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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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1. 发挥职能。新收各类案件66705件,审(执)结64867件(含旧存),同比分别上升1
28%和下降299%;结案标的额13449亿元,结案率9724%,同比下降428个百分点。其中,中院审
(执) 结各类案件6636件,结案率9666%。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法制讲座、公开
宣判等活动200余次,提出司法建议371条。
刑事审判。 审结一审刑事案件3231件。在判决生效的4485名罪犯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
刑的815人,占1817%。审结杀人、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盗窃、抢夺、
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1577件,判处罪犯2846人;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
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60件,判处罪犯276人,挽回经济损失2515万元;审结贪污、贿赂、
渎职犯罪案件125件, 判处罪犯177人,其中原为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7人。依法审理菏泽市政协原副主
席朱某某受贿犯罪等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最
高法院对市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案件核准率为100%。 坚持罪刑法定、罚当其罪,对943名罪行较轻、确实
不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依法判处非监禁刑;对认真接受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4823名罪犯,依
法裁定减刑或假释。重视少年司法工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商事审判。 审结一审商事案件18958件,结案标的额5339亿元。依法审结在加强宏观调控、优化
投资结构过程中引发的借款、 买卖、担保、股权转让、公司解散等各类案件13340件。深化知识产权民
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新机制,加大对自主创新品牌、核心关键技术司法保护力度,审结专
利、 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案件548件。审理个人住房、汽车买卖、旅游服务及其他消
费者权益纠纷案件3744件, 审结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农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211件,审结涉外、涉港
澳台案件25件。深入重点企业调研走访,帮助解决司法难题,增强实体经济抗风险能力。
民事审判。 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1159件。其中,审结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婚姻家庭案件8421
件,审结宅基地、相邻权、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等案件1114件,审结交通事故、医疗损害、产品质量、
环境污染等侵权案件5967件,审结劳动争议、劳动报酬等案件1593件。推进便民诉讼网络建设,建立便
民联系点26个, 聘请司法联络员397人,通过巡回审判审结发生在乡村的婚姻家庭、相邻权纠纷等案件
827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调撤率保持在71%以上。设立
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追索劳动报酬、抚养费、赡养费和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起诉案件。认真执行司法
救助制度,缓减免诉讼费18084万元。
行政审判。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903件。其中,维护、支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227件,撤销或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支持行政相对人诉讼请求53件。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
撤诉案件471件,占已审结一审行政案件4292%。对涉及旧城改造等重点工程行政案件,成立专门合议
庭进行审理,注重建设需求,注重权益保护,为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保障省会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通
过建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联席会议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布行政审判白
皮书,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方式,促进行政执法水平提高。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审结
国家赔偿案件2件,决定赔偿1件,使受到侵害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司法救济。
涉诉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全市法院坚持把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作为联系群众、倾听民意、为民解忧
的重要途径。推进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化、常态化,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狠抓办案质量,强化判
后答疑,从源头上预防涉诉信访发生。运用司法救助、行政救济、社会帮扶等手段化解信访积案,解决
了一批信访当事人低保、医疗和生产生活方面实际困难。全市法院信访总量明显下降,共处理人民来信
293件次、 接待人民来访1140人次、信访率221%,分别比上年下降5893%、3887%和165%。审结
再审案件543件, 占一、二审结案总数的111%,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98件,再审发改率呈逐年下降趋
势。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共审结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139件,占一、二审结案总数的028
%。 其中,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30件案件依法予以维持,对原判不当、抗诉理由成立
的24件案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对因事实证据变化的69件案件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执行工作。 执结各类案件15011件,标的额5796亿元。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向社会公布10
件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公布20名“老赖”,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执行威慑机制,对226件有
能力但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予以制裁,化解执行阻力;对1549件案件依法强制执行,维
护法律权威。加强委托评估、拍卖管理,完善执行流程管理、执行听证等工作制度,强化对执行权内部
监督制约。注重和谐执行,特别是对涉及企业发展、民生利益和社会稳定案件,坚持慎重处置原则,讲
究执行方式方法,促成1654件案件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
2.队伍建设。全市法院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重回延安”作风
整顿活动,提升干警精神状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推进竞争上岗和法官遴选工作,全市法院调整、充
