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筹集建房资金,加快住宅建设速度,根据《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济南市住宅建设债券由济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负责发行、使用和偿还,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以下简称
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 办理。第三条 本市五区范围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新分配或者调整公有住房的,分房职工应一次性认购住房建设债券后,方可取得住房
使用权,并按规定交纳租金。民政部门确认的无工作单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
烈属和革命伤残、复员军人以及社会救济户新分配或者调整公有住房,以及互换公有
住房户免予认购住宅建设债券。城市建设中的拆迁户按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经济特别困难的职工, 经其所在单位核准和担保,可分期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首期认购额不得少于认购总额的50%。第五条 济南市住宅建设
债券年利率为3.6%,不计复利,从认购之日起满五年后一次偿还本息。逾期不领取
本息的,不另计息。第六条 认购住宅建设债券的额度按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钢混
结构、砖混一等和砖木一等住房认购基数为每平方米35元;砖混二等和砖木二等住房
认购基数为每平方米30元;砖木三等住房认购基数为每平方米20元;简易结构住房认
购基数为每平方米15元。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应当根据住房所在的地段等级进行增
减调剂。一类地区增减系数为105%;二类地区增减系数为100%;三类地区增减系数
为95%。地段等级按《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租和补贴实施办法》中的附件二划
分。济南市住宅建设债券的认购基数如需调整,应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七条 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的计算方法:新分
配住房的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新分配住房的建筑面积×
基数的增减系数。调整住房的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新分配住房住宅建设债券认购
基数×新分配住房的建筑面积×基数的增减系数—原住房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原
住房的建筑面积×基数的增减系数。住宅建设债券总额等于或小于零的,不认购住宅
建设债券。第八条 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额度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核定,住房所在区房
改办公室监督执行。第九条 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核定后,由个人向市建行房地产
信贷部所属各营业网点认购,并由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所属各网点出具证明。住房产
权单位根据购买债券的证明,办理住房使用手续。第十条 住宅建设债券不记名、不
挂失,不得提前兑取,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可以按规定在本市范围内转让。第十一条
发行住宅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 必须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各单位可以按规定向市建
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本单位职工认购住宅建设债券额度内的住宅建设专项低息贷款。
第十二条 凡不按本规定认购住宅建设债券的,除责令其补购住宅建设债券外,并追
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
(1993年3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筹集建房资金,加快住宅建设速度,根据《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济南市住宅建设债券由济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负责发行、使用和偿还,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以下简称
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 办理。第三条 本市五区范围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新分配或者调整公有住房的,分房职工应一次性认购住房建设债券后,方可取得住房
使用权,并按规定交纳租金。民政部门确认的无工作单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
烈属和革命伤残、复员军人以及社会救济户新分配或者调整公有住房,以及互换公有
住房户免予认购住宅建设债券。城市建设中的拆迁户按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经济特别困难的职工, 经其所在单位核准和担保,可分期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首期认购额不得少于认购总额的50%。第五条 济南市住宅建设
债券年利率为3.6%,不计复利,从认购之日起满五年后一次偿还本息。逾期不领取
本息的,不另计息。第六条 认购住宅建设债券的额度按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钢混
结构、砖混一等和砖木一等住房认购基数为每平方米35元;砖混二等和砖木二等住房
认购基数为每平方米30元;砖木三等住房认购基数为每平方米20元;简易结构住房认
购基数为每平方米15元。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应当根据住房所在的地段等级进行增
减调剂。一类地区增减系数为105%;二类地区增减系数为100%;三类地区增减系数
为95%。地段等级按《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租和补贴实施办法》中的附件二划
分。济南市住宅建设债券的认购基数如需调整,应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七条 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的计算方法:新分
配住房的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新分配住房的建筑面积×
基数的增减系数。调整住房的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新分配住房住宅建设债券认购
基数×新分配住房的建筑面积×基数的增减系数—原住房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原
住房的建筑面积×基数的增减系数。住宅建设债券总额等于或小于零的,不认购住宅
建设债券。第八条 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额度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核定,住房所在区房
改办公室监督执行。第九条 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核定后,由个人向市建行房地产
信贷部所属各营业网点认购,并由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所属各网点出具证明。住房产
权单位根据购买债券的证明,办理住房使用手续。第十条 住宅建设债券不记名、不
挂失,不得提前兑取,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可以按规定在本市范围内转让。第十一条
发行住宅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 必须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各单位可以按规定向市建
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本单位职工认购住宅建设债券额度内的住宅建设专项低息贷款。
第十二条 凡不按本规定认购住宅建设债券的,除责令其补购住宅建设债券外,并追
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