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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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1. 全面发挥职能作用,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全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全
市法院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先
后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全运”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
意见》《关于做好全运会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意见》等。年内,
全市法院共新收各类案件64323件,审(执)结66020件(含旧存),结案标的额149.56亿元,结案率为
102.64%,比上年分别增加3.3%、5.04 %、10.83%和1.7个百分点。其中,中院审(执)结各类案件7447
件, 同比增加2.65%,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效率进一步提高。①刑事审判。全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
3223件,判处犯罪分子5172人,同比分别增加5.53%和2.9%。在判决生效的4620人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
徒刑直至死刑的787人, 占17.03%。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各类
犯罪,审结杀人、爆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和盗窃、抢劫、抢夺等严重危害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
犯罪案件2701件,判处犯罪分子4261人;依法严惩经济犯罪,审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制售假币、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17件,判处犯罪分子222人;依法严惩职务犯罪,
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135件,判处犯罪分子204人,其中原为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的14人。突
出抓好大要案审判,依法审理了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培英受贿、贪污,潍坊新立克集团公司原
董事长尹军等4犯贪污, 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家岭等12犯信用证诈骗、贪污、挪用公款、
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注重刑事审判质量,最高法院对市中院一审判处死
刑案件的核准率为100%, 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2.3个百分点。坚持罪刑法定、罚当其罪,认真执行宽严
相济的刑事政策, 年内判决宣告无罪1人;对1765名罪行较轻、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依法判处缓
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对认真接受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3612名罪犯,依法办理了减刑或假释,促
进罪犯改过自新;为79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结合审判工作,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组织
公开宣判52次, 开展法制宣传活动167次,提出司法建议1097条。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推行“圆桌审判”、未成年犯帮教、社区矫正等措施,加强少年审判工作,积极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
罪。②商事审判。全年审结一审商事案件25251件,结案标的额77.43亿元,同比分别增加6.4%和17.41%。
依法审结借款、买卖、房地产等合同纠纷案件16709件,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秩序,保障市场正常运转。
审结一批公司解散清算、征地补偿费分配、出租车经营合同纠纷等有较大影响或新型、敏感案件。对资
金短缺但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重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努力通过调解、担保等方式解决纠纷。审结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71件, 保障村民和村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
有序流转。审结企业破产案件21件,维护破产企业、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改革改制的顺
利进行。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24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投资环境,
促进对外开放。 审结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科技成果转化等知识产权案件395件。如中院
依法审结的济南宏济堂制药有限公司与山东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以尊重历史、共
谋发展为调解突破口,最终使这两家同根的老字号企业握手言和。③民事审判。全年审结一审民事案件
14808件。 其中,审结离婚、赡养、抚养等案件6400件,维护了妇女、老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审
结宅基、 相邻纠纷等案件219件,促进了邻里和睦相处;审结人身伤害、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损害赔
偿案件4687件,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审结劳动争议、劳动报酬等案件2095件,规范了劳动用
工秩序。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努力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一审民商事案
件的调解、撤诉结案率达到69.82%,同比提高3.22个百分点。特别是加大对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的调
解力度,依法妥善处理了多起涉及数百名当事人的劳动争议和商品房买卖案件,化解不稳定因素,避免
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④行政审判。全市法院把保护合法权益、规范依法行政、促进官民和谐作为行政
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努力运用司法手段,依法调节行政关系。全年审结涉及土地征收、拆迁许可、劳
动保障、房屋登记、劳动教养以及公安、工商行政处罚等一审行政诉讼案件778件,同比增加28.6%。其
中, 维护、支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256件;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支持行政相对人诉讼请求
