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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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3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管理,促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
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图书报刊是指书籍、
报纸、刊物、画册、年历、挂历、台历等出版物。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
图书报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本市图书报刊市场的经营和
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
服务的方向。第五条 对在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及举报揭发违法活
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图书报刊市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市新闻出
版局主管本市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各县区文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报
刊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物价、邮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图
书报刊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新闻出版管理人员应持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统一制发的《检查证》,对图书报刊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图书报刊发行单位和个人应
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干扰、阻碍图书报刊市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八条
经营图书报刊发行业务,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经营图书报刊零售
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意
后,报所属县区文化部门审查,由市新闻出版局核发《图书报刊零售许可证》,并报
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省直部门和中央、
外省驻济单位除外) ,须经市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
准核发《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三)发行单位和个人凭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
准证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四)
发行单位和个人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歇业、停业时,须按开业的审批程序办理
注销或变更登记。第九条 个人申请领取《图书报刊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本市常驻户口的待业人员或退(离)休人员;(二)政治素质好,社会责任感强;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五)有规定数额以上的资
金;(六)国家规定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经营图书报刊发行业务
的单位必须具备《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中第五条和第七条件定的条件。第
十一条 外省出版社、报刊社在我市设立发行单位,应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件,报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到市新闻
出版局办理具体手续。 第十二条 经营图书报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定点、亮照营业;(二)应发行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
书和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三)禁止发行宣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反对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和宣扬淫秽色情,
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图书报刊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非法出版物;(四)禁止发行走
私入境的图书报刊;(五)必须按批准的范围发行内部图书报刊;(六)严格执行国家价
格规定,严禁高价倒卖,搭配销售;(七)未经市新闻出版局批准,不得散发、张贴图
书报刊宣传品。第十三条 经营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图书报刊零
售许可证》从图书报刊批发单位进货。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不得向无《图
书报刊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图书报刊。第十四条 个人和无《图书报刊批
发许可证》 的单位, 不得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第十五条 经营批发业务的单位
(新华书店、邮局除外)从外地批购图书报刊,须先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验样
本,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发行。第十六条 经营批发业务的集体单位必须于每季度第
一个月五日前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季度图书报刊进、 销、 存情况报表
(内容包括图书报刊的名称、出版单位、进货渠道、经销日期、经销数量等)。第十七
条 凡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查禁或停止发行的图书报刊,发行单位和个人应立
即停售,并按规定上缴或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截留或转移。其中,属正
式出版单位,同时又是从经过批准的正式发行单位进货的,经济损失由出版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对查禁收缴的图书报刊,属反动淫秽的,由公安机关处理,其他由新闻出
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新闻出版
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
得一倍至六倍的罚款,直至吊销《图书报刊零售许可证》、《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
的处罚。第二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案管理处罚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法
规和价格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
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
决定的,由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 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发行单位和个人合
法权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济南市新闻出
版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