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苦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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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4月1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
为了认真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
《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
法》) ,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
济效益,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和《实施办
法》 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都要全面贯彻《条例》 和《实施办法》,原原本本地落实
《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并与本规定一并实施。第二条 进一步落实企业
经营自主权1.生产经营决策权企业可以跨行业、 跨地区自主选择生产经营范围和方
式。企业兴办经济实体、第三产业,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性质、经营场所,
增挂第二名称,设立分支机构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应及时受理,严格登记证件审查,省略现场审查程序,并于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办妥
有关手续。 2.产品销售权除指令性计划产品外,企业可自主确定产品销售渠道、销
售对象、 销售方式和促销办法。企业可以在销售回款额中按不同档次提取0.1—3%
的经营活动经费,列支销售费用。对实行销售大包干办法 (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及
差旅费等所有费用与销售回款额挂钩)的企业,一般可按销售回款额0.5—3%的比例
提取,列支销售费用。对帮助企业推销冷背积压库存产品(重要生产资料、产品除外)
的人员,可按销售回款额的1—5%予以奖励,列支销售费用。对长年驻在外地从事销
售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要给予重奖。奖金从经营活动经费中列支。3.物资
采购权企业可以自由选购生产所需物资。对帮助企业采购、引进所紧缺、急缺原材料
及其他物资做出贡献的人员,可按其贡献大小及节约资金的数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列支采购成本。 4.进出口权鼓励产品出口,发展创汇企业。企业可自行决定其产品
出口形式,保证企业占有、使用和调剂留成外汇的权利。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和“三来
一补”项目审批权限。扩大企业进出口权,鼓励企业跨国经营。企业可与外贸企业、
自营进出口企业通过联营、合作、参股或组建企业集团等方式共享进出口权。对帮助
企业产品打入国际市场者,可按企业收益值的0.5%给予奖励。对引进“三来一补”
项目者, 在每期合同实现后,可按该期合同实际实现利润的1%给予奖励,列支销售
费用。 5.投资决策权鼓励企业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凡是经省、市有关部门认定
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无论其在何处,都可享受高新技术开
发区的优惠政策。在本企业厂区内建设的不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临时性设施,有关
部门应简化报批手续并于七日内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收取费用。企业可根据承受能力,
在不影响上交利税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增提技术开发基金的比例。企业根据国家有关
固定资产折旧规定,自行选择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企业增提折旧部分免
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企业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增提的技术开发
基金和加速折旧的折旧基金,在兑现承包合同及工效挂钩时,视同实现利润返还计算。
对帮助企业引进国外或外地资金者,视其资金数量、使用年限、利息高低、地区差别,
按到位资金总额的0.4—1%给予奖励, 按资金投向列支。对引进中外合资、中外合
作项目者,按该项目投产第一年实现利润的3—5%给予奖励,列销售费用。在保证工
程质量的前提下,对缩短基建和技改项目工期、节约工程投资的单位或个人,可视节
约投资和提前产出的效益由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列支试车费用。6.联营、兼并权鼓
励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商贸企业合作、联营或组建企业集团,实行科工贸一
体化经营。企业的合并、兼并及工交系统的企业集团的组建报市经委审批,跨系统的
企业集团报市体改委审批。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阻碍企业间依法进行联营和兼并,也
不得强令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联营和兼并其他企业。 7.劳动用工权企业有权自主招
工,劳动部门不再审批和下达劳动用工计划。市区内固定工可以打破企业所有制性质、
个人身份的界限进行流动,由企业直接办理调动手续并实行合同化管理,报劳动部门
备案。 8.人事管理权根据具体情况,企业的厂长、书记可以一人兼,也可以分设。
推行企业干部聘任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企业主管部
门可授权厂长任免(聘任、解聘)行政副厂级干部并实施监督。企业可以在国内外公开
招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可根据需要,聘请离退休的有专长的老同志担任
企业的管理者。招聘人员的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对帮助企业引进有发明创造、技
术开发等科技成果的人才的引荐者,可按引进项目当年新增创利润额的3%予以奖励,
列支经营活动经费。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对经营有方、职工拥
护、超过离退休年龄的厂长(经理)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企业有权自主设置和聘任有
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相应享有产品鉴定、技术鉴定的签字权。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
评定职称的人员,企业可以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或者评而不聘。不同企业性质的具备
初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国有企业,享受同级人员同等待遇,人事部门予以
认可。9.工资奖金分配权在坚持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
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
值计算) 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可按工效挂钩办法确定工资总额、工资分配方式、
工资标准、工资等级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劳动部门不再向企业下达工资总额使用
