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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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收入】1992年,省分配济南市工商税收计划为210440万元。为确保完成全
年收入任务,主要采取了以下四项措施:①全市税务人员增强开放意识,坚持从经济
到税收的观点,加大了政策导向的力度;②在全市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大规模税源普
查, 对全市国有、集体企业15252户进行了经济调查分析,摸清了全市税源底数;③
大力清理欠税,严格税款滞纳手续,全年累计清理欠税1.3亿元;④税收促产工作取
得突出效果,系统全年共促产立项1351项,新增产值5.7亿元,新增利润5000万元,
新增税收3100万元。通过采取这些措施,1992年全市工商税收超额完成省分配任务,
共计完成215067万元(不合出口退税,下同),比上年增收21520万元,增长11.1%,
占年初省分配计划的102.2%, 超收4627万元。其中:中央级收入完成54357万元,
比上年增收3365万元, 增长6.6%,占省分配计划的101.3%,超收707万元;省级
收入完成12543万元,比上年增收l 740万元,增长l 6.1%,占省分配计划的ll 5.
5%,超收1683万元;市及市以下级收入完成148167万元,比上年增收16385万元,增
长12.4%, 占省分配件划的101.5%,超收2237万元。1992年,税务部门征收的国
有企业所得税完成38059万元,比上年减收8509万元,下降18.3%;国家能源交通重
点建设基金完成12297万元, 减收1821万元, 下降12.9%;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完成
9118万元, 减收587万元,下降6%;教育费附加完成2953万元,增收283万元,增长
l0.6%。

【税收检查】1992年,全市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本着支持改革开放,维护国家利益
的原则,认真查处经济领域中偷、抗税犯罪活动,堵塞税源流失,督查落实税收各项
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改革开放和走向市场。全年共检查纳税户1100户,补缴税款3000
万元。 同时,还开展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专项检查,查补税款170万元。
济南市各级税务检察室, 全年共预查偷税、抗税案件线索278件,立案19件,为自家
挽回经济损失6l万元, 拔除“钉子户”、难缠户111个,追缴偷、漏、欠税627.6万
元。市税务检察室、长清县税务检察室被省检察院、省税务局授予“依法护税先进单
位”称号。

【出台支持改革开放的十二条政策】济南市税务局贯彻邓小平南巡谈话和省、市
改革开放会议精神, 认了解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面临的实际问题,于5月出台了十二条
优惠政策。①经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建的国有、集体高新技术企业,从投
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可以享受按15%缴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执行工商统一税税负比内资企业流转税税负高的,报经
税务部门批准后,可按内资企业税负征收工商统一税。③从1992年起,对采用各种形
式的借款新建的独立核算的国有、集体企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同级税务部
门核定还款期内,其实现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
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经批准可以全部用于归还借款。④从1992年起,企业为安置
富余人员开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可给予免征所
得税二年、减半征收三年的照顾。⑤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自生
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实现的流转税、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
节基金,报批后可全部减免。⑥对流转环节税收,要坚持依法治税,不得承包。⑦对
在规定期限不能扭亏的国有、集体亏损企业,税务部门一律不为其办理减免税手续;
在扭亏期内,比上年减亏的企业可按规定增提效益工资。⑧对因在科技开发和引进技
术、人才、资金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而被市或县、区政府确定的奖金,企业可以列
入成本,并免征资金税、工资调节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⑨企业为解决资金不足,采
用借款和发放债券、股票等形式筹集的资金,其支付的利息部分,从1992年起暂免个
人收入调节税。⑩对乡镇企业用于更新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的新老专项贷款,从1992年
起享受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税前还贷的政策。⑾街居、乡镇企业经济效益好,在工
资增长幅度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前提下,自定工资标准,超过计税工资的,经
批准允许其将超出部分列入成本。⑿从1992年起,凡列入市级新产品开发计划的新产
品,经鉴定从销售之日起,经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的照顾。

【停止执行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办法】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办法是1983年开始实
行的。在实行该办法后的一段时期,有效地控制了个体工商业户的偷税漏税,增加了
财政收入,同时也缓解了国营集体商业企业与个体商业户之间税负不均的矛盾,促进
了平等竞争。但是,由于近几年商业批发格局、货款结算方式及市场形势发生了较大
变化,在批发扣税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①个体商业户不履行代扣税义务,乡镇、
街道企业和一些工业企业执行批发扣税不严,致使批发扣税任务主要由国合商业承担;
②国合商业企业持现金或现金支票进货十分普遍,许多个体商业户借用国营、集体企
业的转帐支票进货,增加了代扣税单位认定扣税对象的困难;③一些地方采取“地方
保护”政策,自行在本地区停止批发扣税。从而造成不同经济成份、不同企业和不同
地区间税负不平衡,削弱了批发扣税的作用。因此,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济
南市从1992年9月1日起,停止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改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更换新版销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统一部署,截至l 992年12月31日,各
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现版发票,改用全国统一的新版发票。全市各级税务机关抓住
发票换版时机, 广泛宣传发票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散发《发票换版宣传提纲》2
万余份, 张贴布告5000份,增强全社会对发票换版的认识。自l 993年1月1日起,全
市6.2万个纳税业户全部启用新版发票。(商鹏 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