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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桥区“6·3” 劫持杀害人质案】1993年6月3日下午6时,天桥分局新城派出
所接到北国镇供销社徐金才报案:其7岁的儿子徐文勇于下午2时在山化幼儿园被一名
青年冒名领走。案发后,天桥分局与刑警支队干警密切配合,经过48小时艰苦细致的
侦察工作,终于将案犯张新成(男,22岁,鹊山山化村人)抓获归案。6月3日下午2时,
张犯自称徐文勇的舅舅,将徐文勇从山化幼儿园内骗出,并以孩子为人质向徐金才索
要现金5000元。当日深夜,张犯将徐文勇带到黄河大坝,掐昏后用石头砸死,而后掩
埋尸体,逃离现场。张新成劫持杀害人质,性质恶劣,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被人民
法院判处死刑。(林  景)

    【历下区法院审结一起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案件】 4月17日,历下区人民法院公
开审理了由共青团济南市委申请撤销于海洋父母监护人资格,变理监护人关系一案。
于海洋, 女,9岁,山东省实验小学二年级学生。其父于延安是济南轻骑摩托车总厂
工人,其母王俊是被该厂开除的职工。于海洋的父母于1985年10月经法院调解离婚,
于海洋由其母王俊抚养, 其父每月承担抚养费18元。1986年6月,高唐县五交化公司
业务员王某夫妇从王俊处将于海洋抱至高唐县抚养20余天后,被本县棉纺织厂职工朱
保华、彭淑芳夫妇抱养,并予以精心照顾。10个月后,王俊将于海洋要回济南。此后,
王俊经常外出,未尽到监护责任,并于1992年11月将于海洋遗弃,其父于延安亦停付
抚养费, 使于海洋成为弃儿。1993年2月26日,于海洋的不幸遭遇被报纸披露后,在
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中共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对于海洋的抚养问
题。共青团济南市委鉴于于海洋父母的行为,起诉至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于海洋
父母监护人资格,变更监护关系。法院审理认为,于海洋父亲于延安、母亲王俊不履
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侵害了于海洋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已丧失了监护人资格。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之规定,判决撤销于延安、王俊对其女儿于海洋的监护人
资格。鉴于朱保华、彭淑芳夫妇曾精心照料过于海洋,且主动要求对其抚养。征得于
海洋同意,决定由朱保华、彭淑芳夫妇抚养于海洋,并当场办理了委托手续。对于延
安、王俊追究刑事责任和追索抚养费已另案处理。(于承爱)

    【济南工业品商场诉台湾勇博有限公司合资协议纠纷案】原告:济南市工业品商
场。 被告:台湾勇博企业有限公司。原告于1993年8月20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称: 1992年10月,原告出资84.5万元与被告合资成立济南市欢乐城娱乐有限
公司。 1993年4月,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终止合资协议,由被告独自经营,原告撤回
投入资金(含利息)。至今,被告所欠原告投资未还,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协议支付原
告投资84.5万元和利息。 被告辩称:还款协议未经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要
求终止合资协议应对合资企业进行清算,并赔偿装修费用。案经审理查明:1992年10
月14日, 原告出资84.5万元与被告合资成立济南市欢乐城娱乐有限公司。该公司租
赁济南市槐荫区物资局楼房一处为营业场所,并对该楼进行了装修。1993年4月30日,
原、被告自行达成终止合资协议,规定:原告撤回投入资金,由被告独自经营。同年
5月7日, 双方达成关于撤资协议,约定:原告投入合资企业的84.5万元,由被告于
当年6、7、8月的10日之前分3次支付原告44.5万元,剩余的40万元于9~12月间每月
10日之前各支付10万元。该协议约定自当年5月1日起按实欠款额计息,并于每月10日
前支付原告。 如被告延误3个月付款,原告将以被告投入到合资企业的机器、设备折
抵欠款与利息。协议书注明经公证后生效。协议签订后,因涉台合同公证需有台湾公
证机关出县的对被告委托书的见证文书方予公证, 故双方签署备忘录, 变更原协议
“公证后生效”为“双方律师见证后生效”。为此,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均在原协议
上签字予以见证,至此该协议生效。1993年6月3日,经济南市外经委批准原告撤资,
合资公司由被告独资经营, 被告所欠原告投资款84.5万元至今未付。为此,双方形
成纠纷。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终止合资协议及退资协议,是经协商一致,符
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民事行为。该协议由双方律师见证后即依法成立,应
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付款是违约行为,在此纠纷中应负全部责任。被告要
求原告赔偿其用于合资企业装修费用的请求与双方协议相悖,故不予支持。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①被告欠原告资金84.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l0
日内付清;②被告应偿付原告违约金29320元(按约定利息计算) ,于判决生效后10日
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4000元,财产保全费5019元,合计19019元,由被告承担,于本
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于承爱)

    责任编校:高进录

    【张秋莲特大贪污案】张秋莲,女,44岁,原系济南市交通局段店交通管理所出
纳员。 1990年4月至1992年12月,在本单位负责“货运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中,利
用自己开票、收款之便,采取制造单据上、下联不符的手段,先后从38个单位和22个
运输个体户缴纳的“货运建设基金”中侵吞公款217053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
全部追回。张秋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非法手段,侵吞公款,数
额巨大, 情节严重,依法构成贪污罪,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
年执行。(雷  杰)

    【章丘市“6.3” 特大杀人案】1993年6月3日,章丘市明水镇廉坡村发生一起特
大杀人案: 该村村民刘庆水一家4口在家中被杀害。接到报案后,章丘市公安局和济
南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立即组织50多名干警迅速赶到现场,济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干
警也赶到现场协助侦破。破案干警仅用了3小时,就将犯罪分子马宗学(男,26岁) 抓
获归案。1993年6月2日晚10时,刑满释放分子马宗学手持匕首到邻居刘庆水家中盗窃
作案时,惊醒了刘一家4口,马犯为掩盖罪行遂将4人全部刺死。此案民愤大、影响广。
破案后,公、检、法密切配合,从快将马犯判处死刑执行枪决。(林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