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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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2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障人民警察
在巡察执勤中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为公民
提供救助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
规定适用于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和历城区警区范围内划定的主要干
线和公共场所。第三条 济南市公安局设立巡警支队,辖巡警直属大队,各区公安分
局设立巡警大队(以下简称巡警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巡察工作。第四条 城
建、园林、环卫、环保、工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大中型厂矿企业公安保卫部门应
配合公安巡警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巡察工作。第五条 巡警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维护
警区内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二)接受、指导公民报警;(三)警戒
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护秩序;(四)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
救人员和财物; (五) 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
(六)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七)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八)维护城市经
济秩序、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九)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行为;(十)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十一)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
肇事行为;(十二)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
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十三)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
招领部门;(十四)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十五)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人民
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第六条 人民巡警(以下简称巡警)在巡逻值勤中依法行使以下
权力:(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二)查验居民身份证;
(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抓获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
(四)纠正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和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五)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其他职权。第七条 巡警在执行巡察任务时,必须穿着警服,佩戴巡警标志。第八
条 巡警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使用机关、团体和企
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
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第九条 巡警或巡警部门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第十条 对下列违反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行为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随地吐痰、乱倒粪便、污水、乱丢污
物、随地便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清除,并处五元罚款;(二)不按规定时间、地点
倾倒工程渣土和生活垃圾,予以批评教育,可并处三十元罚款;超过一立方米的,按
每立方米五十元累计罚款,并责令清除;(三)严禁畜力车进入城区,违者,对畜力车
主处以五至十元罚款;(四)在正常天气下,通过市区的客运汽车车体严重不洁,对驾
驶员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五)运输散体、流体物料
未封盖严密造成路面污染的,向车外抛撒废弃物的,或者在建筑施工中污染围挡以外
路面的,责令清除,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一元累计罚款;(六)下水道、阴沟、暗渠、
雨水斗等清出的污泥,绿地、花坛、树木等栽培、整修作业遗留的渣土、树叶,各种
施工作业遗留的渣土、废弃物,五日内未清除的,按每立方米五元处以罚款;(七)下
水道、检查井冒溢的,责令责任单位两日内清理、疏通;逾期未清理疏通的,每日处
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八)沿街单位的霓虹灯、招牌、画廊、广告栏未保持整
洁完好的,单位设置的标语过期未摘除,影响市容观瞻的,限期改正或摘除;逾期不
改正或不摘除的,每日处以五十元罚款;(九)擅自在沿街建筑物、电线杆、树木和公
共设施上张贴广告、标语或刻画、涂写的,责令清除,并按每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
以下罚款;(十)擅自在街道两侧悬挂、堆放物品,有碍市容观瞻的,责令清除,并处
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十一)在市内露天场所或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
和垃圾的,处以二十元罚款;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设置围挡、安全防
护设施和施工标志的;(二)高空作业时,抛扔杂物、建筑垃圾的;(三)竣工时,未在
规定时限内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市政
工程设施管理行为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刨掘、占用道路、公共广
场或经批准刨掘、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但超出批准范围或期限的,责令恢复原状,并
处占用费三至五倍罚款;(二)擅自在人行道、公共广场上行驶机动车辆或在桥涵及非
指定道路、公共广场进行试刹车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三)在道路、公
共广场上或桥涵上排放、流洒废水及其他污染物,拦和泥浆,打砸硬物,晾晒冲洗,
焚烧物品损坏路面的,责令清除或修复,按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一)占用
涵道等市政设施,堆放物品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拆除,并按每平方米一百
元处以罚款;(五)向下水道、城区河道倾倒工程渣土、垃圾不足一立方米的,处以五
十元罚款;超过一立方米按每立方米二百元处以罚款;(六)偷窃、损坏下水道铁箅子、
通信地井盖等公共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
或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绿化管理行为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
罚:(一)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挖沙取土或者在绿地内、树旁焚烧物品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花草树木损伤的,处以树木补偿费一至三倍罚款;造成
花草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补偿费三至五倍罚款;(二)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子、果
实,穿行绿篱,在绿地内割草、堆放晾晒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的,给予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对下列违反建筑规
划管理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
强行拆除:(一)擅自在道路、公共广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按建筑面积每平
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二)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逾期未拆除的或擅自改变临时建
筑使用性质的,按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第十五条 擅自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
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处五百
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在室外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
居民工作和休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物品。
第十七条 擅自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八条 出租
汽车和小公共汽车的司乘人员,不按规定行驶、停靠、转弯或者有强行拉客、敲诈勒
索行为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非营业性客运车辆进行营运的,予以制止,
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非因领证、免疫、接
种等需要,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公共广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无证经营或在非指定时间、地点经
营的;(二)未经批准出售药品的;(三)倒卖外汇、免税购物证及金银(制品)等国家禁
止自由买卖的票证或物品的;(四)其他非法兜售物品的。第二十一条 对肇事、肇祸
的精神病人,由巡警送附近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醉酒的人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
安全有威胁的,由巡警将其带至附近派出所依法处理。对在道路、广场上流浪乞讨或
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人员,由巡警协助济南市收容遣送站予以收容。第二十二条巡
警在巡逻执勤中应当接受公民的监督,公民发现巡警在巡逻执勤中,有违法违纪行为
的,有权提出控告和检举。第二十三条 公安巡警部门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受处罚人不服的,可按照《济南人民警察巡察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 巡警部门发现对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处罚错
误时,应当及时纠正,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赔偿损失。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
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