实、提拔部分干警,机关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治本措施,组织廉政教
育102次, 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违纪违法行为做到“零容忍”。加强司法能
力建设,开展庭审考评、文书评比等多形式岗位练兵。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公正廉洁为民好法官”评
选活动。两级法院共办结关系干警工作生活实事90余件。推进法院文化建设,中院成立文化建设机构,
在全市法院确定19个公共文化建设项目。组织初任法官宣誓仪式,实施一批法院文化建设重点项目,开
展各种文体活动,用以人为本的管理文化凝聚激励队伍。
3.提升管理水平。健全干警考勤、着装等27项制度并抓好落实,规范机关工作秩序。发挥机关民主
管理委员会、生活管理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作用,促进机关事务管理民主化、公开化和科学化。重点
抓好审判管理,论证出台涉及审判管理10个规范性文件,创新和加强审判质量、效率、流程、层级和绩
效管理。实行要情专报制度,强化对重大、敏感案件和重点事项督办工作。依法规范公开选择专业机构
与拍卖机构活动, 为321件对外委托案件随机抽取专业机构与拍卖机构,有效杜绝暗箱操作。强化人民
陪审员工作,增加具有法律知识背景陪审员比重,建立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
13256件,同比上升2616%。开展司法巡查工作,对两级法院重点工作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等情况进行
集中巡查,发挥巡查工作督导促进作用。
4. 基层基础建设。截至年末,在113个不设人民法庭的乡镇(街道)全部设立法官工作室;设置通
联法官601名,占基层法官总数8143%,负责联系5056个村(居),通联法官覆盖率100%;选聘“村民
法官” “社区法官”4679名,占全部村(居)9254%,有效化解诉前纠纷9000余件。在两级法院开通
自主研发的“网上法院”,构筑起涵盖办案、宣传、服务、监督功能信息化工作新平台。从宏观指导、
审判监督、 班子协管、队伍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切实履行对基层法院监督指导职责。依托“12345
市民服务热线”对基层法院工作进行社会考核评价,考核工作更加公开公正。
5.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监督,并就行政审判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项
工作报告。重视人大常委会督办案件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加强督办反馈,提升办理
成效,共办结51件。市“两会”期间,认真听取和征求人大代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意见,对人大代
表提出健全立案大厅功能、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等6件建议,全部办理完毕并进行反馈。加强代表联络工
作,定期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对法院工作意见和建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座谈、
旁听案件审理89批930人次,聘请249人担任特邀监督员。主动向政府、政协通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
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联系沟通,接受各界监督,以监督保公正,以监督促廉洁。
年内,全市法院26次受到省市领导批示肯定,有19个单位和部门在工作中取得的典型经验被省法院
和市委推广介绍,全市法院“优专快好”涉军维权审判模式受到解放军总政治部领导肯定。中院被最高
法院授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先进集体称号,法警支队在全国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考核中获得第一名,中
院机关连续8年被评为省级文明机关。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法官刘江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
国法院办案标兵”称号。

【通报“十例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件” 】7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情
况通报会,通报济南两级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总体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十例反规避执行典型
案件”。
公布的十例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件是:①王某与章丘市某街道办事处土地补偿款纠纷执行案;②乔某
某与济南某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③淄博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某县供销合作社联社借款保
证合同纠纷执行案;④济南某炉料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⑤王某某与彭某、孙某某等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⑥王某某等69人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⑦焦某某与章丘市某物资有限公
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⑧山东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祝某某返还车辆纠纷执行案;⑨张某某、杨
某某与吉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⑩济南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蔡某
某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开通“网上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以“济南法院网”为依托,建立
集办案、 宣传、 服务、监督四大功能于一体的功能性网站。济南法院网设“新闻发布”“网上法院”
“法院文化” “基层风采”4个特色板块。通过“网上法院”,当事人可以与济南两级法院沟通、联系
和处理相关事项, 还能了解济南法院审判活动最新进展情况,对法院工作建言献策。9月26日,中院举
行“网上法院”开通仪式。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玉华,市委副书记殷鲁谦,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刘杰出席仪式并分别致辞。

【通报“商事审判十大案件”】11月2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0~2011
年审理生效的具有影响力的“商事审判十大案件”。
公布的商事审判十大案件是:①原告某物产公司与被告某塑料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②原告广州某
公司与被告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③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周某居间合同纠纷案;④原告济南某公司与被
告山东某公司、刘某、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⑤原告某饭店与被告某宾馆担保追偿纠纷案;⑥原告胡某
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人身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⑦原告刘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⑧原
告某信用社与温某等4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⑨原告刘某、张某、李某等诉被告汽车一队股东会决
议、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案;⑩原告胡某、杨某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审判济南市首起危险驾驶案】 6月24日,市中区法院对被告人孔某某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15时20分,被告人孔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经四纬二路口时,因越线停车被
