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鼓励企业招商引资实行产业嫁接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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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1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招商引资、嫁接改
造,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我市腾笼换业的战略目标,推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实行产
业嫁接,是指通过招商引资将市内处于“黄金地带”的工业企业进行搬迁改造,原场
地用于发展第三产业,以实现我市腾笼换业的目标。第三条 实行产业嫁接,必须按
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稳步实施的原则,先把那些位置好、污染重、效益差的工厂
搬出市区,争取在五年内把市区“黄金地带”的所有工厂搬迁、改造完毕。第四条对
实行产业嫁接的企业给予易地生财,以财招商,“投一得二”的优惠。即凡投资迁建
一个企业的,可依法取得新、老两个场地的开发使用权,其中属外商投资的老厂、新
厂同时享有三资企业的待遇。已丧失搬迁价值但有开发价值的工业企业,可直接招商
引资,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兴办其他第三产业。第五条鼓
励外商或委托代理人直接管理嫁接改造企业,对需要常驻的人员提供方便条件,发给
外国人居留证或华侨、 港澳台同胞暂住证,帮助解决子女上学或入托问题。第六条
市区工业企业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从搬迁之日到重新开业、生产期间,对搬迁
范围内的在册职工,计发基本工资。企业搬迁费允许摊销。第七条 吸引外资实行产
业嫁接的中方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中方企业以企业全部财产作为投资的,仍
保留其原法人地位,并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中方各项债权债务及有关事宜。企业原
欠银行贷款的债务同时转入新组成的合资企业,并由合资企业与银行建立新的贷款关
系。(二)中方企业用厂房作价入段,该部分股份从合营企业开始分得利润年度起,三
年内全部留给中方作为自有资金使用。(三)中方企业利用外资进行嫁接改造的各类项
目,所需新增中方投资,纳入市企业技术改造年度投资规划和市信贷规模,银行优先
安排贷款。(四)中方企业与外商合营后,原中方企业在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计划中
专项列出,所需建设资金由专业银行或地方投资公司优先给予支持。(五)实行工资总
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中方企业,可适当核减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基数;工资
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的,贷款投资后从合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不足当年还贷额时,其
差额中影响工资总额的部分,经市劳动部门批准,可实行单项核定。(六)中方投资者
用中外合资企业拨给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为中方职工购置宿舍,列为中方固定资产。
中外合资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建设、
购买中方职工住房。(七)中方企业实行嫁接后的富余人员,原则上由原企业负责安置。
对富余人员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发给生活
补助费;确实无法安置的富余人员的费用,从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中列支。(八)全民
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调入中外合资企业工作,工龄连续计算。第八条 老
市区的工业企业到开发区进行嫁接改造建新厂的,允许按城市规划要求在原厂区开发
第三产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用增加的收益补充利用外资的配套资金和新厂区
建设资金。第九条 市企业招商引资嫁接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企业招商引资嫁
接改造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市经委、计委、外经委、工商、税务、海关等部
门应当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搞好企业招商引资嫁接改造工作。各工业局都应当
制定招商引资规划和市区企业搬迁计划,并列入任期工作目标。第十条 对在企业招
商引资嫁接改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投资
大、兴办实业有突出贡献的外商,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第十一条本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