使用费。
外资区土地使用费按年级差地租的20%收取,每年每平方米超过3元的按3元计收。第
八条 外资区内以兴办外商独资企业为主,也可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鼓励外商兴办大型工业性生产项目和大型高新技术项目;鼓励外商在能源、
交通、电力等基础性行业投资。第九条 按国家税法规定对外资区内企业减免或征收
企业所得税。第十条 外资区内外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入本企业、其他外商
投资企业,或兴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
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于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
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再投资不
足五年撤出的,应交回已退还的税款。第十一条 外资区内的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
得的利润,在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第十二条 外资区内外商投资生产性
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第十三条 外资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
另有规定产品外,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第十四条 外资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建
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及其零配件、办公用品和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辅材
料,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外商独资企业免领进口许可证。但用免征、免税进口的原辅
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时,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补办进口审批手
续,补征关税和增值税。第十五条 外资区内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
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第十六条为支持外资区的开发建设生产,市统一规
划,经海关批准建设保税仓库,供外资区使用。第十七条 外资区内的外籍人员,根
据需要可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第十八条外资区及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确定机构设
置和人员编制,所需职工可在本市范围内招收,也可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认可后到市
外招聘。招收、招聘、辞退或开除职工,应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外资区
内的外籍人员在我市居住、工作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其合法权
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其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应得到尊重。第二十条 本规定同时适用
于在济兴办独资区的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第二十
一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