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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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全市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和自身建设,取得了新的成绩和发展。最高法
院、省、市主要领导先后29次对法院工作作出批示肯定,中院机关刑事审判、案例研究、司法宣传、
信息化等工作受到最高法院表彰,并连续十年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章丘法院圣井法庭被表彰为全国法
院先进集体。省委、省政府授予中院模范公务员先进集体称号,最高法院为中院记集体一等功。王旭光
等一大批优秀法官受到最高法院、省委、省法院表彰。
1. 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全市法院共新收案件74736件,办结73319件,结案标的额20
4.23亿元,同比分别上升3.51%、2.99%和35.55%,收结案数量在多年高位运行的基础
上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刑事审判。依法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097件,判处罪犯5681人。在判决生效的5267人中,
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661人,占12. 55%;对2652名罪行较轻、确实不致再危
害社会的被告人,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对104名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被告人,依法免予刑
事处罚。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各类犯罪,审结杀人、绑架、抢劫等
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1415件,判处罪犯2198人。依法严
惩职务犯罪,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115件,判处罪犯158人,其中原为县处级以上公务人
员的11人。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犯罪行为,对21件、68名罪犯
予以严惩。重视少年审判工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审结95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严格
减刑、假释条件及办理程序,依法减刑、假释5778人。
民事审判。全年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3289件。其中,审结离婚、赡养、抚养等婚姻家庭案件8
544件,依法保护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结建筑工程、房屋买卖和租
赁、宅基地、相邻权、物业管理等案件2375件,促进群众安居和邻里和睦。推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
案件裁审衔接机制,审结追索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1962件。审结医疗侵权案件172件,有效
减缓了医患矛盾。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的特点,全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420件。出台
并实行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18条具体措施,妥善审结案件1150件。
商事审判。审结一审商事案件21683件,结案标的额98.25亿元。其中,审结买卖、租赁、
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5120件,保障市场交易,制裁欺诈违约,加快经济流转。审结银行借款、民间
借贷、票据证券、保险期货等纠纷案件5855件,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
运行,维护金融安全。推进国有困难企业帮扶解困和改革发展工作,集中审结齐鲁饭店有限公司等破产
案件9件,涉及债务总额2. 2亿元,组织审判力量进驻困难企业帮助其清资理财确权,推进产业结构
调整。加强对驰名商标、核心技术和新兴产业的司法保护,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122件,同比上
升25.5%,办案数量全省领先。其中,中院一审审结987件,案件正确率100%。
行政审判。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899件,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116件。在审结的
行政诉讼案件中,维护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347件,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66件,通过加
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381件,和解撤诉数增长24. 92%。对涉
及旧城改造和十艺节等重点工程的行政案件,注重建设需求,注重权益保护,严把裁判尺度,依法保障
省会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完善与行政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
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审结国家赔偿案
件4件。
执行工作。推行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全年执结各类案件17665件,标的额74. 31亿
元。完成涉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的专项清理,79件案件全部执结。开展执行会战和反规避执行专
项活动,实行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公开曝光等方法,建立、强化社会诚信体系和执行威慑机制,向
社会公布189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依法制裁801名有能力但逃避执
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敦促3998名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促成3126件案件的申请执
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6610件案件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监督和立案信访。中院严格依法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工作,审结二审案件5124件,改判和发
回重审553件;审结再审案件233件,改判和发回重审113件。重视立案信访工作,完善首问负
责、立案审查等“一站式”服务,推行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便民举措;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共“缓减
免”诉讼费350.27万元,为特困刑事被害人、申请执行人提供救助金267.3万元;推进领导干
部接访制度化、常态化,全年接访2231人次、1709件次;开展信访积案“清仓见底”活动,按
期化解308件信访积案。全市法院赴省进京访数量和信访总量同比分别下降8.7%和18.3%,完
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三级“两会”等重大活动的信访维稳任务。
2.提高司法水平。推进司法公开。落实审判公开宪法原则和旁听制度,公开审判流程和执行信息,
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在互联网站公布生效裁判文书3173份。薄熙来案件审理期
