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1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招商引资、嫁接改
造,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我市腾笼换业的战略目标,推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实行产
业嫁接,是指通过招商引资将市内处于“黄金地带”的工业企业进行搬迁改造,原场
地用于发展第三产业,以实现我市腾笼换业的目标。第三条 实行产业嫁接,必须按
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稳步实施的原则,先把那些位置好、污染重、效益差的工厂
搬出市区,争取在五年内把市区“黄金地带”的所有工厂搬迁、改造完毕。第四条对
实行产业嫁接的企业给予易地生财,以财招商,“投一得二”的优惠。即凡投资迁建
一个企业的,可依法取得新、老两个场地的开发使用权,其中属外商投资的老厂、新
厂同时享有三资企业的待遇。已丧失搬迁价值但有开发价值的工业企业,可直接招商
引资,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兴办其他第三产业。第五条鼓
励外商或委托代理人直接管理嫁接改造企业,对需要常驻的人员提供方便条件,发给
外国人居留证或华侨、 港澳台同胞暂住证,帮助解决子女上学或入托问题。第六条
市区工业企业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从搬迁之日到重新开业、生产期间,对搬迁
范围内的在册职工,计发基本工资。企业搬迁费允许摊销。第七条 吸引外资实行产
业嫁接的中方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中方企业以企业全部财产作为投资的,仍
保留其原法人地位,并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中方各项债权债务及有关事宜。企业原
欠银行贷款的债务同时转入新组成的合资企业,并由合资企业与银行建立新的贷款关
系。(二)中方企业用厂房作价入段,该部分股份从合营企业开始分得利润年度起,三
年内全部留给中方作为自有资金使用。(三)中方企业利用外资进行嫁接改造的各类项
目,所需新增中方投资,纳入市企业技术改造年度投资规划和市信贷规模,银行优先
安排贷款。(四)中方企业与外商合营后,原中方企业在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计划中
专项列出,所需建设资金由专业银行或地方投资公司优先给予支持。(五)实行工资总
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中方企业,可适当核减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基数;工资
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的,贷款投资后从合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不足当年还贷额时,其
差额中影响工资总额的部分,经市劳动部门批准,可实行单项核定。(六)中方投资者
用中外合资企业拨给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为中方职工购置宿舍,列为中方固定资产。
中外合资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建设、
购买中方职工住房。(七)中方企业实行嫁接后的富余人员,原则上由原企业负责安置。
对富余人员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发给生活
补助费;确实无法安置的富余人员的费用,从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中列支。(八)全民
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调入中外合资企业工作,工龄连续计算。第八条 老
市区的工业企业到开发区进行嫁接改造建新厂的,允许按城市规划要求在原厂区开发
第三产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用增加的收益补充利用外资的配套资金和新厂区
建设资金。第九条 市企业招商引资嫁接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企业招商引资嫁
接改造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市经委、计委、外经委、工商、税务、海关等部
门应当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搞好企业招商引资嫁接改造工作。各工业局都应当
制定招商引资规划和市区企业搬迁计划,并列入任期工作目标。第十条 对在企业招
商引资嫁接改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投资
大、兴办实业有突出贡献的外商,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第十一条本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鼓励企业招商引资实行产业嫁接的暂行规定
(1994年7月1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招商引资、嫁接改
造,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我市腾笼换业的战略目标,推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实行产
业嫁接,是指通过招商引资将市内处于“黄金地带”的工业企业进行搬迁改造,原场
地用于发展第三产业,以实现我市腾笼换业的目标。第三条 实行产业嫁接,必须按
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稳步实施的原则,先把那些位置好、污染重、效益差的工厂
搬出市区,争取在五年内把市区“黄金地带”的所有工厂搬迁、改造完毕。第四条对
实行产业嫁接的企业给予易地生财,以财招商,“投一得二”的优惠。即凡投资迁建
一个企业的,可依法取得新、老两个场地的开发使用权,其中属外商投资的老厂、新
厂同时享有三资企业的待遇。已丧失搬迁价值但有开发价值的工业企业,可直接招商
引资,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兴办其他第三产业。第五条鼓
励外商或委托代理人直接管理嫁接改造企业,对需要常驻的人员提供方便条件,发给
外国人居留证或华侨、 港澳台同胞暂住证,帮助解决子女上学或入托问题。第六条
市区工业企业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从搬迁之日到重新开业、生产期间,对搬迁
范围内的在册职工,计发基本工资。企业搬迁费允许摊销。第七条 吸引外资实行产
业嫁接的中方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中方企业以企业全部财产作为投资的,仍
保留其原法人地位,并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中方各项债权债务及有关事宜。企业原
欠银行贷款的债务同时转入新组成的合资企业,并由合资企业与银行建立新的贷款关
系。(二)中方企业用厂房作价入段,该部分股份从合营企业开始分得利润年度起,三
年内全部留给中方作为自有资金使用。(三)中方企业利用外资进行嫁接改造的各类项
目,所需新增中方投资,纳入市企业技术改造年度投资规划和市信贷规模,银行优先
安排贷款。(四)中方企业与外商合营后,原中方企业在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计划中
专项列出,所需建设资金由专业银行或地方投资公司优先给予支持。(五)实行工资总
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中方企业,可适当核减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基数;工资
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的,贷款投资后从合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不足当年还贷额时,其
差额中影响工资总额的部分,经市劳动部门批准,可实行单项核定。(六)中方投资者
用中外合资企业拨给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为中方职工购置宿舍,列为中方固定资产。
中外合资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建设、
购买中方职工住房。(七)中方企业实行嫁接后的富余人员,原则上由原企业负责安置。
对富余人员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发给生活
补助费;确实无法安置的富余人员的费用,从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中列支。(八)全民
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调入中外合资企业工作,工龄连续计算。第八条 老
市区的工业企业到开发区进行嫁接改造建新厂的,允许按城市规划要求在原厂区开发
第三产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用增加的收益补充利用外资的配套资金和新厂区
建设资金。第九条 市企业招商引资嫁接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企业招商引资嫁
接改造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市经委、计委、外经委、工商、税务、海关等部
门应当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搞好企业招商引资嫁接改造工作。各工业局都应当
制定招商引资规划和市区企业搬迁计划,并列入任期工作目标。第十条 对在企业招
商引资嫁接改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投资
大、兴办实业有突出贡献的外商,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第十一条本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