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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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1.发挥职能,为科学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新收各类案件65864件,审(执)结66866件(含旧
存),同比分别增加2.4%和1.28%;结案标的额126.56亿元,结案率101.52%,与上年基本持平;未结案
件下降18%。其中,中院审(执)结各类案件7420件;结案率101.58%,同比上升2.67个百分点。
刑事审判。审结一审刑事案件3111件,同比下降3.84%,判处罪犯5358人,同比上升3.6%。在判决生效
的4558人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860人,占18.87%,同比上升1.84个百分点。审结杀人、
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394
件,判处罪犯422人;依法严惩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发票、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68件,判处罪犯386人,挽回经济损失8593.91万元;
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99件,判处罪犯193人,其中原为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的26人。最高法
院对中院一审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率为100%。对1819名罪行较轻、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依法判
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对认真接受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4242名罪犯,依法裁定减刑或假释。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活动96次,提出司法建议847条;协助有关方面认真搞好对
被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高度重视少
年司法工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商事审判。中院密切关注宏观经济政策出现的新变化,及时分析审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24条针
对性措施, 加大依法调节经济关系、 维护经济秩序的力度。审结一审商事案件20384件,结案标的额
50.23亿元。审结借款、买卖、担保、股权转让、企业改制、公司解散等各类案件15616件。审结全国首
起“纸黄金”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强制清算等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新型、敏感案件。审慎受理、
稳妥推进企业破产案件,审结5件,完成10家企业破产财产变现工作。制定保障企业自主创新20条意见,
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新机制,加大对自主创新品牌、基础前沿领域和核
心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保障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审结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
品种、科技成果转化等知识产权案件454件,同比上升14.94%。主动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确保支农惠农
政策的落实,审结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农资产品质量纠纷以及拉动内需政策落实中发生的涉农案件
190件。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审判工作,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
济的发展,审结该类案件13件。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协助,促进大陆与台湾地区、港澳地区经贸
交往持续健康发展。
民事审判。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0495件,同比上升15.44%。其中,审结离婚、赡养、抚养等婚姻家庭案
件9674件。审结宅基地、相邻权、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等案件1133件。审结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
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引发的侵权责任案件5372件,向社会公布10件典型侵权案例。开展送法进军营、
进校园活动,切实提高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410件。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
结案率达到73.66%,同比提高3.84个百分点。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妥善处理了多起积怨较深、涉及人
数较多的劳动争议、人身损害和商品房买卖案件,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行政审判。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871件,同比上升11.95%。其中,维护、支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的286件;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支持行政相对人诉讼请求的117件;裁定管辖等程序审案件94件。
经协调原告主动撤诉和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374件,占42.94%,同比上升5.28个百分点。
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络沟通,建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联席会议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联
席会议制度,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提出司法建议等,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严格执行《国家赔
偿法》,审结国家赔偿案件8件。
涉诉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坚持领导干部包案督办、预约接访、带案下访制度,不断加强窗口建设,
改进工作作风,做到有诉必理、有访必接、有信必复。提高办案质量,强化判后答疑,完善突发性、
敏感性事件预警机制及紧急处置预案,从源头上预防涉诉信访的发生。加强信访法规宣传教育,进一
步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开展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帮助516名信访当事人
解决了低保、医疗、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全市法院信访总量明显下降, 年内处理人民来信714
件次, 接待人民来访1865人次,信访率3.87%,同比分别下降52.02%、26.69%和2.28%; 成功化解165件
进京重复访案件。 审结再审案件318件,占一、二审结案总数的0.63%。其中,维持原判的占31.13%,
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占35.85%,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占27.67%,终结诉讼的占5.35%。在审结的检察机关提
起抗诉的72件案件中, 维持原判的占33.33%, 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占29.17%,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占
30.56%,终结诉讼的占6.94%。
执行工作。执结各类案件15708件,标的额52.85亿元。制定《济南市执行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明确31
个成员单位的职责,促进形成执行合力。针对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问题,用足用好执行措施,
提高实际执行率。全年督办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案件195件;在加强说服教育的基础上,试行
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公开曝光等执行方法,敦促4604名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对374名有能力但
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予以制裁,化解执行阻力;对1472件案件依法强制执行,维护法
律权威。加大对赡养费、抚养费、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执结上述案件2393
件,执行到位款2024万元。注重和谐执行,特别是对涉及企业发展、民生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案件,坚
持慎重处置原则,讲究执行方式方法,促成1841件案件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
2.司法为民,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全市法院坚持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
脚点,把司法的人民性体现在便民服务的细节中,落实到审判执行的全过程。集中开展“擦亮窗口”
主题活动,40个立案大厅和人民法庭面貌明显改观;集中举办“法庭开放日”活动,人民法庭和立案
大厅全部向公众开放,1500余名群众走进法庭,零距离接触审判机关; 市区的人民法庭举办“法庭
夜市” ,郊县的人民法庭开展“赶法律大集”,共完成问卷调查728份,发放便民联系卡2000余张,
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30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4000余份,利用节假日、午休和晚上时间开庭316次;
组织法官2000余人次深入企业、村居征求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256个。深入推进便民诉讼网络建设,
建立便民联系点26个,聘请司法联络员397人,依托便民联系点深入开展巡回审判,审结发生在乡村的
婚姻家庭、相邻权纠纷等案件829件。认真执行司法救助制度,年内为经济确有困难的案件当事人缓
减免诉讼费461.75万元,同比增加56.2%;为特困申请执行人发放救助资金195.46万元。
3.求实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制定《构建预防化解涉诉矛盾纠纷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意见》《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审判、队伍、行政
“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发挥机关民主管理组织的作用,探索依靠群众民主管理的方法。实行要情
专报制度,强化对重大、敏感案件和重点事项的督办工作,全年督办重点案件332件,比上年增加46.9
%。规范公开选择专业机构与拍卖机构活动,为235件对外委托案件随机抽取专业机构与拍卖机构,杜
绝暗箱操作。强化人民陪审员工作,增加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背景的陪审员比重,建立人民陪审员退出
机制,人民陪审员全年参与审判案件10523件,同比上升55.5%。中院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加强流程
节点控制和质效管理,促进审判、执行工作规范运行。通过强化管理,全市法院司法水平不断提高,
一、二审服判息诉率达到99.36%,同比上升0.12个百分点。
4.重心下移,夯实法院工作根基。中院着重从宏观指导、审判监督、班子协管、队伍培训、考核奖惩
等方面,切实履行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职责。基层法院上诉率和申诉率同比分别下降0.15和0.09个
百分点,审判质量和效率有新的提升。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基层法院工作进行社会考核评价,考
核工作更加公开公正。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支持,在充实审判力量、落实干部职级、
支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经费保障等方面,为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各基层法院结合自身实际,相继推
出能动司法服务社区(村居)、网上法院、一村一法官、人民陪审员法律服务站以及“六位一体”化
解矛盾新模式等举措,实现各项工作的创新发展。