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孔某某涉嫌醉酒驾驶,后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进行酒
精鉴定,达到醉酒标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
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孔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拘
役1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
再执行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审判段某等26人黑社会性质犯罪案】 9月16日,章丘市法院对段某等26人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作出
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
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16年。其余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到14年零6个月不等的
刑罚。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某先后纠集尹某、张某某、孙某某等25人,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聚众斗殴、
故意伤害等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 称霸一方,先后实施聚众斗殴1起、敲诈勒索4起、寻衅滋事8起、故
意伤害2起,在平阴县城及其周边地区获取非法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该组织逐渐
形成以段某为核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审理认为,段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平阴县组织、发展无业
人员,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核心,以其他25名被告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遂依法作出上
述判决。(参见“治安·司法”栏目“公安”分目【以段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条)

【审判朱某某职务犯罪案】10月1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菏泽市政协原副主席朱某某受贿案作
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11年。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朱
某某先后利用担任曹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菏泽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
“借款” 为名,向他人索要现金87万元,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万元,索要、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91万
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谋
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朱某某的大部分受贿系索贿,依法应
从重处罚。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且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
作出上述判决。

【2011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1.山东水泊焊割公司焊接设备专利维权案。原告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
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某机械设备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系国内知名焊接设备制造企
业,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其中就包括“液压式异形封头旋边机”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技术有效克服焊
接时采用传统工艺为异形封头折边产生渗漏的技术难题,具有国内领先技术水平。原告发现被告使用该
专利技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以低价冲击市场,遂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
元。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生产的侵权产品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利
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2. 典发公司“千页豆腐” 外观设计专利系列维权案。台资企业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生产的
“千页豆腐”知名度较高,其产品包装袋上图案设计独特,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某食品厂在生产、
销售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该专利设计极其相似包装, 为此该公司分别对某食品厂及3名销售商提起外
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济南中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向双方耐心释明法律规定,仔细梳理诉讼风险,
逐条解答当事人疑惑,最终赢得双方信任,3案全部达成调解,被告及时支付赔偿款。
3.“中国重汽”商标维权案。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重型汽车生产的龙头骨干企业,
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产品和服务包括从整车到润滑油、配件等重型汽车全部产品。原告
的“中国重汽字母及图”商标2004年12月核准注册,2009年4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9年8
月,原告发现被告济南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部分润滑油系列商品标有该商标标识,遂提起
商标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
为被告行为已经产生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侵权后果。法院在查明事实情况下,加大辨法析理力度,向被
告释明假冒行为的错误性质,同时根据被告诚恳认错情况及时做好调解工作。经调解,被告表示接受此
案教训,不再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4.“三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因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集团)对郑州
百文股份(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百文)进行资产重组时,双方于2003年1月27日签订商标许可
使用合同,约定:三联集团许可郑百文在家电零售领域无偿使用第779479号“三联”商标;三联集团承
诺不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在家电零售领域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三联”商标、商号;如果三联集团
拟放弃“三联”商标所有权,应事先通知郑百文,并在郑百文同意情况下,无偿将“三联”商标转让给