间,中院通过官方微博实时报道、组织各界人士旁听庭审、每半天召开一次新闻通报会等形式,保障了
公众在第一时间获取案件资讯的知情权,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强化审判管理。推进审判执行的规范化建设,实行电脑随机分案,所有案件全部建立电子卷宗,庭
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修订审委会工作规则,强化审委会的管理、监督、指导功能。实行质量效率每月
通报、改判发回案件逐案评析、案件质量定期评查和责任倒查制度,有效提高办案质量。落实审限预警、
催办、督办制度,防止案件久拖不结,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同比缩短27天,集中清理了长期未结诉讼案
件222件。
强化社会矛盾化解。加大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力度,通过诉前调解化解了3126件矛盾纠纷。一
审民事、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60.65%,行政案件经过协调一审撤诉率42.38%。推广上诉约谈
制度,由庭长约谈当事人,听取意见,释疑解惑,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上诉案件明显减少。完善诉讼
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对103件非诉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
强制执行效力。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强化司法服务,就房地产市场纠纷大幅增长、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物业管理
纠纷等撰写《要情专报》和《司法建议》602份,得到市领导的重视和有关单位的积极回应。加强法
制宣传,在各类媒体发表稿件3000余篇,通过电视栏目报道典型案例130件;组织法律宣传活动
19次;开展送法进军营、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地活动,举办法律咨询、专题讲座96次。加强与关
工委、街道等部门的合作,共同做好回访帮教,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强化基层基础建设。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中院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基层,定期深入一线调研
指导。着力为基层解决审判力量、干部职级、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帮助基层法院新增编制22
个,新增干警76人。中院通过开展审级监督、业务指导、全员培训、监督检查、年度考评等,帮助基
层法院提高工作水平。基层法院办结各类案件64848件,占全市法院结案的88. 45%,人均办
案129件。
3. 抓好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制定《中院党
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中院通过竞争上岗,提拔干部57名,选任审判长、
执行长48名,轮岗交流干部79名。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邀请法学专家作专题讲座,与山东法官培训
学院合作,组织各类业务培训23期、1290人次,首次实现全市法官全部脱产轮训一遍;建立青年
法官导师制度,通过传帮带提高初任法官的职业素养;继续开展“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竞赛、办
案能手评选和庭审观摩、文书评比等活动,培养了一批知名法官,推出一批精品案例。
4. 自觉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全市法院坚持重点工作、重要问题、重大案件及时向党委请示
汇报,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向人
大报告工作,落实人大的有关决议。全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座谈、旁听案件审理85批、1
207人次,办结人大、政协提案60件。

【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市法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完善“一院一网”建设,市县两级法院均已建立政务网站,调整网站栏目设置和内容,扩大政务信息发
布范围。以庭审公开为重点,规范庭审行为,推进市民自由旁听制度,确保庭审实质公开。推进庭审录
制直播工作,市法院将33个审判法庭全部改造为科技法庭,研发了全市法院科技法庭统管平台,可实
现对全市法院101个审判庭庭审的点播、直播。加大审判流程信息录入,推进审判流程和执行信息公
开,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在互联网上公布生效裁判文书3173份,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市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从立案、
审判、执行、诉讼服务、法律宣传等多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在市县两级法院立案大厅和济南市外来务
工人员(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农民工诉讼服务窗口,拓宽维权“绿色通道”,及时提供法
律咨询和诉讼指导,妥善审理案件1150件。市法院机关两次组织到映秀城建筑工地进行走访调研,
开展“送法进工地”活动。

【官方微博实时播报庭审情况】 市法院在人民网和新浪网开通“济南中院官方微博”,8月22~2
6日,通过官方微博对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庭审情况进行实时播报,最大限度满足
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庭审期间,共编发微博152条,累计16. 2万余字。社会各界对中院以微博
方式实时播报庭审情况给予高度关注,《人民日报》、新华社、英国广播公司、美国《纽约时报》、新
加坡《联合早报》等大批中外媒体对该做法及效果给予肯定。济南中院官方微博获人民网“十大政务微
博奖”、新浪网“微博影响力飞跃奖”和“全国政法微博特别贡献奖”、光明网“全国十佳法院微博奖”、
凤凰网“最佳时事报道奖”等奖项,微博发布工作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审判刘某某贷款诈骗、 金融凭证诈骗、票据诈骗、诈骗案】 6月1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
某某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票据诈骗、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自2008年11月至2010
年11月,采取私刻存款企业、银行印鉴,伪造质押贷款资料、银行存款凭证、电汇凭证、转账支票及
以企业的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让企业向其控制的账户内存款等手段,骗取银行、
企业资金共计101.3亿余元。案发后,依法追缴赃款赃物合计82.9亿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
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审判薄熙来受贿、 贪污、滥用职权案】 9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
污、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审理查明,1999~2012
年,被告人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
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大连国际公司及该公司总经理唐某某、实德集团谋取利益,收受唐某某给予的
钱款,明知并认可其妻、其子收受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447376.