5.接受监督,确保法院工作健康发展。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9月,就商事审
判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督办案件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的办理,加强督办反馈,提升办理成效,全年办结50件。“两会”期间,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健全立案
大厅功能、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等6件建议,全部办理完毕并进行反馈。切实加强
代表联络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座谈、旁听案件审理69批971人次。全市法院还主动向政
府、政协通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年内,中院受到省、市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21次。中院机关连续7年被评为“省级文明机关”,全市
法院有160个集体、215名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人民法院报》8次在头版头条报道济南法院的经验
做法。全市法院结案率、调撤率、服判息诉率、上诉申诉率、发回改判率、上访率等主要业务指标全
面向好,司法公信力和法院队伍形象进一步提升。

【开展司法巡查活动】 4~6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开展司法巡查活动,对纪律作风建
设、重点工作推进和安保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集中巡查。活动采取集中巡查与随机巡查相结合、明察
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组织74人次,巡查单位(部门)80个次,督办案件192起、事项60件,提出工作
建议41条。

【通报“十例典型侵权案件”】 6月3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宣传月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济南两级法院近三年来审判并生效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指导
性的“十例典型侵权案件”。
此次通报的十例典型侵权案件是:①王某、徐某诉济南某广告公司、济南某汽车租赁公司道路交通事
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②郭某诉李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③丰某诉某
路桥公司、某管理局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案;④李某等人诉广东中山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案;⑤王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⑥郑某诉宁波某制衣公司、吴某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案;⑦侯某某诉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⑧马某某诉王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⑨马某
某诉罗某某及其父母、陈某某及其父母、刘某某及其父母、某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⑩陈某诉苏
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开展“公正廉洁为民好法官”评选活动】 12月,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总工会、市中级人
民法院、济南日报报业集团联合举办“公正廉洁为民好法官”评选活动。通过单位推荐、公示候选对
象、投票评选、组织考察等程序,评选出“公正廉洁为民好法官”20名,其中“公正廉洁为民十佳法
官”10名,并由市总工会按程序授予“五一劳动奖章”、由市中级法院记个人三等功;“公正廉洁为
民优秀法官”10名,并由市中级法院予以嘉奖。有13人获“公正廉洁为民好法官”提名奖。