的114件;裁定管辖等程序审案件115件;积极推行行政案件协调制度,努力通过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经协调原告主动撤诉和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293件,占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结案的37.66
%。 对涉及旧城改造、全运场馆和西客站建设等重点工程的行政案件,慎重把握,稳妥处理,依法保障
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与12个政府部门加强工作联系,通过定期走访座谈、通报情况、征求意见、
提供法律咨询以及向重点场所派出巡回法庭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⑤涉诉信访工作和审判监
督。围绕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举办第十一届全运会等重大活动,全市法院积极开展“信访积案化解
年”活动,全力推进“平安全运工程”,狠抓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完善重大信访案件和
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落实院领导值班接访、预约接访、包案督办等制度,加大对信访问题的处置力度,
全年共处理人民来信1488件次, 接待人民来访2544人次,排查、化解信访隐患486起,中央领导机关交
办的44起重点信访案件全部办结。市中院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第十一届全运会筹办工作先进单位。全
市法院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原则,切实加强审判监督工作,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保护当事人的
申诉权利,维护法律和裁判的严肃性、权威性。全年审结再审案件368件,占一、二审案件总数的0.75%。
其中,维持原判的占40.22 %,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占37.5%,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占22.28%。在审结的
再审案件中,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103件,维持原判的占36.9%,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占42.7%,经调解双方
达成协议的占20.4%。 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件,决定赔偿1件,使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的公民依法得到赔偿。⑥执行工作。全市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列入重点清理
范围、社会关注和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排查出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3879起案件已全部
执结,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积案也全部清理完毕。两级法院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威慑机制
和救助机制,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指挥和协调,采取指定、提级、交叉执行等方式,克服地方
保护主义,努力攻克“骨头案”“钉子案”;对1475件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案件,依法强制执
行,维护司法权威;对确有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的,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避免因执行不当导致矛盾激化。 全年执结各类案件15772件,标的额54.3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73%和
4.02%, 进一步缓解了“执行难”。如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永安大厦执行案,涉及两级法院27起案
件,标的额5亿余元,经多方努力顺利执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法官素质。全市法院坚持政治建院,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人民
法官为人民”等主题实践活动,切实解决影响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引导干警端正司法指导思
想,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始终保持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人才兴院,以“司法能力建
设年”活动为载体,着力增强法官认识和把握工作大局、社会矛盾、社情民意、法律精神等综合能力,
以及庭审组织、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诉讼调解、裁判文书制作等审判实务能力,更好地适应审判
工作的需要。认真开展实务分析、文书评比等岗位练兵活动,组织“办案能手”、资深法官传授办案经
验,共组织各类业务培训175期,培训业务骨干3111人次。全市法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达87.65%,
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6.65个百分点。坚持从严治警,出台《关于进一步构筑惩治和预防体系推动反腐倡
廉建设的实施意见》 ,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开展“廉政教育日”活动,举办廉政教育117场次,进
一步完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诫勉谈话、廉政监察员、特邀监督员等制度,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不
断加强对队伍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坚持从优待警,着力办好关系干警工作、生活的十件实事,增强了
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中院通过竞争上岗和干部调整,选拔了51名中层领导
干部,并实行轮岗交流,达到了弘扬正气、振奋精神、促进和谐、推动工作的预期目的。
3.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健全便民利民措施。全市法院坚持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法院工作的出
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主要领导干部带头,组织法官深入开展“法律五进”和“帮千
企走千村(社区) 访万户,服务‘四保’任务”主题实践活动,先后走访企业1149个,村居、社区688
个,群众2790户,征求意见、建议471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273个。积极落实司法便民的具体措施,细
化立案窗口服务规范、诉讼指导内容以及便民服务设施标准,设立导诉员,健全立案大厅功能,坚持预
约立案、巡回立案等做法,完善立案联系点和便民诉讼室,组织“巡回法庭”“集市法庭”,依法简化
审判程序,实行首问负责制,加强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尽量方便群众诉讼,减少群众讼累。认真落实
司法救助制度,为经济确有困难的813名案件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295.62万元,为180名特困申请执行人
发放救助资金231.77万元。着力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渠道,通过设立便民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办理群众