11元。2000年,在被告人薄熙来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通过其妻贪污大连市人民政府承担
的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款500万元。 2012年1~2月,被告人薄熙来作为中共中央政治局
委员兼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告知其妻涉嫌故意杀人后,以及在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
王某某叛逃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根据薄熙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
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审判山东小鸭集团原副总经理魏某某贪污、假冒注册商标案】12月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
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魏某某贪污、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
魏某某有期徒刑10年;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0万元;数罪并罚,决
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被告人魏某某任
小鸭集团董事、副总经理,兼任中山小鸭空调公司总经理。2005年中山小鸭空调公司实际停产,同
年11月,魏某某调回小鸭集团工作,但未免除中山小鸭空调公司总经理职务,其工资于2006年7
月以后均由小鸭集团发放。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魏某某在小鸭集团不知情的情况下,在
中山小鸭空调公司继续领取了共计15. 9万元的工资。被告人魏某某利用职权,擅自使用集团印章,
伪造了只有授权起始时间2004年5月1日但没有终止时间的商标使用权《授权书》等文件,从而使
中山小鸭家电公司在形式上无偿取得了济南洗衣机厂“小鸭”系列注册商标中19个商标的10年独占
许可使用权以及小鸭集团商号的使用权,违法所得2401.33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
行为构成贪污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3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1.济南德佳公司“钻、铣床”发明专利维权案。原告济南德佳机器
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自主研发的“钻、铣床”技术,解决了传统钻、
铣加工中因型材不同需频繁调节钻铣刀位置的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原告发
现被告生产、销售的“钻、铣床”产品使用其发明专利技术,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遂起诉要
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案件审理中,将原告公证保全的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
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对比,一个用于定位的“第一转塔定位机构”部件未显示,但被告在其网站对
该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图片上却显示有该部件的技术特征。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已覆盖
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侵犯,最
终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2. 法国施耐德公司“Schneider”商标维权案。原告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施耐德电气
(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在中国拥有“S
chneider”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电器元器件、半导体、断路器、开关等。20
12年8月,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桥分局查处时,发现陈某购进标有“Schneider”字样
的120个小型断路器进行销售,经鉴定系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对陈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后两原
告将陈某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标有“Schneider”
字样的小型断路器系假冒施耐德电气公司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赔偿两
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3. 贵州茅台公司“茅台”商标维权案。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餐饮公司侵害
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系“茅台”系列商标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其在被告经营场所消费购得
一瓶53度贵州茅台酒,经鉴定该产品与原告正品在诸多防伪措施上存在区别,系假冒产品,遂起诉要
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其有进货来源,并且不知道是假冒产品,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济南
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开有多家分店的餐饮企业,其在购进茅台酒时,既没
有订立书面合同,也没有查验或审查供货商经营茅台酒的相关手续、资质是否齐全,主观上存在过失,
不符合免除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4. 浙江吉利公司汽配商标维权案。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汽配市场多家经
营业主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系列案,原告系中国汽车行业十强企业,拥有吉利文字、图形、拼音等
多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汽车及其配件。原告发现济南某汽配市场存在大量非法销售侵害其商标权的
汽车配件的行为,涉及产品类别众多,涵盖了其生产的绝大部分车型及配件,遂将该市场的多家经营业
主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汽车配件销售商,应对原
告的正规产品有基本判断常识。被告未对汽车配件的来源尽到基本注意义务,销售了大量假冒原告商标
的产品,主观过错明显,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考虑到涉案商标在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
被控侵权产品为汽车配件,对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
止侵权并承担较高的赔偿数额。
5. 青岛一木商标维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案。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工艺品公司
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在家具类商品上拥有“一木金菱及图”注册商标,在