公正廉洁为民十佳法官
孙晓博(女) 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赵冬梅(女) 槐荫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张 艳(女) 天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窦希梅(女) 历城区人民法院华山法庭副庭长
李明君 平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局长
王 卉(女) 济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王 茜(女) 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
孙维民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军生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
陈 平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审判长

公正廉洁为民优秀法官
(10名)
邵兴波 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侯 永 长清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王 云(女) 章丘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王长青(女) 商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杨广银 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助理审判员
孙红岩(女)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
于文诚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戴利军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
孙宝林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长
乔绪晓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第二庭执行长

“公正廉洁为民好法官”提名奖
(13名)
滕艳军 历下区人民法院姚家法庭助理审判员
吕 青(女) 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朱振菊(女) 槐荫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刘元禄 天桥区人民法院北园法庭副庭长
李延义 历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局长助理
张 鑫(女) 长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靳先香(女) 章丘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
孟广军 平阴县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立案庭庭长
杨名峰 济阳县人民法院曲堤法庭副庭长
赵雷鸣 商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毕庶惠(女)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
张极峰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
刘忠东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民意调查】 1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基层法
院工作进行社会评价考核。在为期10天的民意调查活动中,市法院在全市随机抽取市民参与调查,听
取各辖区党政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及案件当事人等社会各界对11
个基层法院全年工作的综合评价,并将调查结果作为考核和评价工作的重要指标。

【五区联审“10·28”案】 5月6日,天桥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历城区法院对“10·28”济
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1年至2007年10月间,山东省济正保健品有限公司(原为山东省济怀保健品有限
公司)以销售保健品为名,采取184元为一个计算单位,每三个月为一个周期,到期如继续购买原合
同同等金额的保健品则返还全部本金及高额利息,如到期不再购买保健品,则扣留一部分本金,也不
支付利息的手段, 面向社会公众32112人非法吸收存款2410394686.74元, 案发前, 已返还本金
430049772.78元,未返还本金1980344913.96元。高道炎等87名被告人作为济正公司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
人员,积极参与济正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被告单位济正公司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单位犯罪中,高道炎等84名济正公司人员亦构
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赵丽华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告人吴霞
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告人范誉钧、范雨东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山东省济正
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济正公司)判处罚金5000万元;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
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高道炎等87名被告人从1年6个月到10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
判处缓刑71人),并处5万元到45万元不等的罚金。

【审判郝宝忠等24人涉黑案】 5月14日,槐荫区法院对郝宝忠等24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04~2008年,被告人郝宝忠结交刑满释放和社会闲
杂人员,涉足济南建筑行业土石方工程和拆迁工程。2005年10月,郝宝忠承包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高郝中达工程分公司(以下称高郝中达分公司)。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被告人郝宝
忠陆续发展组织成员,逐渐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赵某、田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
告人龚某某、耿某某等为成员的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在济南市建筑土石方和拆迁行业形成非法控制。
②敲诈勒索罪。2007年5月至9月,郝宝忠等被告人先后敲诈岳某等人16.4万元。③非法拘禁罪。被告人
郝宝忠因某拆迁工程未中标迁怒于扈某,2007年夏,被告人陈某根据郝宝忠的要求,强行将扈某带至
高郝中达分公司, 用手铐将扈某铐在楼梯扶手上,非法拘禁达5个小时,并进行殴打。④寻衅滋事罪。
2007年11月4日,李某到某建筑工地喊挖掘机司机加油,在附近的被告人郝宝忠认为是在骂他,带领陈
某、田某某殴打李某,致李某被打掉两颗牙齿。另查明,2007年12月14日,被告人郝宝忠纠集苏某、
蒋某某等人驾车到章丘市某镇张某的石料厂,要求收回苏某、蒋某某转让的石料厂,以董某放炮砸坏
其汽车为由,将董某打伤。⑤强迫交易罪。2006年5月,被告人郝宝忠要求与马某合作拆迁某厂房,马
某慑于郝宝忠在拆迁行业的坏名声,怕招惹麻烦,遂将此工程转让给郝宝忠。郝宝忠将工程转让后获
利20万元。另查明,2007年7月,王某承包某地税局办公大楼拆除工程,郝宝忠等人通过谩骂、殴打工
地工人等手段,迫使王某同意与其共同拆迁,工程完工后获利1.6余万元。⑥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郝
宝忠等人得知某公司旧设备拆除招标,于2006年5月18日带领20余人,携带镐把、砍刀等工具到达招标
现场,通过威胁、恐吓其他竞标人员,逼他人放弃竞标。在此过程中,与张某等人发生冲突,互相追
撵砍打,导致此次招标流拍。另查明,被告人郝宝忠承包某建筑工程,某村部分村民阻挠工地施工,
2008年1月20日,郝宝忠纠集30余人持镐把、砍刀等凶器赶到建筑工地,威胁恐吓施工村民,双方欲斗
殴时,被公安人员及时制止。⑦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郝宝忠将1支双管猎枪藏匿于其经营的高郝
中达分公司内。经鉴定,该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双管猎枪,能够正常发射12发猎枪弹,具有较强
的杀伤力。
被告人郝宝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
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分别构成上述罪名。依法判处被告人郝宝忠有期徒刑
1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他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至1年缓刑1年不等的刑
罚。

