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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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6月1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繁荣经济的一支生力军。大
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对于培植财源、安排劳动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我市深化改革、扩大
开放、振兴经济的重大措施来抓,尽快形成良好的环境,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方针,
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经营范围,改善经营环境,使个体、私营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到二ΟΟΟ年,力争全市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长20%,私营企业年均增长30%,科技型
和外向型企业有突破性进展。二、简化办照手续。凡有经营能力的人员申请开办个体
工商户、私营企业,有关部门应及时出具手续和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
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从事商业、饮食、修理业的,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开业。要认真清理“许可证”和专项审批规定,对不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的政策宣布废止。三、放宽从业人员范围。凡有经营能力的农民、城镇居民、离退休
人员、有身份证和临时户口的异地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都可从事个
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和机关団体的人员,在办理停薪留职
和辞职、退职手续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可进行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
业。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重点是第三产业。要积极引导发展商业、服务、饮食、
修理、交通运输业,特别要重视和支持发展传统的、新兴的服务行业和长途贩运业。
大力发展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积极发展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加工配套产品和代销、帮销商品。
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向生产型、外向型、科技型发展,特别是向传统手工艺制造、日
用小商品生产、科技开发应用等方面发展。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从事上述行业的个体工
商户、私营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优惠。五、扩大经营范围。凡是国家放开
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加
以限制或搞行业垄断。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经纪人活
动、开办当铺、兴办加油站和从事房产中介服务。六、提倡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除
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行业、商品外,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批发、零售、批零兼
营、代购、代销、代储、代运。生产型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与国有、集体商
店联销自产产品。七、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体大户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多种
形式的联合经营。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国有、集体企业投资入股,或自愿与
国有、集体企业组成松散型的联合体或企业集团。允许个体、私营科研机构直接与生
产企业挂钩,进行新产品开发研制,并可经营与开发项目相关的商品。八、经有关部
门批准,个人可以申请开办幼儿园、学校、医院、诊所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九、
经政府批准,国有、集体中小型工业、商业、饮食、服务等企业,可以租赁、拍卖给
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十、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外资和先进生产技
术。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
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活动。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通过代理开展外贸业务,
可以到国外经商办企业。十一、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兴办外向型经济项目,
有关部门应及时审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费照顾。因贸易往来、技术合作
需要出国考察或洽谈业务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政审,经贸、外事和公安部门
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手续。十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的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标准,
经劳动、税务部门审定后,可在原计税工资的基础上随国有或集体企业同工种职工工
资增加而相应提高。有特殊技能的从业人员和作出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工资税前列支
标准还可相应放宽。十三、私营企业以安置待业青年或残疾人为主的,按现行的税收
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十四、新开办的个体、私
营科技开发服务机构所得的技术性收入和利用废水、废气、废渣(金银“三废”除外)
等废弃物生产产品的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十五、个体工
商户、私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而购置仪器、设备的费用,在三年内摊入成本。
同科研单位、院校进行技术合作,购买技术专利、实行技术有偿转让、引进国内外先
进技术等所需费用,可摊入成本。十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应纳入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解决。各县(市)、区根据发展需要,可建立“个体、私营经济
开发区”,也可在适当地区集中建设厂房、市场、商店等,出售或出租给个体、私营
企业,吸引他们进区经营。居民生活区规划中要适当安排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
营场地或门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和门面,除确属国家建
设和城市管理需要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迁;按城乡规划部门规划
必须拆迁的,有关单位应负责补偿。城镇要以集贸市场为依托,建设商场或商业街,
增加摊位,多安排一些业户。要利用各种条件大力兴办夜市、早市,尽量多安排个体
工商户、私营企业入市经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空闲场地、房屋、仓库等,
可租赁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于经营。在不影响交通和市容的前提下,允许个体
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指定的街道两侧和规定时间内摆摊设点。十七、个体工商户、私
营企业可以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帐户。对有担保和资产抵押及符合贷款
条件的,应给予贷款支持。对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组织举办的资
金互助会,有关部门应在业务上积极予以指导。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经有关部门批
准,可以按规定发行股票、债券。十八、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原材
料、燃料、电力等,商业、物资、供电等部门应积极安排。对生产名优新特产品、出
口创汇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传统工艺品和专利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需原
材料、燃料、电力等,与国有、集体企业一样安排。十九、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的产品或技术,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鉴定,合格者应发给社会承认的证书。个体、私
营经济从业人员中符合职称评定条件的,由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负责,报
有关部门或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对合格者发给职称专业资格证书。二十、经过资质审
定,领取生产许可证和工程设计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与国有、集体企业
按资质平等承揽工程、从事生产加工和工程设计。二十一、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引
导、帮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国内和国外申请商标注册,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
标;组织帮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市外和国外开展广告宣传,提高产品知名度,
增强竞争力。二十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依法受到保护。对侵犯合
法权益的行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依法抵制,直至诉诸法律解决。二十三、
坚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除税收和国务院、省、
市政府及财政、工商、物价等职能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费用,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
税部门制定的统一收据,并实行收费手册制度,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付。二十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
业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经营凭证,受国家法律
保护,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没收、扣留或吊销。二十五、个体工商户
请帮手、带学徒和私营企业雇工,只要符合规定,可自行聘用,但必须报当地劳动部
门备案,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要实行社会保
险制度。实行规定的保险制度的从业人员,可在劳务市场上流动。二十六、个体工商
户、私营企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岁的童工。二十七、要运用经济
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重点是打
击查处走私贩私、贩毒、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使用童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违法
行为。对旅店、印刷、刻字、文化娱乐场所、酒吧、咖啡厅、发廊、文化书摊、饮食
卫生、乡村路边店以及废旧物资收购等行业,要加强管理。二十八、个体工商户、私
营企业必须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私营企业和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户必须建帐,拒不
建帐或弄虚作假的,税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二十九、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货票
是合法交易结算的凭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
将其作为报销的凭证。私营企业和有批发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使
用大额发货票。三十、对无照经营的行为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经
营活动,并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公安、城建、交通等
部门要积极配合。三十一、对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经济效益好、社会效益显著、为
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由各级政府授予“先
进工商个体户”、“先进私营企业”荣誉称号。三十二、(略)三十三、(略)三十四、
(略)责任校对:朱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