来信来访、回访当事人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倾听群众呼声,及时改进工作,以实际
行动赢得社会的理解和信任。
4.强化法院管理,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全市法院把加强管理作为“科学发展、争创一流”的重要措施,
立足实际,高点定位,规范程序,强化督导,夯实基层基础。系统修订和全面完善各类工作制度、操作
规程、行为规范和司法礼仪,形成了涵盖审判、队伍、行政管理等方面,共36万字的《规章制度汇编》。
积极推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中院健全了院长信箱制度,每周发布《院务周报》,成立了民主管理委
员会、生活管理委员会和财务民主管理小组,发动干警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加强审判执行管理,严格落实审判流程管理、改判发回案件逐案审查分析、案件评查、违法审判责任追
究等制度, 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中院抽查案件保持在年度结案数的15%以上,各基层法院普遍落实了
逐案评查制度。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成立了督查室,制定了案件督办工作制度,对上级领导交办的案件
和重大、疑难、敏感案件实行全程监督。通过强化管理,全市法院的司法水平不断提高,一、二审案件
服判息诉率达到99.24%;二审维持率同比提高2.41个百分点。
5.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夯实法院工作根基。中院本着重心下移、强化基层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领导班
子成员基层联系点制度,进一步健全了基层工作监督指导机制。通过审理二审和再审案件、组织疑难案
件专题研讨会、裁判文书评比、对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出台指导意见等方式,帮助基层法院提高司法能力,
有效提升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全市基层法院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率为11.01%,同比下降1.85个百
分点; 基层法院一线法官人均办案116.45件,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12%。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
门的领导和支持,在充实审判力量、落实干部职级、支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经费保障等方面,为加强
法院基层建设解决具体困难,优化司法环境。坚持把人民法庭建设放在基层建设的突出位置,从人员、
装备、管理等方面加大投入,提高人民法庭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其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的职能作用。
中院组织专门人员, 进行了历时三个半月的基层基础工作和基本技能情况专题调研,形成了6万余字的
调研报告,增强了监督指导的针对性,为下步强化“三基”建设奠定了基础。各基层法院按照上级部署
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相继推出了亲和服务、“服务当事人温暖工程”,建设“阳光服务型人民法院”,
以及立案信访窗口建设、信息化管理、感恩文化建设、“人民调解进法庭”、人民陪审员工作等亮点,
实现了各项工作的创新发展。
6.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确保法院工作健康发展。全市法院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
之下,坚持重大部署、重要问题和重点案件及时请示汇报,由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各方,解决法院工作
中的困难和问题。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主动向政府、政协通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
门的联系沟通,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年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
界视察两级法院工作、旁听案件审理669人次,召开座谈会52次,并聘请249人担任特邀监督员, 主动征
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对人大常委会督办的案件、人大代表的意见和政协委员的提案,高度重视,
认真办理。采取主要领导包案、专题会议研究、落实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加强督办反馈等办法,
不断提升办理成效。市“两会”期间,中院继续派员听取和征求人大代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的意见,
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加强执行工作、规范立案程序、健全监督体系等3件建议,专门研究,落实责任,
迅速整改,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人大代表进行了反馈。
中院机关立案信访、刑事审判、人民陪审员管理和思想宣传工作先后受到最高法院和省法院表彰,连续
6年被评为省级文明机关, 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刑事大要案审判基地和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工作试点单
位。一批基层法院受到最高法院、省法院表彰。

【小鸭案入选全省十大商事审判案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的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鸭集团)诉被
告山东小鸭集团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鸭电工公司)、第三人乐清市伟滨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等
解散公司纠纷案入选2009年全省法院十大商事审判案件。
小鸭集团系济南市知名品牌企业,因乐清市伟滨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利用其在小鸭电工公司的控股股东身
份,通过小鸭电工公司授权其他企业非法使用“小鸭”商标,长期损害小鸭集团的权益。小鸭集团为此
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小鸭电工公司。民二庭通过实地调查侵权事实、邀请知名院校专家学
者进行座谈、查阅相关案例等方式对此案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
的调解工作,在转让股权、改变公司经营方式等其他途径均无法解决且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小
鸭电工公司解散。省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的审理有力地制止了侵权行为,为小鸭集团的正常生产经
营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为法院审理公司解散案件积累了审判经验,树立了样本。

【审判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培英贪污、 受贿案】 2月1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都机场
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培英贪污、 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李培英,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研