【2010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1.北京网尚公司制止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原告北京网尚文
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我国台湾电视连续剧《福气又安康》在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对侵犯该权
利的行为享有诉讼的权利。原告认为被告济南某网吧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吧内传播该电视剧作品构
成侵权,遂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涉
案电视剧的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本案涉及对我国台湾地区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网吧
著作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原告提供了在台湾经过公证的涉案作品DVD、作品权利转让合同等,
上述涉台公证经过了北京公证协会审核,其权利能够认定。被告通过服务器在其网吧内传播涉案作品,
又不能提供任何合法来源证据,构成侵权。本案的裁判明确了对涉台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程序及标
准,明确了网吧在传播影视作品时对其著作权的审核义务和范围,对网吧业的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紫荆花”图文组合商标侵权纠纷案。原告河北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系“紫荆花”图文组合商标的
持有人,该商标核定保护的项目为医院、保健、疗养院等。原告认为被告山东某医院的字号突出使用
“紫荆花”文字进行宣传和经营,遂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然使用“紫荆
花”三个汉字,但其使用时配有医用十字标志加和平鸽图形,与涉案商标图形不一致,不会产生相关
公众的误认,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签订商标
永久性转让协议书,原告将涉案商标有偿转让给被告,双方最终以撤诉和解方式结案。诉讼是知识产
权保护的手段, 实现诉讼双方的“双赢” 才是知识产权审判的最佳效果。虽然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对
“紫荆花”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尚存争议,但由被告医院使用“紫荆花”商标,实现其字号、
商标这两个商业标识的一致,将更有利于被告的经营发展。法院抓住这个切入点加强调解工作,最终
使双方当事人和解,赋予了“紫荆花”商标应有的商业价值,实现了案件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
有机统一。
3.苏荷酒吧“苏荷”商标维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案。“品牌战略”系现代企业经营的核心理念之一,
品牌对企业意味着生存和发展,品牌的经营发展过程往往与维权诉讼行为相伴相生。原告于2003年始
创苏荷酒吧,“苏荷”(SOHO)一词源自美国纽约“休斯顿街以南”(South of Houston Street)的英文
缩写。2006年,原告依法取得“苏荷”文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将“SOHO”标识一起组合使用。苏
荷酒吧已在全国开设了众多分店,成为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酒吧连锁企业。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
济南某酒吧将“苏之荷”作为其酒吧字号使用,在酒吧的门头招牌、装饰装潢、设施物品上突出使用
“苏荷”字样,并以全国连锁品牌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
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案件审理中, 双方围绕 “苏荷” 商标的显著性、
“SOHO”标识的专有权、苏荷酒吧的知名度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诉辩。为平衡不同地域服务企业的
竞争关系和同一地域同类行业的良性发展,经法院反复调解,双方当事人在相关权利的归属与损失赔
偿的数额上达成和解。
4.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逆变焊接设备专利维权案。专利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科技成果所有权人的
利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尤其在当前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形势要求
下,应当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
展。济南法院审理了大量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效制裁了各类专利侵权行为,依法维护了专利权人的
合法权益。如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某电焊机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系国内
知名的高端逆变焊接设备制造企业,拥有60余项系列专利技术,许多产品是国家重点新产品。而被告
近年来一直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享有专利权的电焊机产品,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扰乱了市场秩序。
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对诉讼的结果和风险经法
院释明后,被告主动要求和解,同意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万元。
5.“铠甲勇士”系列玩具外观设计专利维权案。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拍摄了52集
电视剧《铠甲勇士》,其依托该电视剧奠定的良好声誉创作了“铠甲勇士”系列玩具,为包括“玩具
刀(烈焰)”在内的多项玩具申请了对应的大量外观设计专利。原告在山东省内起诉多家玩具经销商,
要求被告对其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原告外观
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由于被告未提供所售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的证
据,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济南法院受理的该原告诉讼维权的关联案件达53件,如何合理确
定侵权赔偿尺度,是处理此类知识产权关联案件的关键所在。这批关联案件涉及的侵权责任最终承担
者是在全省各地各商场租赁柜台的诸多个体经营者,这些小商小贩对合法来源把关不严,多数会因诉
讼证据的欠缺承担败诉责任。为兼顾利益平衡,法院进行了突破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法定赔偿最低标
准的司法裁判尝试,在一万元以下合理地确定了此类关联案件统一的赔偿标准。
6.“全稳定立方相氧化锆晶体纤维的制备方法”专利申请权属案。山东大学承担了晶体材料国家重点
实验室专项课题组,围绕氧化锆晶体纤维等课题开展了一系列科研活动。侯某当时在山东大学攻读材
料学专业博士学位,作为课题组的组长参与了科研活动。在科研取得的相关专利上侯某被署名为发明
人,并成为与山东大学相关合作企业绍兴某公司的股东。2009年侯某到济南某大学任教,其亦将在合
作公司的股权转让。2009年济南某大学就“全稳定立方相氧化锆晶体纤维的制备方法”提出发明专利