计划。10.内部机构设置权企业有权依法决定本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上级主管
部门不再对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套用行政级别,可按企业类型 (特大型、大型、中型、
小型) 明确下发文件和参加会议的范围。11.拒绝摊派权凡新出台收费、罚款、集资
项目,必须经市有关部门同意,报上级批准并接受各级人大监督。凡经批准的收费、
罚款、集资项目都要纳入市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企业对收费、罚款、集资的性
质、内容、标准不明确的,可向物价、财政、计委等部门书面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
告后十日内,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企业。逾期不通知的,企业可视为
不同意支付。对强行向企业摊派,或刁难企业的,企业可向审计、监察、法制等有关
部门检举、揭发,有关部门必须及时查处。第三条 确定资产经营形式企业有权以一
定的资产经营形式,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有重大基建、
技改项目的企业,其承包期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规范化的
要求,积极试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小型企业可实行租赁经营、国有自营或者出售
给集体或个人经营。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比照“三资”企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进
行经营。 逐步试行税利分流。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1.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盈
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其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
经营承包目标责任书考核、兑现;未实行承包的企业按目标责任书考核、奖惩;亏损
企业按扭亏增盈责任书对厂长(经理)考核、奖惩。根据企业的市场开发、产品研制、
销售战略、资产增殖和管理素质状况,结合企业当年实现利税、在同行业占位情况、
三年平均增长率及期望值, 对企业进行管理状态评价,将企业分为A、B、C三档,并
以此决定经营者收入。对连续三年完成上交任务、实现利税和国有资产增殖平均增长
分别在20%以上、 企业管理状态评价为A档、对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厂长,政府给予
特别奖励。 对连续三年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国有资产增殖,企业管理状态评价为B
档的厂长, 其工资奖金收入可等于职工人均收入的1—4倍。2.鼓励高科技成果应用
于工业产品开发。对于新产品开发研制有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或主持者,给予项
目投产当年税后利润的1―6%的奖励,其中年实现利润1—100万元的奖励1—2%,年
实现利润100—500万元的奖励2—4%, 年实现利润500万元以上的奖励3—6%。对于
推荐项目、 提供中介服务的人员可按当年实现利润的1%给予奖励,列新产品试制开
发基金。强化基础管理,加强成本控制,鼓励向管理要效益。对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
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经考核认定,按管理项目当年实
现利润的5―10%提取奖金, 奖励实施管理项目主持人。并对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职工
给予实现利润3—5%的奖励,列支企业管理费用或车间经费。对企业管理做出突出贡
献的, 政府可给予奖励。3.对认真贯彻《条例》,积极转变职能,为本地区、本系
统、本行业工业发展和企业搞活做出积极贡献,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局(公司)的
领导集体或成员, 经考核可给予记功和奖励。4.企业奖金来源一般按实现利润或销
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发放的奖金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经批准可免征个人
收入调节税。 第五条 建立约束和监督机制1.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保证监督机制。企业的重大问题由工厂管理委员会或通过其他形式决定,厂长居
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心地位,全权指挥生产经营活动,党委、职代会搞好保证和监督,
形成决策正确, 指挥畅通,保证和监督有力的企业领导体系。2.经营性亏损企业一
律停发奖金, 取消当年3%的晋级指标,不得升浮动工资,并核减工资总额,企业厂
级领导在与职工同时下浮工资的基础上,再下浮一级工资。企业经营亏损达到企业资
产总额50%以上的,或连续二年经营亏损额增加的,除核减企业工资总额以外,企业
厂长就地免职, 并不得易地任职,领导班子一并进行调整。3.对企业的分配和奖惩
实施审计监督。每年对企业的资产保值、增殖及资产负债、损益进行一次考核和审计。
厂长离任必须严格审计, 明确责任。4.政府各部门、各企业实施《条例》工作须接
受各级人大监督。各级司法、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执纪和监督
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止和纠正有关部门或企业违背《条例》、《实施办法》和
本规定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查处,追究责任。第六条 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
度1.企业要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厂长必须依靠职工群众,加强民主管理。2.企业
职代会要每半年民主评议一次企业行政领导干部,提出任免和奖惩的建议,对不胜任
的干部, 有权建议罢免。3.完善职代会制度,按照《企业法》的规定,有关经营、
分配、福利等重大事项都应交职代会审议,一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分配、集体
福利由职代会决定并公开接受职工监督。第七条 保护厂长依法执行职务要继续认真
执行市政府发布的《济南市保护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暂行规定》。对阻碍厂长
和其他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扰乱企业生产、营业、工作秩序行为的,企业可向
企业所在地公安司法机关报告,公安司法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赶赴现场予以制
止,并依法及时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
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按照本规定要求,制订各部门贯彻
《条例》的专业实施细则。经市贯彻《条例》领导小组审定后,与本规定配套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的原则适用于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第十条 凡以前发布的行政规章
和其他文件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经济委员
会负责解释,并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