究生文化,原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董事长,曾任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后更名为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副总经理、总裁,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曾兼任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首都机场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8年2月4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0年1~6月,被告人李培英利用担任北京机场集团总裁、机场股份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
利,擅自决定将首都机场的资金人民币6亿元委托中民信公司投资、理财。期间,李培英利用职务便利,
分别于2000年8月、9月和2001年4月,3次私自要求中民信公司从委托理财款中转出人民币共计8250万元,
由其个人控制使用, 后李培英将该款做平账处理。另外,1995年1月至2003年11月,被告人李培英利用
担任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副总经理、北京机场集团总裁、机场股份公司董事长、机场建投公司董事长、首
都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谋取资金拆借、银行贷款担保等方面的利益,先后11次
索取、 非法收受陈小平、麦炳辉、北广联公司等6个个人和单位给予的人民币、港币、美元、信用卡等
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61.44万余元。其中,索贿5次,索得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670万余元。
被告人李培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李培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决被告人
李培英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审判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家岭信用证诈骗、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私分国有资产、偷
税案】 2月1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家岭信用证诈骗、贪污、
挪用公款、受贿、私分国有资产、偷税一案作出宣判。张家岭,男,194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
文化,原系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济南轻骑摩托车总厂厂长、中国轻骑摩托车集团总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2007年4月6日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被刑事
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一)1995年5月至1999年6月期间,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在济南、青岛、上海等12
家银行骗开信用证294笔,开证金额折合人民币40亿余元,给银行造成损失折合人民币7.9亿余元。张家
岭参与全部信用证诈骗犯罪。(二)张家岭在任期间,挪用公款650万元,至今未追回;贪污370余万元;
先后12次非法收受5个单位或个人所送34万元人民币和2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0余万元。(三)张家
岭作为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轻骑置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在公司改制期间,与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等共谋,隐瞒土地收益3520万余元,私分给张家岭等作为购买轻骑置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资金。
张家岭认购100万股, 占公司股份的10%。(四)2002年12月至2004年6月,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光速
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向张家岭汇报并经其同意后,采取伪造账簿、记账凭证,不列、少列收入,设
置内外二套账的手段偷逃税款,张家岭参与全部偷税犯罪。
张家岭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
利用职务上便利, 侵吞公款; 其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作为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公诉
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家岭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均成立。依法判决被
告人张家岭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
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私分国
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200万元,决
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案的被告单位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和其他11名被告人按照各自的犯罪情节均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2009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1.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豆浆机发明专利维权案。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拥
有“一种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发明专利,其主张被告佛山某电器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
品,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98万元。因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较高,使该案受
到社会的关注,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也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焦点。济南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生
产、销售的10款不同型号涉案产品均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对赔偿数额,
法院考虑到被告生产经营规模大、生产时间跨度长、侵权产品类型多、销售地域广等因素,并根据法院
裁定对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账册进行证据保全,但被告拒绝提供,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赔偿
