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废止的全市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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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规定由乡镇统筹的卫生保健基金;

2.部分县(市)、区对高、中考考生收取的“培养费”;

3.供电系统收取的城网改造三材差价费;

4.公安系统收取的废旧物品准购证费;

5.公安系统收取的治安责任抵押金;

6.公安系统对宾馆招待所按床位收取的治安费;

7.公安系统收取的电子游戏厅管理费;

8.大中专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录取费;

9.部分学校收取的高价生费;

10.部分学校收取的转学费;

11.部分幼儿园.托儿所向个人收取的建园费;

12.卫生防疫部门硬性摊派的“无菌工作服”收费;

13.房管系统收取的公房换房服务手续费;

14.文化系统收取的文化市场年审费;

15.青年结婚登记中的多种搭车收费;

16.民政系统收取的社团兴办实体审批费;

17.劳动系统收取的特种作业人员换证查体费;

18.工商系统收取的企业登记咨询费;

19.部分医院硬性摊派脸盆等住院用物收费;

20.部分县(市)、区收取的建筑队伍入境费;

21.部分县(市)、区收取的矿产资源管理费;

22.部分街道收取新生儿入户管理费。

23.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收取的海关备案费;

24.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收取的高新项目证书手续费;

25.教育系统收取的委培、自费生加收的学杂费;

26.医药管理系统收取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申办验证费;

27.医药管理系统收取的《医药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办验证费;

28.司法系统乡镇法律服务站(所)收取的见证费;

29.邮政系统收取的邮政编码批量查询打印费;

30.邮政系统收取的审核标准信封手续费;

31.邮政系统收取的邮件验视费;

32.邮政系统收取的自取专用信箱设置费;

33.济南铁路分局收取的计划外要车盖章费;

34.济南铁路分局收取的货物延期暂存费;

35.济南铁路分局收取的列车加床费;

36.济南铁路分局收取的列车超员加凳费;

37.公安系统收取的消防器材运输服务费;

38.公安系统收取的建筑工程消防保证金;

39.公安系统硬性要求改用原子印章;

40.卫生系统收取的处置费;

41.银行系统自行规定的结算培训费;

42.银行系统收取的开户手续费;

43.供电系统收取的居民空调增容手续费。

【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效能监察】1993年,市纪委、市监察局围绕全市开展的企
业“管理效益年”活动,从调查研究入手,认真探索为发展经济服务的路子,帮助市
医药局、市供电局和济南钢铁厂、济南肉联厂、济南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企业内部
开展效能监察, 总结了以勤政促廉政的经验,为企业追回、避免经济损失559万元。
对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和企业建立健全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的情况进行了调
查,就如何深化企业改革、完善管理、强化监督提出了建议。对四家企业在转换经营
机制和对外开放中与一些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发生的误解和纠纷,进行
了化解和处理。对青啤和轻骑股票发行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全方位、全过程的
纪律监督,保证了发行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孙云水)

【聘任第二届特邀监察员】8月25日,市监察局召开第二届特邀监察员聘任会议,
总结第一届特邀监察员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特邀监察员工作。市
委副书记、市长谢玉堂,市纪委书记倪士崇到会并讲了话。市监察局经与市委统战部
研究并与市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协商,决定从市民革、民盟、民建、民进、致公党、
农工党、九三学社等7个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中聘请14名第二届特邀监察员。聘任期3年。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市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
策情况;参与信访接待,转递群众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材料;参与专项检查或重
要案件的调查;宣传党和政府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向监察机关反映有关监察事项的
情况、意见和建议,对监察工作中的重要决策提供政策咨询,监督市监察局机关正确、
有效地行使职权;办理市监察局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特邀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持证
进行,具有与市监察局机关工作人员同样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孙云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