家具行业和相关消费群体中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其生产的细木工板上,将“青岛一木及图”作为商标
使用并突出使用“青岛一木”字样,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济南中院经审
理认为,原告的“一木金菱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家具、办公家具”等,被控侵权商品“细木工
板”是用于制作“家具、办公家具”的原材料,两者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重合,具有较
强的关联性,构成类似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青岛一木及图”商标与原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近
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在其生产的商品上突出使用“青岛一
木”字样,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故意,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系原告生产或与其有特
定联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
正当竞争两种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6. “起点中文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案。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网络公
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系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其推出
的《鬼吹灯2》网络小说拥有庞大的读者群。被告网站上保存了由网络用户上传的上述小说,并以每部
0. 5元的价格向手机用户提供下载服务。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侵
权作品系由网站会员上传,且已停止提供下载服务,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予以免责。济南中院经审理
认为,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提供下载服务,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对
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被告对此并未采取合理、必要的技术防范
措施,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按照其违法所得赔偿原告9万余
元。
7. 广东星外星公司录音制品发行权维权案。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场侵害
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原告依法享有发行进口音像制品张惠妹《你在看我吗》、田馥甄《给自己》等专
辑的权利。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非原告发行、但含有上述专辑曲目的CD光盘,原告遂起诉要求被
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其销售的光盘有合法来源,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
承担赔偿责任。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营音像制品必须取得
相应许可,且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而涉案光盘外包装未标注出版时间、著作权人及有关
批准文号等信息,被告对音像制品本身及其提供者的经营资格均未进行合理的审查,主观过错明显,不
能免除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8. “先玉335”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维权案。原告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侵害植
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原告获得“先玉335”玉米植物新品种权人先锋国际良种公司授权,得以自己
的名义对侵害“先玉335”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提起侵权诉讼。原告诉称,被告以“费玉3号”
名义销售其“先玉335”玉米种,侵犯了其品种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但因被
控侵权产品的包装、标签上显示的玉米品种名称为“费玉3号”,被告不承认侵权事实,案件只有通过
鉴定才能认定被控侵权玉米种是否构成侵权。因此,法院委托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
单位依据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鉴定被控侵权玉米种与原告的“先玉335”玉米种两者为近
似品种。济南中院经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并综合相关证据,认为授权玉米品种允许存在科学范围内可
以预见的变异,只要被控侵权玉米种达不到规定的变异程度,就仍落入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被告的行
为已经构成对“先玉335”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
万元。
9. 动漫专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原告曹某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不
适合从事加盟的业务且未实际开展经营为由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动漫专营合作协议》,返还
支付的加盟费、合作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等全部费用。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被特许人,在特
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涉案协议对此未作约定,被告作为特许人对此具
有缔约过失,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且原告在支付加盟费等各项费用后,一直未着手实施涉案协议,没
有实际利用被告的经营资源,被告的经营利益不会因涉案协议解除而受到实质性影响。法院最终判决支
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0.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历下区法院审理的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与济南某花卉市场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王某
包工包料负责给该花卉市场安装机盘管供暖设备,并约定供暖设备使用“西屋康达”牌空调设备,合同
价款为164750元。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某为了提高利润,从山东德州某空调公司购进一
批假冒“西屋康达”牌商标的空调设备,包括空调风机盘管93台、射流空调组7台,安装到了该花卉
市场。事后被告人王某全额收到该花卉市场支付的合同约定价款。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历下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
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
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