数额成立的具体案情, 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98万元,充分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利
益,制裁了侵权行为。
2.山东方明药业请求确认其药品不侵犯专利权诉讼案。被告西安某药业有限公司拥有一项名称为“双唑
泰泡腾片剂及其制备方法”的药品发明专利,原告山东方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亦生产相同的药品,为此
双方曾就原告生产该药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发生争执。因原告认为其生产、销售相关药品未侵权,
为此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未侵犯被告发明专利权。被告亦反诉主张原告构成侵权。济南市法院经审理认
为,原告生产、销售的相关药品未落入被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未侵犯被告的发明专利权,被告的反
诉不成立,遂判决支持原告的本诉,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请求确认不侵权诉讼,为知识产权诉讼所特
有。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并不像有形财产权那样明确,通过法院确认不侵权有利于知识产权的相对
人充分利用公有领域的技术成果,并可以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恶意威胁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
通过本案的处理,实现了原、被告之间、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维护了知识产权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
3.天津邦德电动车公司“邦德”商标维权案。“品牌战略”系现代企业经营的核心理念之一,品牌对企
业意味着生存和发展, 对消费者意味着品质与安全。 “邦德”“邦德·富士达”注册商标在电动车生
产行业具有较高的声誉,其中“邦德·富士达”商标在2005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2年6月2日, 原告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取得两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2008年2月,原告发现
山东某电动车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动车系列产品的包装、装潢及广告宣传中,使用“邦德小羚羊”作为其
产品标识,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济南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电动
车产品的生产商,与原告“邦德”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电动车)相同、与“邦德·富士达”注
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摩托车、 自行车) 相类似。被告在其产品的包装、装潢及广告宣传中使用
“邦德小羚羊”作为产品标识,包涵了原告所独占使用的“邦德”注册商标和“邦德·富士达”注册商
标的主要部分。其目的在于借助原告“邦德”“邦德·富士达”商标的影响力,使消费者对其产品的来
源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法院对商标侵权赔偿数额
的确定,首先考虑到涉案商标的驰名性,同时本案经法院证据保全,在工商局调取到被告的财务审计报
告,亦将财务审计报告所载明的获利数据作为了酌定赔偿的重要依据。最终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
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3万元。
4.雪佛龙公司“加德士”商标维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案。原告雪佛龙全球能源公司是生产润滑油的美国
的知名企业,“加德士”是原告使用在润滑油产品上的知名品牌。为保护该品牌,原告在中国对“加德
士”商标予以注册保护。被告济南某公司不仅以“加德士”为字号,并且以该名称在网站和宣传资料上
推销其润滑油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
为,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带有“加德士”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济南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经
营中使用与“加德士”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使用了“加德
士”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利用原告的商誉和品牌优势宣传推销其产品,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
和“攀附”的故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含有“加德士”字
号的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法院通过该案件的司法裁决,对涉外的商标侵权行为
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了法律制裁,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司法
权威。
5.“宏济堂”百年老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济南宏济堂制药有限公司和被告山东某医药公司,就
“宏济堂”字号及其标识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产生诉讼纠纷。由于“宏济堂”属于中国驰名商标,也是济
南历史上享有较高声誉的“中华老字号”,在济南医药界及整个商业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原、被告双
方在发展中呈现出“一脉两支”的局面,双方均曾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先后取得过“宏济堂”商
标并将其作为字号使用,因此该案的审理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热议。因案件所争议的“宏济堂”
字号及其标识涉及全市百余家关联企业和数万名职工的切身利益,在案件中,双方企业职工情绪激动,
均表示对“宏济堂”字号及其标识拥有无可争辩的使用权,决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妥协让步。这起案件法
院如果处理稍有不慎,将会形成影响社会不安定的巨大隐患。为积极稳妥地处理该案,济南市法院认真
分析案情,深入研究对策,以司法调解为工作主线,在充分考虑和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以维护“中华老
字号”的繁荣发展为切入点,多次利用证据交换的时机,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心声,并适时释明法理,加
大调解力度,最终使这两家同根的百年老字号企业罢诉息争,握手言和,实现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与
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6.农夫山泉“水溶C100”特有包装维权案。市场经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
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农夫山泉公司“水溶C100” 维C饮料济南维权案就是这其中的典型案例。原告农夫山泉公司为国内知名