申请。山东大学和绍兴某公司遂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专利申请权归两原告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两原告的约定,合作期间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归两原告共有。该专利申请技术属
于侯某执行两原告合作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依约应归两原告共有。侯某将涉案专利申请技术
提供给济南某大学并由其提出专利申请不当,应予纠正。法院最终判决涉案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归两原
告共同所有。本案涉及职务发明的确认问题。科技人员及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常常活跃于多个工作单位
或科研团队,在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时应贯彻“最密切联系原则”,即争议的技术标的与哪个团体联系
最紧密,该技术标的就归该单位。侯某作为山东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和绍兴某公司的股东及董事,两
原告单位成为侯某临时工作单位,侯某在此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两原告单位。
7.邱某系列发明专利维权案。原告邱某为“一种砼填充用空腔模壳构件”等一系列发明专利的专利权
人。2009年7月,原告认为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总公司一施工项目同时侵犯其7个专利权,遂提起7个专
利侵权诉讼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就被告所使用的技术分别与专利技术和现有技术比较,被告所
使用的技术方案所包括的技术特征或者全部为现有技术,或者与原告的专利技术不同,遂驳回原告的
全部诉讼请求。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就是以专利技术方案为标准审查被控技术或产品,看被控技术或
产品是否完全再现了专利技术方案中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同时为保护公众的利益,法律赋予被控侵
权人现有技术抗辩的权利,将被控技术或产品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以合理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
的合法权益,防止专利权的滥用。
8.“浚97-1”玉米植物新品种权利害关系人维权案。加强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激励农业
科技创新,推动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植物新品种的司法
保护中,在充分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保障品种权的利害关系人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浚县农业科学研究所为“浚97-1”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2003年6月,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
司、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屯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太行玉米种业有限公司
等4家种业公司从品种权人处获得“浚97-1”玉米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权。2010年5月,作为品种权利
害关系人的4原告发现被告山东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名称为“鲁玉14”的玉米种子构成
侵权,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和解。
9.科亿尔数码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系列案。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Corel画图软件著作
权人,其认为济南市多家广告设计公司擅自使用其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科亿尔数码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裁定对各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证
据保全措施,并立即予以执行。诉前证据保全是知识产权诉讼特有的诉前措施之一,为知识产权权利
人提供了有效的诉前救济途径。通过法院诉前证据保全,固定了侵权的证据,使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
大大增强,也为案件的及时处理提供了条件。科亿尔数码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系列案中,有两起案
件在诉前达成和解,其余的12起案件在申请人起诉后达成和解,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10.某市器械厂不服专利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诉讼案。王某认为某市器械厂生产的“连续注射器”侵犯
了其“连续注射器注射量调节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某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被告被某市知
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并作出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某市器械厂不服该处理决定,遂作为原告以某
市知识产权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法院经审
理认为,被告立案受理专利纠纷、取证固定被控侵权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系在修改后的《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后,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而被告所作的处理决定,适用修改前
的法律、法规,违反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应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作出
的专利纠纷处理决定,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案系济南法院推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
革试点工作以来审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归由法院
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对于保证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法律上的相对统一性,提高诉讼效率,提升知识
产权司法保护的能力、水平和公信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审理,必须遵循行政
审判的基本准则,在此前提下只是对知识产权技术的侵权比对有所审理侧重。本案亦遵循行政审判对
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审判原则,在发现行政机
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后,依法撤销了具体行政行为。
(陈俊海 尚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