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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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6月2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
的统—管理,根据《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
适用于城市市区建成区、近郊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独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
工业区。 第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行平等、互利、自愿有偿的原则。第
二条 下列项目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实行有偿服务:(一)专用道路、广场、
集贸市场及单位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二)机关、团体、部队、大专院校、企事
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内的生产垃圾、营业垃圾、生活垃圾、厕所粪便(化粪池)的清运、
处理;(三)单位和个人认为需要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实行有偿服务的其他项目。第
五条 单位或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应当事先签订合同,
并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服务项目、地点;(二)服务数量和质量;(三)服务费用;
(四)履行期限、方式;(五)违约责任。第六条 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略
高于成本的原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制定。第七条 收取的环境卫生
有偿服务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有偿服务的日常费用开支和车辆机具设施、设
备的更新改造。第八条 环境卫生专业人员在有偿服务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合
同,保证服务质量;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认真履行义务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
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九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环境卫生
有偿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照有关规
定予以处理。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济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