饮料企业,其生产的农夫山泉天然水、农夫果园果汁类饮料等产品在国内有着很高的市场占有率。2008
年原告根据市场需求,投入巨资,自主研发了“水溶C100”柠檬汁饮料,同时原告自行设计了瓶体外观
特有形状和产品包装。该产品投放市场后,以其独特的口味、新颖的包装,迅速占领了全国市场,得到
了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与喜爱。被告唐山某饮品公司未经原告许可,生产“水柠C100”柠檬汁饮料,
并在全国各地销售。 济南市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然两者存在“水溶C100”与“水柠C100”的区别,但
“水柠”两字与“水溶”两字在表现形式上高度相似,且是与“C100”组合形式出现,被告瓶贴采用了
原告的黄色柠檬图案背景、红色“水溶”及绿色“C100”等对视觉影响重大的色彩要素组合,给普通消
费者造成基本无差别的整体视觉影响,极易混淆,被告具有较明显的侵权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
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该案的处理,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同时也警示广大消费
者,在消费时一定多加留意,注意甄别真伪。
7.“中创银行现代化小额支付系统”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计算机软件作为高科技知识成果具有巨大的经
济价值,通常能给软件著作权人带来丰厚的利润。通过司法手段打击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是维护软件
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保障软件科技研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途径。原告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系“中创银行现代化小额支付系统”软件著作权人,并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
记证书。刘某原为原告公司的技术人员,其离职后成立山东某软件公司。原告认为刘某及其公司亦经营
与其权利软件源代码基本相同的软件,构成了软件著作权侵权,遂起诉山东某软件公司、刘某等,要求
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0余万元。软件著作权纠纷涉及权利软件、被控软件及软件开发背景技术
之间的等同侵权判断等问题,为此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专业问题进行技术鉴定。济南市法院经
审理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小额支付系统软件的源代码文件,在函数体功能、
组织、功能实现方式一致,同时排除了创作雷同的可能,两者构成实质相似。据此,法院认为被告未经
许可复制并销售与原告权利软件相近似的软件,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最终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5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6万元。
8.“红崖天书” 著作权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顺地区关岭县境内的关索岭西侧的红崖上有一些非凿非刻,
若篆若隶,似古籀又似钟鼎的文字。多年来,因无人能识而被称为“红崖天书”。原告刘某某、李某某
在破译“红崖天书”的过程中,采用清朝的瞿鸿锡摹本为考证摹本,运用双钩法,用线条钩出瞿鸿锡摹
本的周边, 形成空心笔画的双钩图。 经过考察研究,两原告运用添加、省减、移位、图释等方法,将
“红崖天书”破译,认为“红崖天书”书写年代与明朝建文帝朱允兵败退位、循踪云贵有关。1996年11
月15日, 西南经济日报全文刊登了两原告合著的《红崖天书考释》论文。2006年3月,长江文艺出版社
出版发行了被告林某编著的《红崖天书》,字数28.8万字。该书以“红崖天书”为研究对象,以瞿鸿锡
摹本为考证摹本,得出的结论认为“红崖天书”是明朝建文帝朱允颁布的一道讨伐燕王朱棣篡位的“伐
燕檄文”。原告认为被告林某使用原告绘制的瞿鸿锡摹本的双钩图,并引用原告破译的“红崖天书”释
文, 构成了抄袭和剽窃, 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书籍,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8600元。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撰写的《红崖天书》中引用的瞿鸿锡摹本的双钩图与两
原告论文中的双钩图一致。该书关于“红崖天书”的破译释文与原告《红崖天书考释》相比较,有明显
的抄袭痕迹。 被告侵权事实成立,判决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被告不服判决上
诉后,济南市法院作出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
9.“莱农14”植物新品种权利害关系人维权案。加强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但要保护植物
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犯的,也可依法向法院
提起诉讼。 2006年1月,原告山东连胜种业有限公司从莱阳农学院获得“莱农14”玉米植物新品种权在
山东省的独占实施权。2009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山东省某种子公司生产的“莱农14”玉米种子在淄博、
潍坊等地销售,遂按照被告的生产批次作为划分,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济南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许可,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独占实施
许可权的种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原告按照侵权产品的生产批次进行起诉,为衡平双方
当事人的利益,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莱农14”玉米种的行为,并按每个批次判令被告赔
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10. “淀粉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技术合同纠纷多是因单方或双方未严格履行技术
合同的约定而引起的。在审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应坚决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有效性和交易
安全,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促进诚信履约和智力成果的转化运用。原告山东十方圆通环
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淀粉加工公司签订了“淀粉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服务合同,在履行合同中双方
发生纠纷。原告以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另与其他单位对污水处理工程进行改造并投入使用,未支付合同
服务费为由,起诉被告支付服务费并承担违约金。被告则以涉案合同是建设合同而非技术合同,原告的
合同履行存在重大缺陷,工程未通过验收为由进行抗辩。济南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以解决特定
技术问题为目的,符合技术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被告擅自聘请他人调试设备并进行了试生产,从而导
致工程无法通过验收,应对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并判被告支付合同服务费及违约金。被
告不服判决上诉后,双方当事人最终和解。
(陈俊海 尚 磊)