郑百文。2003年7月18日,郑百文股票在上交所恢复挂牌交易。2003年8月22日,郑百文名称变更为现名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商社) 。2008年2月,三联集团持有的三联商社股权被法院强制
拍卖, 国美电器成为三联商社实际控股股东。2008年6月,三联集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将“三联”商标
转让给山东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三联商社认为三联集团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行为,并依约将该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济南
中院经审理认为,三联集团与郑百文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法有效。“三联”商标由三联集团申请
并使用近20年,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也是其重要财产权利。涉案合同有关商标转让约定,应
与合同整体内容、合同签订背景和目的相结合,贯彻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郑百文承接三
联集团从事家电零售经营全部业务和相关资产,但“三联”商标专用权及使用许可权并未成为三联集团
重组郑百文的对价内容。 郑百文获得“三联” 商标使用权是基于三联集团公司对其控股关系。同理,
“三联”商标若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也应基于三联集团对其控股。当三联集团持有的三联商社股权被法
院强制拍卖并丧失第一大股东地位后,涉案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因此,三联集团将其“三联”商标
转让给第三人并无不当,三联商社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三联商社诉讼请求。
5.“湘鄂情”与“湘鄂情怀”商标诉争案。原告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系“湘鄂情”文字及图形
组合商标专用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济南某餐饮公司在其经营门店、店内用品、户外广告、官方网站均突
出、醒目地使用“湘鄂情怀”文字,构成对“湘鄂情”商标侵犯,遂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
损失。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湘鄂情”商标系一图形、文字及字母组合形成的服务商标,
商标中“湘鄂”两字系显著性较低的省级区划简称,原告对该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应是对其整体体现的
商标标识的专用权,而不应过窄地解释为对“湘鄂情”三字专用权,而被告在经营活动中是以“湘鄂情
怀”为其字号和简称。其次,法院考虑原告在山东境内并无经营店面,而被告仅在山东境内经营,且主
要店面在济南,两者经营地域范围并不重合,不易构成混淆。再者,被告通过多年经营,已使“湘鄂情
怀”在其经营所在地特别是在济南形成识别其餐饮服务的显著含义。济南中院最终认定,原、被告商标
标识近似程度并未达到“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
特定联系”的程度,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6. 北京天语同声公司制止KTV歌厅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版权
人授权,取得《SHE Together》专辑收录的《美丽新世界》《热带雨林》等7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
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授权。 原告发现被告济南某KTV歌厅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
述专辑中MTV音乐电视作品, 遂诉至历下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正版光盘及公证书,证明
原告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合法授权使用主体。 被告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KTV歌
厅内传播涉案作品,又不能提供任何合法来源证据,其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财产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7.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喜羊羊”著作权维权案。2011年,济南市2家大型知名超市销
售的床上用品、童裤上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喜羊羊”卡通形象。为此版权人分别将2家商场起诉至法院,
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南中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8.“拉线位移传感器”商业秘密维权案。济南中院审理原告济南开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设
备有限公司、魏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原告开思公司诉称,被告魏某原系原告单位职工,掌握原告
技术秘密,魏某为济南某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一直利用魏某从原告处所获技术秘密生产、
销售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的拉线位移传感器,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
通过对原告销售拉线位移传感器产品进行合法拆解、测绘,可以合法获得该产品技术信息,该产品技术
信息已经不具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构成条件,原告开思公司所主张商业秘密侵权不成立,遂驳回原告诉
讼请求。
9.山东高机公司制止网络搜索引擎不正当竞争案。原告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发现被告济南某
公司在其网站搜索链接中使用原告企业名称中“山东高机”文字,使相关公众在搜索原告网站时同时搜
索到被告公司网站。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
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网站搜索链接中把原告企业名称重要组成部分“山
东高机”作为自己产品名称使用,又不能说明使用合理依据,其目的在于诱使相关公众在搜索原告网站
时,同时出现被告公司网站,借助原告市场声誉增加其产品营销机会,此行为虽然不属于造成相关公众
对企业主体或产品来源产生混淆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经营者在市场
交易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规定,仍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
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10. “美人榆”观赏树木植物新品种纠纷案。济南中院审理原告石家庄市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告肖某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涉及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问题。原告系“美人榆”植物新品种的品种
权人,“美人榆”系观赏树木类型,属于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畴。原告以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培育
“美人榆”植物新品种对外销售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在案件审理
中,法院通过咨询权威机构,对林业植物新品种的生物特性与侵权认定形成法律共识。法院在此基础之
上加大调解力度,将诉讼风险和成本向当事人明示,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被告通过支付许可使用
费方式继续合法生产经营,品种权人得到应有回报,案件处理实现“双赢”审判效果。
(陈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